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張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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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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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5民終211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9-0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二層201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500796409XXXX。
負責人:王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安徽公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X,男,漢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區人民法院(2019)皖1503民初187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張XX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上訴人少承擔賠償款22000元;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后書面更正為“機動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法院”(后書面更正為“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區人民法院”)(2019)皖1503民初1874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事實和理由:被上訴人張XX車輛保險價值及保險金額均為100900元,車輛的殘值經上訴人估損金額為16000元,被上訴人的車輛實際損失應為84900元,一審法院按照100900元確定賠償金額,屬認定事實不清。被上訴人雖然提供評估報告,但該報告按照車輛報廢評估。可實際上車輛并沒有達到報廢條件,具有修復價值,同時殘值價值評定過低,故該評估報告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且被上訴人在上訴人處承保的保險金額為100900元,一審法院將評估費及施救費另行計算6000元,加上殘值價值,一審法院判決的金額超出保險金額數額為22000元,該數額應予剔除。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后依法改判。
張XX答辯稱,一、首先,在一審中上訴人已委托一審法院進行評估,但長期未交評估費用,法院終止鑒定程序。上訴人濫用訴訟權利,拖延案件審理,本次上訴純屬惡意訴訟。其次,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上訴人未及時交納鑒定費,導致無法重新鑒定,其應當認可被上訴人提交的鑒定結論。最后,假使上訴人提交了其單方委托的鑒定報告也不屬于新證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之規定,應當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決。二、關于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一案,該案經六安市裕安區人民法院審理判決,案號為(2019)皖1503民初1874號判決書,該案并未在金安區人民法院審理。三、關于本案案由系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也并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四、基于上訴人上訴的錯誤事實及理由,被上訴人針對本案其他內容不予答辯。
張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103958元,鑒定費3000元,施救費3000元,計109958元;2、判決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皖N×××××號小型轎車系張XX所有,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100900元機動車損失險。2018年11月19日,張XX駕駛皖N×××××號小型轎車沿六安市黃堰村道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壽春中路交叉口左轉彎時,與沿壽春中路由西向東行駛的袁本杰駕駛的皖N×××××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碰撞,二車碰撞后,皖N×××××號小型轎車失控又與沿壽春路由東向西行駛付延強駕駛的皖591**號小型普通客車發生碰撞,致張XX、付延強及皖陽9193號小型普通客車乘車人孫莉莉受傷,三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該起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張X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袁本杰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張XX委托安徽安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其受損的車輛予以評估,評估總值為103958元,張XX支付評估費3000元;張XX及第三方車輛受損支付車輛施救費3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張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張XX在其財產受損后,依法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現其以投保人身份要求某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進行賠償,予以支持。張XX受損車輛經相關部門評估,受損價值為103958元,保險公司應在張XX投保的車輛損失險100900元范圍內予以賠償;張XX主張給付評估費3000元及施救費3000元,鑒于該費用是基于涉案事故所產生的必要的、合理的支出,某保險公司應予以賠償。綜上,張XX的損失共計106900元,保險公司應予以賠償。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張XX車輛損失100900元;二、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張XX評估費3000元;三、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張XX施救費3000元;四、駁回原告張XX的其他訴訟請求。上述款項共計1069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費2500元減半收取12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某保險公司提交《報價函》一份,證明案涉事故車輛殘值為16000元。
對上述證據,本院經審查認為,該《報價函》系天津市騰達天下拍賣有限公司出具,雖然系對案涉張XX的事故車輛價值進行評估,但內容載明:資貴公司向我公司提供以上事故車輛照片一套,評估結果為在配件及手續齊全的情況下,并保證該車未拆解,并且車輛以往無重大二次事故,該車估價為16000元。因此,該《報價函》僅憑事故車輛的照片所出具的結論,不足以推翻張XX一審中提交的《評估結論書》所確定的車輛殘值2000元的結論。故對其證明目的不予確認。
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案涉事故車輛的殘值數額如何認定,事故產生的施救費用以及張XX支付的評估費用應否由某保險公司負擔。首先,一審中,張XX提交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結論書》確定事故車輛的損失價格為103958元,殘值價格為2000元。某保險公司在一審中對該評估結論有異議并提交重新鑒定申請,但該支公司未按期繳納鑒定費用,導致鑒定程序終止,依法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二審中,某保險公司提交的《報價函》不足以推翻一審《評估結論書》所確定的事故車輛殘值價格,故一審法院認定事故車輛的殘值價格為2000元并無不當。其次,案涉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第七條約定“施救費用數額在被保險機動車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故一審法院判決張XX支付的3000元施救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不符合保險合同條款的約定,應予糾正。評估費用3000元系張XX在主張保險賠償糾紛訴訟中的合理支出,一審法院判決由某保險公司承擔并無不當。
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六安市裕安區人民法院(2019)皖1503民初1874號民事判決第一、二項即: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張XX車輛損失100900元;二、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張XX評估費3000元;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性付清;
二、撤銷六安市裕安區人民法院(2019)皖1503民初1874號民事判決第三、四項即:三、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張XX施救費3000元;四、駁回原告張XX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駁回張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25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350元,均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王世如
審 判 員 魏 晉
審 判 員 高 華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耿廣玉
書 記 員 榮元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