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永強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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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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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15民終1850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9-16
上訴人(原審原告):聊城市永強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聊城經濟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張X甲,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聊城東昌法恒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聊城市**樓**
負責人:孫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乙,女,該公司工作人員。
上訴人聊城市永強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強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2018)魯1502民初251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永強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乙,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永強公司上訴請求:1.請二審法院將此案發回重審或者改判;2.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承擔。在二審庭審中,永強公司明確上訴請求第一項為請二審法院重新啟動鑒定程序后依法判決。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依據聊城天恒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魯天評字(2018)第170號機動車鑒定評估報告作為判決依據,屬于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聊城天恒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的鑒定資質證書已經過了檢驗期限,沒有再取得新的鑒定資質,屬于不再具備鑒定資質的情形,其作出的鑒定報告書不應被采信為有效證據,更不應作為判決依據。一審法院以“聊城天恒舊機動車鑒定有限公司是納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名冊的機構,其鑒定人員具有相應資質,其出具的鑒定結論應作為本院認定聊城市永強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車輛損失的依據”,明顯屬于認定事實錯誤,證據不足。聊城天恒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在具有鑒定資質時被選入了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名冊,但其現在鑒定資質已經過了有效期限,屬于不再具備鑒定資質的鑒定所,雖然人民法院沒有將其剔除司法鑒定名冊,這屬于人民法院對于司法鑒定所管理工作的漏洞,但不能成為人民法院采信其鑒定報告書有效證據的理由,更不應成為讓上訴人承擔不利后果的依據。聊城天恒舊機動車鑒定資質證書已經過了檢驗期限,沒有再取得新的鑒定資質,鑒定人員在出庭接受質詢時已經認可,且上訴人也已經對其作出的鑒定報告的客觀性、合法性均提出異議,在此情況下,一審法院完全應該重新啟動鑒定程序,再重新選取具有合法資質的鑒定機構對上訴人的車輛損失作出評定。
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重新鑒定委托過程及該鑒定機構的資質符合法律規定,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永強汽車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永強公司車輛損失、施救費、鑒定費共計2700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永強公司為其魯P×××**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并投保不計免賠險等,保險金額270000元,保險期間自2016年12月2日至2017年12月1日。2017年11月5日謝煥仁駕駛魯P×××**/魯P×××**號車輛行駛時,因未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追尾碰撞前方同向行駛的李文杰駕駛的車輛,造成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謝煥仁承擔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永強公司支出施救費9800元。永強公司委托聊城市嘉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魯P×××**號車輛的損失進行鑒定,支出鑒定費4800元。某保險公司對上述評估報告有異議,并申請重新鑒定。一審法院依法委托聊城天恒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魯P×××**號車輛的損失進行鑒定,該公司出具魯天評字(2018)第170號機動車鑒定評估報告書,估損金額總計為116155元。
一審法院認為:永強公司、某保險公司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亦不違背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其效力應予確認。保險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范圍內依法向永強公司支付保險金。永強公司單方委托評估,其程序不合法,故一審法院允許某保險公司申請重新鑒定,經重新鑒定,該車損失為116155元,故某保險公司應當賠
付永強公司車輛損失保險金116155元。聊城天恒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是納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名冊的機構,其鑒定人員具有相應的資質,其出具的鑒定結論應作為一審法院認定永強公司車輛損失的依據。事故發生后,永強公司將車輛進行了處置,鑒定機構無法勘驗車輛的責任應由永強公司承擔,永強公司雖對該鑒定結論有異議,但未提交證據證明鑒定程序嚴重違法、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等情形,故永強公司認為鑒定機構無鑒定資質、評估報告不能作為證據的理由,一審法院不予采信。永強公司支出的施救費9800元,某保險公司應予賠付。永強公司支出的鑒定費系其單方委托評估產生的費用,其要求某保險公司承擔該項費用無法律依據,其該項訴求不予支持。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被上訴人二審提交的《國務院關于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9號)的截圖,證人董某一審已提交并經雙方當事人質證。永強公司雖對該截圖真實性存有異議,但該截圖內容為國務院頒發的規范性文件,經比對原文,本院對該文件真實性予以認定。
本院二審查明的案件事實同一審認定。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為:一審法院依據聊城天恒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車損價值作為定案依據是否正確。
針對上訴人永強公司的出庭申請,聊城天恒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及涉案評估報告書的鑒定評估師葛新保在一審即到庭接受雙方當事人的質詢。聊城天恒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認為,自2016年2月起國務院已取消《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事項的行政審批,按照國務院要求,商務部已不再進行二手車鑒定評估資質的頒發和審批,因此,聊城天恒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仍然可以從事該業務,否則不會取得營業執照。證人董某當庭提交了《國務院關于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9號)的截圖予以證明。永強公司雖對該截圖真實性、合法性均有異議,但對聊城天恒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不具備鑒定資質的原由,未進一步闡述觀點或提交相應證據佐證。
二審中,某保險公司又以《國務院關于第二批取消15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為依據,擬證明國家對舊機動車評估不再設立行政許可制度,亦不進行相應的年檢手續。某保險公司對此已初步完成了舉證責任,永強公司應就鑒定機構的鑒定資質過了檢驗期限,與鑒定結論程序上具有違法性或鑒定結果不具有客觀公正性之間具有因果關系而進行舉證,否則應由永強公司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在鑒定人員具備鑒定資質、鑒定程序合法之情形下,一審法院采信該鑒定報告的車損價值作為定損依據并無不當。
綜上,上訴人聊城市永強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350元,由上訴人聊城市永強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周鳳魁
審判員 閆 紅
審判員 劉 穎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趙廷瑋
書記員雷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