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滄縣廣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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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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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民終463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9-07-3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
主要負責人:王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滄縣廣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縣**。
法定代表人:強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侯XX,天津云檣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滄縣廣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區人民法院(2018)津0119民初1485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在一審判決基礎上改判上訴人減少賠償34,498元或將本案發回重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和理由:被上訴人主張的主車車輛損失僅依據鑒定報告,不能證實其真實損失情況,要求收回殘值。
滄縣廣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辯稱,同意一審判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滄縣廣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險項下賠償原告車損184,500元、施救費8,000元、評估費9,225元,合計201,725元;2.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10月28日,青縣康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為被保險人與某保險公司簽訂《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單》,約定冀J×××**車輛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199,320元,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7年10月29日0時起至2018年10月28日24時止。2018年8月31日,經青縣康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申請,某保險公司同意自2018年9月1日起,變更關系人信息。2018年8月31日1時0分,孫洪旗駕駛冀J×××**號車輛,在天津市武清區,與閆海峰駕駛的津A×××**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經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交通警察支隊三大隊認定,孫洪旗負事故全部責任,閆海峰無責任。事故發生后,滄縣廣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支付天津市濱海新區恒昌全汽車修理廠冀J×××**車輛施救費8,000元。滄縣廣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單方委托天津吉祥和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冀J×××**車輛損失情況鑒定評估,結論為,扣減殘值金額后的損失費用為184,500元,支付評估費9,225元。訴訟中,經某保險公司申請,一審法院委托天津市恒通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冀J×××**車輛損失情況重新鑒定,結論為,扣減殘值金額后的損失費用為136,498元。
一審法院認為,青縣康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商業保險保險單》,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依法予以確認。保險期間內,經青縣康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申請,某保險公司同意將被保險人由青縣康順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變更為滄縣廣達公司,因此滄縣廣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有權主張涉案車輛保險權益。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某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承擔保險責任。對天津市恒通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涉案車輛損失鑒定評估結果予以確認。滄縣廣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提供的天津吉祥和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涉案車輛損失評估報告系滄縣廣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單方委托,不予采信,評估費由滄縣廣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自行承擔。施救費屬為查明和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應由保險人承擔。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3日內賠償滄縣廣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金144,498元(136,498元+8,000元);二、駁回滄縣廣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163元,由滄縣廣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614元,某保險公司負擔1,549元。
二審中,被上訴人滄縣廣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提交了涉訴車輛維修票據及清單。本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一致,本院對一審查明的基本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當事人的爭議焦點是涉訴車輛損失認定問題。根據上訴人申請,一審法院依法委托天津市恒通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涉訴車輛損失進行評估,并出具了扣除殘值后的評估報告,該公司系具有相應評估資質的機構,其評估結論應為客觀有效,一審法院予以采信,并無不妥。當事人另提交了相應車輛維修費發票證明其車輛的實際損失,亦可佐證該評估報告的客觀性,故本院對一審判決認定的涉訴車輛損失數額予以確認,上訴人應就此予以賠付。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62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炳正
審判員 張 璇
審判員 史軍鋒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常嘉奕
書記員沈雪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