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錢X、乙保險公司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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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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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323民初1590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師宗縣人民法院 2019-10-17
原告:甲保險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530300797201XXXX)。
負責人:范XX,總經理。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石油大廈3-4層)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云南博縱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委托代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實習律師),云南博縱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委托代理。
被告:錢X,男,漢族,初中文化,農民,師宗縣人,住師宗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耿XX,男,漢族,中專文化,居民,師宗縣人,住師宗縣,親屬關系,特別授權委托代理。
被告:乙保險公司(統(tǒng)一信用社會代碼:915303027452865251)。
負責人:吳XX,經理。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南片區(qū)-33號。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X,云南黃濤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委托代理。
原告甲保險公司與被告錢X、乙保險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張XX,被告錢X及委托訴訟代理人耿XX,被告乙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甲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決被告錢X返還原告為其墊付的交通事故賠償款112631元(其中,被告乙保險公司在被告錢X所駕車保險限額內先行賠付,不足部分,由被告錢X賠償);2、請求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1月8日,被告錢X駕云D×××××Y號小型轎車曲靖市麒麟區(qū)路雄業(yè)水泥佳園路段追尾高正平駕駛云D×××××Y號小型轎車,造成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經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錢X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高正平不承擔本次事故的責任。高正平所云D×××××Y號車在原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含機動車損失險等),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fā)生后,高正平所駕車輛經曲靖市珠源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云D×××××Y號車損維修費102631元。同時,高正平支付鑒定費8000元、拆檢費2000元。后高正平向曲靖市麒麟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原告賠償高正平此次事故造成的損失。經麒麟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于2017年7月3日作出(2017)云0323民初1805號判決書,判決原告賠償高正平各項損失合計112631元。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將上述賠款通過轉賬的方式支付到曲靖市麒麟區(qū)人民法院賬戶,履行了法院判決載明的義務。經查,被告錢X所駕車云D×××××Y號在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上述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綜上,被告錢X經交警部門認定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已向高正平支付了112631元賠款。根據法律規(guī)定,原告在支付被保險人高正平賠款之日起,有權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高正平對被告錢X請求賠償的權利。原告已按照法院判決支付了相應賠款,但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無果。現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望判如所請!
被告錢X辯稱,針對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返還其墊付的賠償款112631元的請求被告有意見。其所訴的賠付金額不合理,過高不認可,被告愿意在實際、合理的損失范圍內進行賠償。首先,此次事故發(fā)生時間是2017年1月8日,事故發(fā)生當天,原告、被告及保險公司均未對該車輛進行定損,且事發(fā)當天該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無法確定本次交通事故對車輛的車牌號是否就云D×××××Y車。事故發(fā)生后,被告錢X對其損失一直積極的在配合處理,被告乙保險公司要對該車輛進行定損,高正平也未積極配合,且高正平也一直向被告錢X提出各種無理的要求(要求賠償一張新車或者賠償九至十萬元損失),導致雙方并未對賠償數額達成一致意見。其次,因對賠償的金額有爭議就一直未處理,被告錢X也一直向交警部門詢問盡快處理,但在2019年9月份,被告錢X收到法院的傳票才知道,高正平在雙方協商未果后,便私自對該車進行了定損并依據曲靖市珠源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的司法鑒定書于2017年4月1日以保險合同糾紛起訴原告,而不是以機動車交通事故為由將被告錢X、乙保險公司共同列為被告。故意避開被告錢X、乙保險公司,且原告對(2017)云0302民初1805號案件中高正平所提交的證據材料均無異議,雙方是否存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隨后原告便向高正平支付了該車輛損失112631元。中間相隔2年多的時間,被告對這一期間內所發(fā)生的事情均不知情,對司法鑒定意見書的鑒定內容也不知情,原告及被告乙保險公司在這期間也并未以電話、短信等形式告知被告錢X已經為其墊付該筆費用。原告現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錢X賠償原告已墊付的款項不認可。原告的行為直接剝奪了被告對該損失提出異議的權利。最后,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該車肇事前價值為106000元,肇事后維修費為102631元,依據肇事時該車的現場照片維修費過高且不合理。該損失是高正平私自做的,賠償的金額已經超過該車原本價值,依據保險理賠的車輛報廢標準,車輛的維修費用高于車輛價值的80%或者更高時,保險公司就會按照車輛報廢保險理賠。依云D×××××Y號車的車輛登記信息,該車強制報廢期為2099年12月31日(注:2099年可能為筆誤)。該車目前為止并未報廢,若被告錢X全額賠償了該筆款項,該筆款項已經完全超過了該車原價值,那么原告是否就將車交于被告錢X。綜上,事故的發(fā)生是事實,被告錢X也愿意賠償高正平車輛合理的損失,原告主張要求被告錢X返還其墊付的賠償款不合理,被告不認可,請求法院結合全案作出公平、公正、合理的判決。
被告乙保險公司辯稱,根據曲靖市麒麟區(qū)人民法院(2017)云0302民初1805號生效民事判決書認定的事實,被告乙保險公司對被告錢X駕云D×××××Y車與高正平駕云D×××××Y車判決確認的損失沒異議。但根據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居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麒公交認字(2017)第530302020170000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案涉交通事故發(fā)生時,錢X血樣中定性檢測出乙醇,含量185.136㎎/100ml,根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XXX22-2010)》及相關規(guī)定,錢X已經構成醉酒后駕車。雖云D×××××Y車在被告乙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等險種,案涉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但原告依法不承擔本案賠償責任,具體理由如下:1.《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醉酒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2007年保監(jiān)會《關于交強險有關問題的復函》明確指出:“根據《條例》和《條款》被保險機動車在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駕駛人醉酒、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情形下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傷需要搶救的,保險人對于符合規(guī)定的搶救費用,在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保險人在無責任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對于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墊付和賠償。”根據前述規(guī)定,駕駛人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的財產損失,保險人無墊付和賠償責任.也即發(fā)生案涉交通事故后,如云D×××××Y車車主直接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起訴被告乙保險公司、錢X,乙保險公司既無墊付義務也無賠償義務。陽光保險曲靖公司依照車損險合同賠云D×××××Y車損后追償損失,被告錢X是唯一的責任承擔主體,因此,乙保險公司無須在交強險有責財產限額2000元內承擔賠償責任。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超出交強險的損失由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進行賠償。被告乙保險公司與被告錢X之間的《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第二十四條約定駕駛人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即在醉酒駕駛機動車情形下,只有駕駛員是責任的唯一且最終承擔主體,被告乙保險公司對超出交強險限額的損失,既無墊付義務也無賠償責任。乙保險公司無須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當事人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
1.對原告提交的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區(qū)人民法院(2017)云0302民初1805號民事判決書一份,雖被告錢X對判決書中的金額持有異議,但該證據均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有內在關聯,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2.對原告提交的中國農業(yè)銀行電子回單一份,雖被告錢X持有異議,但該證據均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有內在關聯,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3、對被告錢X提交云D×××××Y車輛的維修清單一份,原告對其三性無異議,但認為不能證明被告錢X欲證明的內容,本院認為,該證據材料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予以采信。
據此,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7年1月8日,被告錢X駕駛云D×××××號小型轎車在曲靖市麒麟區(qū)雄業(yè)水泥佳園路段追尾高正平駕駛的云D×××××號小型轎車,造成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錢X承擔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高正平不承擔本次事故的責任。高正平所駕云D×××××號車在原告甲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被告錢X所駕車輛云D×××××號在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fā)生后,云D×××××號車未經保險定損。高正平委托曲靖市珠源司法鑒定中心對云D×××××號車的維修費用及受損前價值進行鑒定。2017年3月27日曲靖市珠源司法鑒定中心出示的司法鑒定意見為1、云D×××××號現代轎車維修費用為102631元人民幣;2、云D×××××號現代轎車2017年1月受損前價值為106000元人民幣。用去鑒定費8000元。
2017年4月1日,高正平以保險合同向曲靖市麒麟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原告甲保險公司賠償高正平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損失。2017年7月3日曲靖市麒麟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7)云0323民初1805號判決書,判決由原告甲保險公司賠償高正平各項損失合計112631元。2017年8月22日,原告將上述賠款通過轉賬的方式支付到曲靖市麒麟區(qū)人民法院賬戶,履行了法院判決載明的義務。現原告甲保險公司履行賠款后向被告錢X、乙保險公司追償。
本院認為,《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被告錢X、乙保險公司對原告甲保險公司享有追償權無異議。被告錢X與原告甲保險公司的主要爭議是原告要求追償112631元是否合理,被告乙保險公司與被告錢X及原告甲保險公司的主要爭議是被告錢X醉酒駕駛機動車,乙保險公司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甲保險公司在與高正平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中,對受損車輛的定損程序、司法鑒定程序、受損車輛前的價值及維修費用等未充分行使訴權,導致被告錢X提出異議。現原告甲保險公司代位高正平行使追償權,被告錢X及乙保險公司享有抗辯權。被告錢X提交的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可以證明云D×××××車輛修復后在使用中,現對受損車輛的定損、修復費用鑒定已難進行。關于該車肇事前價值為106000元,肇事后需要維修費為102631元,該車是否達到報廢,不再維修的問題,因該車已修復,不能再作報廢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規(guī)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的規(guī)定,原告甲保險公司對產生上述結果而導致被告錢X提出異議,負有一定責任,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關于乙保險公司是否對交強險中財產險限額2000元進行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應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保險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予以賠償,再不足部分由事故當事人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的規(guī)定,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的規(guī)定,本案乙保險公司應當在履行賠償后再行追償。乙保險公司作為云D×××××號車的保險人應當對財產險限額2000元予以賠償。
對原告甲保險公司要求被告乙保險公司對云D×××××號車的商業(yè)三者險予以賠償。因被告錢X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在被告錢X與被告乙保險公司的商業(yè)三者險合同中,被告乙保險公司不予賠償。賠償責任應由被告錢X承擔。且原告甲保險公司也未向本院提交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乙保險公司對商業(yè)三者險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依據及事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的規(guī)定,對原告甲保險公司要求被告乙保險公司對云D×××××號車的商業(yè)三者險予以賠償,其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根據《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乙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甲保險公司云D×××××號車的交強險財產險限額2000元;
二、由被告錢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甲保險公司對云D×××××號車支付的維修費用等費用110631元的50%即55315.5元(112631-2000元=110631元)。
如果未按本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52元,減半收取1276元,由原告甲保險公司承擔638元,被告錢X承擔63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
雙方當事人均服判的,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判決規(guī)定履行期限屆滿后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申請強制執(zhí)行的期限為兩年。
審判員 田慶榮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書記員 柯永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