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劉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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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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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74民終665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上海金融法院 2019-09-2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場所上海市。
主要負責人:陳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上海浩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上海浩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X,男,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XX,安徽元貞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劉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2019)滬0112民初801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9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與被上訴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鄭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劉XX關于殘疾賠償金和誤工費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劉XX手術記錄記載是腸系膜撕裂修補,而非腸道損傷修補,安徽中衡司法鑒定中心依據《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5.10.4.3條評定為XXX傷殘,定殘條款適用錯誤。劉XX未構成XXX傷殘,某保險公司在一審中就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但一審法院不予準許,現要求重新鑒定傷殘等級及三期,并在此基礎上改判。另外,劉XX是安徽省肥西縣人,即便要支付誤工費,也應按該地標準支付,一審法院認定標準過高。
被上訴人劉XX辯稱:1.本起車禍造成劉XX腸系膜撕裂修補,鑒定結果構成XXX傷殘,符合傷情。劉XX系安徽人,所以找了當地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涉案鑒定機構具有鑒定資質,鑒定流程合法,鑒定結果應予以認可。在劉XX重傷的情況下,到上海重新鑒定也不符合法律規定。2.關于誤工費,劉XX因傷情過重一直無法進行工作,如果再負重可能導致二次傷害,所以應當賠償該筆費用。故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劉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其住院伙食補助費1,350元、營養費6,000元、護理費7,980元、誤工費16,137元、殘疾賠償金136,068元、精神撫慰金8,000元、鑒定費2,000元、交通費2,000元,共計179,535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12月16日,劉XX駕駛滬DCXX**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鄂ADX**掛號重型集裝箱半掛車沿G25長深高速公路惠河段由惠州往河源方向行駛,行至3528km+350m處時,尾隨碰撞前方同向同車道由何秀昌駕駛的粵SZXX**號輕型普通貨車尾部,造成袁龍發、劉XX受傷。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四大隊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XX負全部責任。
該起事故導致劉XX腹腔大量出血、右肺挫傷等,經安徽中衡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劉XX因交通事故致腸系膜血管廣泛撕裂傷,進行手術修補,評定為道路交通事故XXX傷殘,誤工期為90日,護理期為60日,營養期120日。
劉XX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司機座位責任險(保單號XXXXXXXXXXXXXXXXXXX8),保額50萬元,投保人為上海則一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被保險人上海則一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行駛證車主為上海則一貨運有限公司;投保期限為2017年10月11日至2018年10月10日,投保險種包括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并購有不計免賠。保險條款約定,保險期間,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車上人員遭受人身傷亡,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依法應當對車上人員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據被保險機動車一方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精神損害撫慰金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形成的保險合同系真實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且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當屬有效。
劉XX擁有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資格,且其駕駛重型半掛貨車在惠州地區發生事故,事故車輛為上海公司所有,可以合理認為劉XX日常主要收入為從事運輸行業所獲得,收入來源于城鎮,不應認為其從事務農工作。
關于是否重新鑒定,某保險公司提出重新鑒定申請,理由為腸系膜不屬于胃腸部分,故適用條款錯誤,但未提供相應的醫學知識材料予以證實腸系膜屬于何種人體器官部分。鑒于鑒定人員更具備專業醫學知識,一審法院更相信鑒定人員所作鑒定結論,故認為無需重新鑒定,可以采納劉XX提供的鑒定報告。
關于殘疾賠償金,鑒于上文論述,劉XX因交通事故導致XXX傷殘,按照2019年已公布的受訴法院所在地2018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上海市城鎮標準對應殘疾賠償金為136,068元,應以上述金額支持劉XX相應主張。
關于住院伙食補助費,劉XX因交通事故住院27天雙方均無異議,補助標準按20元每日計算,共計540元。
關于營養費、護理費的標準,根據劉XX傷情,營養費酌定每日按30元為宜,共計3,600元,護理費酌定每日按80元為宜,共計4,800元。關于誤工費的標準,劉XX未提供相關收入的依據,鑒于其從事運輸工作,參考上海市相關行業標準認為劉XX提出的誤工費16,137元較為合理,應予以支持。劉XX主張的鑒定費2,000元,應予以支持。
關于精神撫慰金,根據合同約定不在賠償范圍,故不予支持。
關于交通費,劉XX未提供相關的證據,但交通費屬于必然會發生的費用,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酌定為1,000元。
一審法院遂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劉XX支付保險金164,145元。一審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1,945.3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1,900.35元,由劉XX負擔45元。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詢問雙方當事人是否申請涉案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并承擔出庭費用,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表示不申請鑒定人出庭,也不愿意承擔相應費用;被上訴人劉XX表示不申請鑒定人出庭,因家庭困難,無法負擔出庭費用,并提供了安徽省肥西縣銘傳鄉啟明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
經審查,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無誤,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主要在于被上訴人劉XX的傷情是否構成XXX傷殘。對此,被上訴人劉XX提交了安徽中衡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用以證明劉XX構成XXX傷殘。安徽中衡司法鑒定中心和涉案鑒定人均具備相應鑒定資質,鑒定流程合法,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認可其出具的鑒定意見,應提供反駁證據加以證明。但經本院詢問,某保險公司并不申請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亦不愿意承擔鑒定人出庭費用,在劉XX無力承擔出庭費用的情況下,本院難以通知鑒定人出庭以對相關醫學知識進行詳細說明。而某保險公司也并未提供初步證據證明“腸系膜撕裂修補”不屬于《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鑒定標準第5.10.4條所規定的胃、腸或膽道修補術后的腹部損傷。因此,某保險公司對涉案《司法鑒定意見書》的異議并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案并不具備啟動重新鑒定的條件,一審法院認定無需重新鑒定、采信劉XX提交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并無不當。
關于誤工費,《司法鑒定意見書》建議劉XX誤工期為傷后90日。至于誤工費計算標準,劉XX具備經營性道路運輸貨物運輸駕駛員資格,事發時正在為上海則一貨運有限公司從事運輸工作,故一審法院按照城鎮標準計算誤工費亦無不當。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344.1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吳峻雪
審判員 周 荃
審判員 孫 倩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薛 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