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程XX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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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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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民終4003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0-0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周口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600875412XXXX。
負責人:姚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XX,河南眾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程XX,男,漢族,住商水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常XX,女,漢族,住商水縣。
兩被上訴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扶溝縣大正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程XX、常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扶溝縣人民法院(2019)豫1621民初195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許XX,被上訴人程XX、常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改判某保險公司對程XX、常XX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2.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程XX、常XX承擔。事實和理由:1.程XX是被保險人,不是本保險的賠償對象,一審判決認定程XX為適格原告的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其損失不應由該保險承擔。2.常XX與程XX系夫妻關系,不存在雇傭關系,也不是本保險的賠償對象,其損失不應由該保險承擔。3.程XX、常XX的損失已經從其他保險公司和侵權人處得到全部賠償,不應再由其他責任險進行賠償。
程XX、常XX辯稱,本案保險合同是關于人身保險的范疇,不適用于保險法解釋二第19條關于財產保險損失補償責任的約定,保險利益不同,可以投保的保險類別也不同,不能相互替代,因此,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沒有法律依據,依法應當予以駁回。
程XX、常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400000元;2.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8月25日5時10分左右,樊建衛駕駛豫A×××××號中型自卸貨車沿鄭劉102省道由北向南行駛至鄭劉102省道140KM+8500M(扶溝練寺鎮嚴村路口南350米)處時,與相對方向王明駕駛的豫P×××××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豫ARO**掛號重型自卸半掛車發生刮擦后,又與相對方向程XX駕駛的豫P×××××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豫P60**掛號重型自卸半掛車相撞,造成樊國文當場死亡、樊建衛、樊軍衛、程XX、常XX四人受傷及三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扶溝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事故認定,樊建衛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明負事故的次要責任,程XX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樊國文、樊軍衛、常XX無責任。程XX在扶溝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43天花醫療費12996.94元,其傷情經鑒定為十級傷殘,程XX支付鑒定費1200元。常XX在扶溝縣人民醫院治療88天,花去醫療費46872.1元,事故當日常XX在扶溝縣××衛生室花費醫療費費用1200元。程XX在本次事故各項損失經河南省扶溝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621民初1524號的民事判決書認定為125897.39元。常XX在本次事故各項損失經河南省扶溝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621民初1524號的民事判決書認定為368862.24元。2017年6月29日程XX在某保險公司購買有雇主責任保險,投保人為程XX,被保險人所聘用員工人數2人,指定車輛為豫P×××××號,發動機號52397324,被保險人為程XX。事故發生時,常XX為跟車勞務人員。保障內容,人身傷亡責任保險每人限額為20萬元。保險期限12個月保期為2017年6月30日至2018年6月29日24時止,該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繳納保險費600元,其中備注欄第七項注明,當車主作為司機或跟車人員時,發生保險責任范圍索賠時,保險人負賠償責任。以上事實有庭審筆錄及相關證據在卷佐證。一審法院認為,本案是保險合同糾紛,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保險合同對投保人,保險人保險公司具有約束力,投保人支付保險費用,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給付保險金。程XX在某保險公司購買有雇主責任保險(1999版),雇主責任保險是被保險人所雇傭的員工,在本保險有效期內,在受雇過程中,從事本保險單所載明的被保險人的業務有關工作時,遭受意外而至受傷、所致傷殘,被保險人根據雇傭合同,須負擔醫藥費及經濟賠償責任,包括應支出的訴訟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根據該保險保單所顯示“所聘用員工”是指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內,接受被保險人給付薪金工資而服勞務,本案中程XX與常XX系夫妻關系,常XX跟車提供勞務,因二人系夫妻關系,未簽訂雇傭合同在常理中,因此常XX應為程XX的所聘用員工符合保單中的約定。保單中約定當車主作為司機或跟車人員時發生保險責任范圍索賠時,保險人負賠償責任,因此某保險公司對程XX、常XX應在約定的每人賠付20萬元限額內予以賠付。程XX的損失為125897.39元,因程XX的損失數額在保險限額20萬元內因此對程XX的賠償應為125897.39元。常XX的損失為368862.24元,超過保險限額20萬元對常XX的賠償應按20萬元計算。某保險公司辯解程XX、常XX的損失已在交強險限額內、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得到賠付,因程XX購買的是雇主責任保險,該保險區別與車輛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應根據各保險性質各自理賠。因此某保險公司辯解理由,不予采信。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一審判決:1.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原告程XX保險金額為125897.39元。2.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原告常XX保險金額為20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650元,由原告程XX、常XX承擔45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3200元。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庭后經本院調查,程XX、常XX向本院提交其在案涉交通事故中未實際得到其他事故車輛賠償的下余賠償金的書面情況說明,顯示程XX仍有20494元、常XX仍有50459元合計70953元未賠償到位。某保險公司經質證認為:1.該賠償金額是被上訴人執行計算,未考慮交強險賠付不分限額問題。2.程XX是被保險人、雇主,其損失不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常XX明確放棄要求程XX賠償,程XX在對常XX損失賠償方面不存在責任,某保險公司也不應承擔常XX的損失賠償責任。
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程XX、常XX自認未獲償的案涉交通事故損失為70953元。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實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根據當事人訴辯情況,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是:1.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向程XX、常XX承擔案涉責任險的理賠責任;2.程XX、常XX在本案事故中的損失是否已經得到其他保險公司的足額賠償,該賠償款與本案責任險賠償款是否可以同時獲賠。
第一,案涉保險合同的特別約定一欄有“當車主作為司機或跟車人員時,發生保險責任范圍索賠時,保險人負賠償責任”的內容,目前我國從事貨運營運的人員中夫妻跟車共同經營是常見現象,某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常XX不是隨車從事經營的人員,因此某保險公司應當依據案涉保險合同向程XX承擔程XX、常XX二人因案涉事故產生的雇主責任保險的賠償責任。
第二,本案屬于三車相撞產生的損失,程XX駕駛的車輛屬于最后被撞,程XX負事故次要責任且其與常XX起訴要求其他車輛商業三者責任保險賠償在先,其自認的下余未獲償的損失70953元是按照之前生效判決認定的責任比例計算得來,對該計算結果某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予以反駁,對程XX、常XX下余未獲償的損失70953元本院予以認可。某保險公司應當在本案責任險范圍內賠償程XX20494元,賠償常XX50459元。程XX、常XX在其他責任方賠償后主張按照本案保險合同最高限額獲得賠償,沒有法律依據。一審判決未考慮程XX、常XX已獲得的交通事故賠償情況,仍然按照案涉雇主責任保險限額頂格判處保險賠償金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扶溝縣人民法院(2019)豫1621民初1950號民事判決;
二、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雇主責任保險限額內賠付程XX損失20494元,賠償常XX損失50459元,合計款70953元;
三、駁回程XX、常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3650元,由程XX、常XX負擔3000元,某保險公司負擔65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6189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1189元,由程XX、常XX負擔50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沈華秋
審 判 員 智衛東
審 判 員 曹春萍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永波
書 記 員 馬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