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鄧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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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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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12民終1989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9-1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1281142636XXXX,住所地興化市。
負責人:申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顧XX,江蘇興華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卞XX,江蘇興華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鄧XX,男,漢族,住興化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江蘇邦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鄧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興化市人民法院(2019)蘇1281民初80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興化市人民法院(2019)蘇1281民初805號民事判決書,發回重審或改判駁回被上訴人訴訟請求。2、被上訴人承擔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涉案車輛駕駛員無從業資格證,依車損險中的免責條款,上訴人不應當予以賠償。
鄧XX辯稱: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某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立即給付44500元車損賠款。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4月6日、2018年4月7日,鄧XX分別為其名下的車牌號為蘇M×××**重型半掛牽引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及機動車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險),某保險公司分別向鄧XX簽發了保險單。機動車輛保險單載明:被保險人均為鄧XX;交強險保險期間自2018年4月6日17時起至2019年4月6日17時止,商業險保險期間自2018年4月8日0時起至2019年4月7日24時止;交強險中的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商業險承保險種包括機動車損失保險(以下簡稱車損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三者險)等,其中車損險(含不計免賠險)的保險金額為290070元。
2018年11月18日8時40分,鄧XX雇傭的駕駛員徐定舉駕駛鄧XX所有的車牌號為蘇M×××**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沿215省道行駛至215省道5公里500米時,因操作不當刮撞電線電纜及樹木,導致宣城陽光電力維修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廣德陽光維修分公司電線電纜受損及曾德兵樹木受損及車輛損失的交通事故。同年11月23日,廣德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徐定舉負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時,徐定舉駕駛證、蘇M×××**重型半掛牽引車行駛證均在法定有效期內。涉案的蘇M×××**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機動車行駛證上載明使用性質為貨運。徐定舉初次申領貨運從業資格證的日期為2018年12月27日。
事故發生后,涉案的蘇M×××**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泰州明達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達公司)進行了維修,維修費用共計55280元。2018年12月20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對本案蘇M×××**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扣殘值后定損金額為44500元(換件金額38105元+工時費金額6304.30元-殘值作價金額409.30元)。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以下簡稱《保險條款》)第一章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免除第八條規定,“在上述保險責任范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二)……6、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上述規定某保險公司以加粗加黑字體予以標識。
一審法院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為事故發生時駕駛員徐定舉無貨運從業資格證,某保險公司能否據此拒賠。某保險公司認為駕駛員駕駛營運貨車應當同時具備駕駛證及貨運從業資格證,因涉案車輛駕駛員不具有貨車從業資格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理應拒絕理賠。鄧XX則認為,駕駛證是代表涉案車輛的駕駛人有無在道路上通行的資格,而貨運從業資格證是運輸貨物的資格證書,沒有該證書應當承擔的是行政違法責任,與本起事故并不具有關聯性,不應當成為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且即使保險條款里有此約定,對免責條款都應當對投保人作重要提示或充分解釋,故保險公司應按合同約定對車損險予以賠償。對此,一審法院認為,1、雖然案涉事故發生時駕駛員徐定舉無貨運從業資格證,且交通運輸部《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第六條第三款亦規定:“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必須取得相應從業資格,方可從事相應的道路運輸活動。”,但該規定均屬于管理性規范,并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因此,某保險公司不能以其已對《保險條款》第八條關于“駕駛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的規定以加粗加黑字體向投保人鄧XX進行了提示而免除其明確說明義務。2、《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做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本案中,案涉保險車輛蘇M×××**重型半掛牽引車系營業貨車,事故發生時駕駛員徐定舉雖僅持有準駕車型為“A2E”的駕駛證,而無貨運從業資格證,且《保險條款》第八條亦規定,“駕駛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但某保險公司未舉證證明在鄧XX向其投保案涉車輛損失險時,其向鄧XX送達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條款》,并對上述免責條款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鄧XX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該免責條款對鄧XX不產生效力,某保險公司以免責條款的約定主張不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綜上所述,駕駛員徐定舉持有有效的、準駕車型為A2E的機動車駕駛證,鄧XX亦為該涉案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車損險(均含不計免賠險),該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失44500元,某保險公司應按約在交強險、車損險范圍內分別賠付鄧XX車輛損失保險金2000元、42500元,合計44500元。綜上所述,鄧XX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賠償鄧XX車輛損失保險金44500元。如果某保險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591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雙方未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在本案中是否應當免責。
本院認為,第一,某保險公司在《保險條款》第一章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免除第八條規定,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或其他必備證書,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該條款應認定為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第二,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除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外,并應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本案中,某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就免責條款中“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指向“從業資格證”履行了說明義務,故該條款不產生效力。綜上,某保險公司的辨稱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82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冒金山
審 判 員 俞愛宏
審 判 員 陳霄燕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陳 曦
書 記 員 魯江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