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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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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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藏0102民初255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拉薩市城關區人民法院 2019-03-19
原告:黃XX,男,漢族,經商,現住拉薩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布XX,北京市盈科(拉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盧XX,北京市盈科(拉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場所:婁底市婁星區(新一佳對面)。
負責人:李X,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萬XX,北京市北斗鼎銘律師事務所西藏分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北京市北斗鼎銘律師事務所西藏分所律師。
原告黃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2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羅布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萬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黃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險賠償款113703.2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6月8日,原告購買了本田繽智二手車一輛,車牌號為×××。原告于當日在被告處購買了不計免賠的盜搶險,保險金額為113703.2元。2018年10月2日晚10時左右,原告將車停放在拉薩市當熱西路“瀏陽鞭炮煙花店”門口,第二天發現車輛被盜。原告及時向拉薩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報案,至今未找回車輛。原告多次向被告申請理賠,被告拒賠。
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的訴訟主體不認可,原告不是車輛的登記車主。另原告主張的賠償金額過高。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對原告提交的證據和主張的事實認定如下:1.原告提交購車發票原件一份、車輛購置稅憑證原件一份,證明本案車輛的車主為資玉鳳。被告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予以認可。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依法予以確認;2.原告提交汽車質押借款合同原件一份、質押汽車價值協議書原件一份、逾期變賣委托書原件一份、車輛轉押協議原件一份、借條原件一份、資玉鳳身份證復印件一份、收條原件一份,證明原告從他人手中購買車輛并有使用權的事實。被告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不予認可。本院對該組證據的關聯性依法予以確認;3.原告提交情況說明原件一份,受案回執原件一份,證明車輛被盜的事實。被告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認可。本院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依法予以確認;4.原告提交保險單一份、情況說明原件一份,證明車輛被盜以及購買盜搶險的事實。被告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予以認可。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依法予以確認。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6月8日,原告從案外人手中以69800的價格購買了本案所涉車輛,并簽訂車輛轉押協議。購買當日,原告在被告處為該車購買了盜搶險等保險。2018年10月3日,原告在拉薩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報案稱車輛被盜,拉薩市公安局刑警支隊立案,該車至今無下落。
另查明,該車的機動車登記所有人為資玉鳳,且該車被抵押。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原告是否有權向被告主張理賠。本案中,原告雖然通過與他人簽訂轉押協議支付了69800元的價格購買了該車輛,并在被告處投保購買了盜搶險,且依據原告提交的情況說明、受案回執可以證明車輛被盜并由當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立案,滿60天未查明下落的事實。但依據我院從公安機關調取的涉案車輛的詳細信息顯示,涉案車輛為抵押車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九條“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之規定,結合原告提交的證據以及其在庭審中的陳述亦不能確定抵押人已將轉讓的事實向抵押權告知,故本院認定原告對涉案車輛的取得未發生法律效力亦不能確定原告對涉案車輛享有保險利益。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黃XX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574.06元,依法減半收取1287.03元,由黃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西藏自治區拉薩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蔣 利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書記員 扎西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