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冉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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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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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民終641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9-10-1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東區、19、20層。
主要負責人:甲,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X,天津津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乙,天津津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冉XX,男,漢族,住天津市薊州區。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冉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鐵路運輸法院(2019)津8601民初148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按照上訴人核定的金額承擔賠償責任,或將本案發回重審,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所依據的評估報告損失金額過高,與實際損失不符。且部分零配件維修即可,并不需要更換。評估費系間接損失,不屬于上訴人賠償范圍。
冉XX辯稱,同意一審判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冉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冉XX車輛損失211,259元、評估費10,563元、施救費3,000元,以上共計224,822元;2.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2月28日,冉XX作為投保人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保險單載明:被保險人亦為冉XX;被保險車輛為登記于其名下的冀B×××××號奔馳牌轎車;保險期間自2019年1月21日零時至2020年1月20日二十四時止。保險公司承保機動車損失險及不計免賠特約險等險種,車輛損失險項下的保險金額為850,000元。訂立保險合同采用的是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其“保險責任”是: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碰撞”等原因造成被保險車輛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2019年2月14日21時30分許,冉XX駕駛投保車輛行駛至馬平路22公路900米處(泥河村處)時,因路面積雪駕車失控,車輛前部撞到路邊的警示牌,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天津市公安局薊州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冉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案件受理后,經冉XX申請,某保險公司同意,雙方委托法院搖號選定天津中匯未來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投保車輛的損失進行了鑒定,確定車輛損失為211,259元,冉XX支付評估費10,563元。案件審理時,冉XX對投保車輛已經進行了實際維修,支付維修費211,259元。另,冉XX為處理該事故支付施救費3,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冉XX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造成保險車輛損失,屬于保險責任范圍,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進行賠償。冉XX因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經過一審法院委托的相關機構進行了鑒定,確認損失數額為211,259元,某保險公司抗辯稱,該份報告確定的車輛損失數額過高,但其并未提交證據予以證實,故對于某保險公司的該項抗辯意見不予采信,冉XX對投保車輛亦進行了實際修理,其支付的費用與評估報告確定的車輛損失數額一致,該二份證據形成證據鎖鏈能夠證明實際損失的產生,故對冉XX的車輛損失211,259元予以確認。評估費屬于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依法應由保險人承擔,故對冉XX主張的評估費10,563元予以支持。施救費屬于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亦應由保險人承擔,故對某保險公司的相關抗辯意見不予采信,對于冉XX主張的施救費3,000元予以支持。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商業險限額內賠償冉XX車輛損失211,259元、評估費10,563元、施救費3,000元,以上共計224,822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336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的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當事人的爭議焦點是涉訴車輛損失及評估費認定問題。
首先,關于涉訴車輛損失認定問題。一審法院依法委托天津中匯未來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涉訴車輛損失進行鑒定,該公司系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其鑒定結論應為客觀有效,一審法院予以采信,并無不妥。當事人另提交了相應車輛維修費發票證明其車輛的實際損失,亦可佐證該評估報告的客觀性,故本院對一審判決認定的涉訴車輛損失數額予以確認,上訴人應就此予以相應賠付。
其次,關于評估費認定問題。評估費是為了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被上訴人亦提交了相應票據以證實支出上述費用,故上訴人應予以賠付。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炳正
審 判 員 張 璇
審 判 員 史軍鋒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趙 珍
書 記 員 沈雪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