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張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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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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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陜05民終179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9-2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于XX,系該支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 陳X,陜西邁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男,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陜西賽高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陜西賽高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張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渭南市臨渭區人民法院(2019)陜0502民初197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被上訴人張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提起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改判上訴人承擔被上訴人損失50334.3元。
2、本案的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及理由:1、被上訴人在事故發生后沒有向交警隊報案,以至于訴訟時并沒有證明事故發生的事故認定書或者事故證明書,雖提供了向某保險公司報案的短信記錄,但該短信并不能證明該事故屬于單方事故的主張。
2、事故車輛駕駛員在發生事故時不具備相應資質,沒有駕駛事故車輛的資格和權限,根據雙方簽訂的機動車商業條款約定,該事項不屬于某保險公司應當賠付的范圍。
3、事故發生后,被上訴人在上訴人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了單方鑒定,不僅程序違法,而且前后兩次的鑒定結果相互矛盾,而被上訴人將前后兩次的鑒定結果數額簡單的相加與其實際損失并不一致。
訴訟中,上訴人確認其應當在車輛定損金額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被上訴人張X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當予以駁回。
在一審中被上訴人對事故的事實和發生都沒有異議的,駕駛員是否具備相應的資質,因某保險公司提供的責任免除條款是格式條款,上訴人沒有做到相應的提示和告知,對保險條款的約定其他必備證書含義解釋不清,因此不能認定上訴人就必須取得運輸資格證就履行了明確提示和告知義務,駕駛員是否具有運輸資格證,并不影響駕駛車輛的能力和資格。
事故發生后,前后兩次的鑒定結果是對車輛損失不同部位的鑒定,并不是簡單的相加,被上訴人提供了相應的維修票據,原審予以認定正確。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當予以駁回。
張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 1.請求被告平安財險渭南公司賠償原告車輛損失65865元、施救費3000元、鑒定費2300元、共計71665元;2.案件受理費1579元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張X為其所有的陜AXXXXX號車在被告平安財險渭南公司處購買了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期間2018年9月12日至2019年9月11日止,車輛損失保險金額為190060元。
2019年1月15日鄭浩駕駛原告所有的陜AXXXXX號車發生單方事故,致該車受損。
事故發生后,原告立即向被告報案,被告指派勘察員胡嘉豪進行現場勘查。
后原告車輛損失經渭南市昌鵬價格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做出渭昌鵬評字(2019)第004號價格評估結論書,鑒定損失合計65865元、原告為本次事故支出施救費3000元、鑒定費23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張X與被告平安財險渭南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有效合同。
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被告繳納了保險費,被告亦應履行相應的保險義務,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本案爭議焦點為:原告車輛發生事故具體損失是多少。
事故發生后,原告張X對案涉車輛進行實際維修,并支付修理費65865元、施救費3000、鑒定費2300元,以上花費原告張X均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損失數額客觀真實,故被告平安財險渭南公司還應向原告張X給付保險賠償金71165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張X保險賠償金7116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79元,減半收取789.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二審經審理查明:被上訴人提交的維修費發票記載其共支出維修費65567元,一審誤算為65865元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其他查明事實與一審認定事實一致,本院對一審查明的其他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案涉車輛的維修費用應如何認定。
事故發生后,臨渭區新業汽車修理廠對案涉車輛進行了實際維修,張X支付了修理費65567元,臨渭區新業汽車修理廠開具了維修發票,故應當認定案涉車輛的維修費為65567元。
上訴人提出一審以兩次評估報告相加認定車損錯誤,但一審已經明確應以車輛實際維修、支付的修理費認定,其該理由缺乏事實依據。
上訴人請求按照其定損數額認定維修費用,但未能提供證據支持,不能成立。
上訴人提出的對事故全部損失不應賠償的理由,與其提出的上訴請求矛盾,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但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但對維修費用誤算不當,應當對判決結果予以調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變更渭南市臨渭區人民法院(2019)陜0502民初1974號民事判決為:由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張X保險賠償金70867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579元,減半收取789.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321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郝翎
審判員 欒小君
審判員 邢維利
二0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左繼剛
書記員 王真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