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雙娜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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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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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7101民初80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新疆烏魯木齊鐵路運輸法院 2019-08-27
原告:烏魯木齊雙娜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烏魯木齊市**。
法定代表人:魏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金XX,新疆公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新疆烏魯木齊市天山區(qū)。
負責人:肖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成X,新疆旭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烏魯木齊雙娜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娜運輸公司)與被告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雙娜運輸公司法定代表人魏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金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成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雙娜運輸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支付原告保險金15180元;2.本案案件受理費、郵寄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原告的XXX號車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其中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為50萬元,保險期間為2017年7月29日至2018年7月28日。2017年12月14日,徐偉強駕駛XXX號車行駛至烏魯木齊市三隊公交車站將第三者的玻璃撞碎。原告向被告報案,被告核定損壞玻璃的價值為15180元。上述損失被告至今未賠償原告。現原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原告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車輛在我公司進行了投保;2.原告應當對事故發(fā)生的事實進行舉證,且原告的車輛是營運貨車,原告應提供合法有效的駕駛證、行駛證、營運證、從業(yè)證等資格證,否則,我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當事人對證據交強險保險單,商業(yè)險保險單、XXX號車行駛證,徐偉強駕駛證、烏魯木齊雙娜運輸有限公司道路運輸證、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代抄單)、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保險事故現場查勘記錄、機動車保險財產損失確認書(抄單)等沒有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原、被告雙方有異議的證據,本院分述如下:1.原告提供“交運發(fā)(2017)141號”交通運輸部等十四個部門關于印發(fā)《促進道路貨運行業(yè)健康穩(wěn)定發(fā)展行動計劃(2017-2020)》的通知、2018年5月1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關于“確定進一步降低實體經濟物流成本的措施”的意見、“交辦運函[2018]2052號”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取消總質量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道路運輸證和駕駛員從業(yè)資格證的通知等三份文件,證明原告的車輛屬于4.5噸以下從事貨運輸的車輛,不需要辦理普通貨運車輛道路運輸證和駕駛員從業(yè)資格證。被告對交通運輸部辦公廳的“交辦運函[2018]2052號”文件認可,認為該文件通知從2019年1月1日開始實施執(zhí)行取消總質量4.5噸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道路運輸證和駕駛員從業(yè)資格證。對其他兩份文件不認可,認為該兩份文件不能代替《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道路運輸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2.被告提供保險條款及投保單,證明保險條款約定機動車輛或駕駛人員駕駛營運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的,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事由,保險人不予賠償,且被告盡到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的義務。原告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認可,關聯性不認可,認為原告投保的時間在被告提供的三份文件的會議內容之后,保險條款違反相關規(guī)定無效,該保險條款中也沒有約定沒有從業(yè)資格證就拒賠的條款,免除了被告依法應承擔的義務而加重了原告責任的,且該保險條款沒有向原告送達,被告對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沒有盡到提示和明確說明的義務,該條款對原告沒有約束力。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理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7月,原告為其所有的XXX號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及不計免賠率,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金額為50萬元。保險期間為一年。
2017年12月14日,原告駕駛員徐偉強駕駛XXX號普通貨車行駛至烏魯木齊市三隊公交車站時將第三者的玻璃撞碎。原告向被告報案,被告核定第三者玻璃的損失數額為15180元。后原告向被告申請理賠,被告以原告無貨運從業(yè)資格證為由,拒絕賠償。現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決。
另查明,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商業(yè)保險條款》第二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免除部分,第二十四條:在上述保險責任范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二)駕駛人有一列情形之一者:6.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yè)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許可證或其他必備證書;……。(三)被保險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發(fā)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號牌被注銷的,或未按規(guī)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2.被扣押、收繳、沒收、政府征用期間;3.在競賽、測試期間,在營業(yè)性場所維修、保養(yǎng)、改裝期間;4.全車被告盜竊、被搶劫、被搶奪、下落不明期間。
投保人聲明:保險人已向本人詳細介紹并提供了投保險種所適用的條款,并對其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及本保險合同中的付費約定和特別約定的內容及其法律后果向本人作了明確說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知曉上述內容,同意以此作為訂立保險合同的依據,本人自愿投保上述險種。被保險人原告蓋章確認。
本案爭議的焦點為:被告是否應當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本院認為,原告為其所有的XXX號車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雙方形成保險合同關系。該保險合同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且未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系合法有效的合同,當事人雙方應當按照約定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2017年12月14日,原告駕駛員徐偉強駕駛XXX號普通貨車行駛至烏魯木齊市三隊公交車時造成第三者的玻璃損壞,原告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屬于原告投保的商業(y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承保范圍,被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定損三者玻璃損失為數額為15180元,被告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承保的責任范圍內賠償原告15180元。
庭審中,被告認為原告的駕駛員和車輛未辦理貨運從業(yè)資格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道路運輸條例》、《道路運輸從業(yè)人員管理規(guī)定》的相關規(guī)定,且不符合雙方簽訂的保險條款的約定,屬于保險條款約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事由,被告不承擔賠償責任。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第十九條:“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在投保單或者保險單等其他保險憑證上,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提示義務。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明確說明義務”之規(guī)定,保險格式條款有“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條款的無效,或被告應當舉證證明其向投保人送達了保險條款,并對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盡到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的義務,否則,該條款不產生法律效力。而本案中,被告舉證投保單“投保人聲明”證明其已向投保人送達了保險條款,并對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盡到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的義務,但原告不予認可,認為被告的保險條款約定的內容為概括性條款,沒有具體事項,未告知原告應當具備哪些許可證書才能從業(yè)營運,免除了被告依法應承擔的義務而加重了原告責任的,被告沒有盡到明確說明的義務,該保險條款對原告不產生法律效力。訴訟中,被告未能提供進一步的證據證明其已對該條款進行了明確解釋,對原告盡到了明確說明的義務,告知原告從事貨物運輸應當具備哪些許可證書,免除了被告依法應承擔的義務而加重了原告責任的,故保險合同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對原告不產生法律效力,被告要求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烏魯木齊雙娜運輸有限公司保險賠償金1518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9.50元,減半收取89.75元,原告烏魯木齊雙娜運輸有限公司已預交,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烏魯木齊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審判員 高憲偉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方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