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馬XX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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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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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遼06民終1471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9-2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東港市**振興街**。
負責人:張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女,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馬XX,女,漢族,農民,住東港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東港市新興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丹東宏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丹東市振興區**
法定代表人:馮X,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馮X,男,漢族,丹東宏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經理,住丹東市振興區。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馬XX、丹東宏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璐公司)、馮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東港市人民法院(2018)遼0681民初625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被上訴人馬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被上訴人暨被上訴人宏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馮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由被上訴人宏璐公司對馬XX的損失進行賠償,被上訴人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和鑒定費。事實及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一審法院認定案涉保險合同中,以附加險條款排除主險責任錯誤。
馬XX辯稱:原判正確,應予維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宏璐公司與馮X共同辯稱,原判正確,應予維持。
馬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損失83724.96元,如有其他損失由被告馮X和被告宏璐公司賠償。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被告宏璐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將遼FXXXXX號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保險期限自2017年11月10日至2018年11月9日,每人賠償限額為20萬元,其中死亡傷殘限額為15萬元,醫療費限額為5萬元,醫療費每次事故免賠額為1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投保單中未有班車的記載。保險單中載明附加險包括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附加司乘人員責任保險條款和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附加班車承運人條款。
2018年3月25日,案外人自被告宏璐公司租賃遼FXXXXX號客車拉運原告等人到吉林參加活動,當晚22時30分許返程時通過減速帶未減速,車輛顛簸嚴重,致使原告等乘客受傷。原告自次日起在東港市中心醫院住院治療45天,出院后醫囑休治105天。被告宏璐公司支付了原告大部分醫療費,原告自行支付醫療費591.96元。原告提供東港市大東區鑫運廢品收購站的證實材料,證明原告自2012年5月起收購廢品并送到該收購站,日平均收入120元,2018年3月25日發生交通事故后未再送過廢品。原告以此證明其誤工費應按每日120元計算,被告某保險公司雖有異議,但未提供證據反駁。原告還提供了東港市大東街道辦事處朝陽社區居民委員會的證實材料,證明原告自2011年3月入住其委匯馨園二期4號樓4單元308室。原告以此證明其傷殘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應按城鎮標準計算。被告雖有異議,但未提供證據反駁。在審理中,經原告申請該院委托,東港市中心醫院法醫司法鑒定所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認為原告腰三椎體壓縮性骨折,壓縮程度達1/3,經保守治療后,遺有腰痛、前屈后伸受限,系拾級傷殘。原告支付鑒定費1016元。
一審法院認為,涉案事故的發生系因駕駛員未安全行駛致使作為乘客的原告受傷,應由承運人被告宏璐公司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因被告宏璐公司將涉案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故原告的合理損失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和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涉案投保單和保險單足以證明被告宏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成立的是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并未以班車經營為前提條件,班車承運人條款只是該保險的附加險,不能以附加險條款排除主險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以涉案車輛發生事故時不是從事班車業務故涉案事故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答辯意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原告所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其誤工費應按每日120元計算,其傷殘賠償金應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原告尚未得到賠償的合理損失為醫療費591.96元、交通費180元(4元x45天)、住院伙食補助費2250元(50元x45天)、護理費5197.5元(115.5元x45天)、誤工費18000元(120元x150天)、傷殘賠償金52489.5元(34993元x15年x10%)、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合計為82708.96元。在確定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原告上述損失予以賠償的情況下,原告要求被告馮X和宏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依據不足,不予支持。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10日內給付原告馬XX保險賠償款82708.96元;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950元、鑒定費1016元,合計人民幣1966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二審中,某保險公司提供保單流水號為092089020、0920890238的2017年保險單。證明附加班車保險與未附加班車保險的費率不同,附加班車保險的保費費率高于未附加班車保險費率一倍,且如果附加班車保險,上訴人也是要提供保單的。
馬XX、宏璐公司、馮X共同質證意見為,對該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與本案無關,保費多少應以保險條款為準。
本院認證意見為,該組證據不符合新證據的形式要件,保險費率的解釋為保險公司單方作出的,投保保險的范圍應以雙方當事人持有的保險單為準,該證據不能證明上訴人要證明的問題,因此對該證據的證明效力,本院不予確認。
馬XX、宏璐公司、馮X在二審中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相同。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應否按照主險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被上訴人宏璐公司的駕駛員未安全行駛使乘客受傷,符合其作為投保人在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處投保的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主險范圍,一審判決上訴人在保險責任范圍和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并無不當。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宏璐公司作為保險人附加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附加班車承運人條款,就應以班車經營為前提條件。但在保險單中,雙方并未對涉案車輛的性質及行駛時間和路線進行約定,不能以附加條款排除主險的保險責任。且附加班車承運人條款中記載乘坐班車的人員(不包括駕駛人)屬于主險條款約定的“旅客”范圍,現乘客受傷,亦應按照主險條款進行賠償。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呂 姝
審判員 于 軍
審判員 康 璐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張東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