朱XX訴某保險公司追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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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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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7民終1888號 追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0-25
上訴人(原審被告):朱XX,男,漢族,住湖南省漢壽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殷XX,漢壽縣順通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彩虹都家園)辦公樓**。
負責人:吳XX,系該支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湖南弘一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上訴人朱XX與上訴人追償權糾紛一案,均不服湖南省漢壽縣人民法院(2019)湘0722民初176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朱XX上訴請求:請求撤銷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1、一審法院認定受損車輛的修理費用沒有有效依據。2、朱XX不應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3、車輛修理費、拖車費等費用均沒有告知朱XX,朱XX對此費用不予認可。
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辯稱:1、受損車輛的維修有機動車輛定損清單、修理費發票可以證明。2、對于責任劃分,有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雙方均沒有申請復議。3、朱XX雖不認可車輛修理費等費用,但沒有對車輛受損程度申請鑒定。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由被上訴人朱XX支付保險賠償款273078.62元。事實與理由:1、一審判決責任比例劃分不當,朱XX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應承擔70%的損失,而不是一審判決的60%。
被上訴人朱XX辯稱:受損車輛的損失是由于受損小車撞到路障造成的損害,不應由朱XX承擔主要責任。
某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朱XX支付某保險公司保險賠款273078.62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1月15日,朱XX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陳義林所有的皖H***73小型轎車沿漢壽大道由北向南行駛。當日9時50分,行至漢壽大道滄浪社區宏豐農家樂路段向左變更車道時,與相關車道內直線行駛的由伍高禮駕駛的湘A***A小型普通客車相撞,造成兩車及路中隔離帶受損及四人受傷的交通事故。2018年11月23日,漢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朱XX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變更車道時,影響相關車道內行駛的車輛,在本次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伍高禮駕駛機動車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在本次事故承擔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湘A****8A小型普通客車被送往漢壽縣龍陽鎮卓林汽車修理廠、長沙三骉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維修。因朱XX沒有向劉佳君賠償車輛損失,劉佳君向某保險公司索賠。某保險公司向長沙三骉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支付修理費385112.3元,向漢壽縣龍陽鎮卓林汽車修理廠支付吊車費3000元,向長沙嘉杰汽車援救服務有限公司支付拖車費2000元,共計390112.31元。
另查明,湘A3***A小型普通客車所有人劉佳君在某保險公司為該車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含不計免賠)、玻璃單獨破碎險等相關險種,保險期間自2017年12月22日至2018年12月21日。2019年2月2日,劉佳君簽訂《機動車輛索賠權轉讓書》,同意將已取得賠款部分的向責任對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聯合財險,并授權聯合財險向朱XX、陳義林追償。皖****73小型轎車沒有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皖H******3小型轎車沒有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朱XX首先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財產損失388112.31元(390112.31元-2000元),因朱XX對該起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本院綜合本案具體情況認定朱XX承擔60%的賠償責任,即388112.31元×60%=232867.39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之規定,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金之后,在賠償金范圍內依法享有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請求賠償權利。故朱XX應當在其承擔賠償責任范圍內向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款234867.39元(232867.39元+2000元)。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朱XX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償某保險公司234867.39元;二、駁回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
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一致,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1、朱XX是否應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2、主要責任承擔的比例是多少。3、受損車輛的吊車費、拖車費、維修費合計損失是否應認定為390112.31元。關于焦點一,漢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朱XX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變更車道時,影響相關車道內行駛的車輛,在本次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伍高禮駕駛機動車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在本次事故承擔次要責任。雙方均沒有申請復議。朱XX在一審階段提交的交通事故現場圖、詢問筆錄不能證明朱XX不應承擔主要責任,且均沒有提供原件,故一審法院認定朱XX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并無不當。關于焦點二、一審法院根據本案案件事實,根據各方的過錯程度,判決主要責任承擔的比例為60%在合理范圍內,責任劃分比例適當。關于焦點三,在本次事故中,某保險公司提供了機動車輛定損清單,吊車費、拖車費、修理費票據確定總損失為390112.31元,朱XX雖辯稱車輛修理費、拖車費等費用均沒有告知朱XX,朱XX對此費用不予認可,但并未提供證據對損失金額予以反駁,也未申請對車輛損失進行鑒定,故一審法院對某保險公司所舉證據予以采信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朱XX、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上訴請求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實體處理恰當,應予維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396元,由朱XX負擔2698元,某保險公司負擔2698元。
審 判 長 樊 英
審 判 員 李 浚
審 判 員 詹險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鐘 玲
書 記 員 黃宇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