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高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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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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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8民終124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9-2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
負責人:甲,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X,黑龍江同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高XX,男,漢族,無職業,住黑龍江省湯原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乙,黑龍江三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平安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高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湯原縣人民法院(2019)黑0828民初8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9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平安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許X、被上訴人高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平安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黑龍江省湯原縣人民法院(2019)黑0828民初82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高XX對上訴人平安公司的訴訟請求;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高XX承擔。事實和理由:一、本案中被上訴人駕駛的車輛投保的是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賠償的范圍應該是因駕駛車輛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失,而原審判決并未對第三者的損失予以確定,也沒有查清被上訴人是否對第三者進行了賠償。二、被上訴人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這種情況被上訴人應當構成交通肇事罪,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而被上訴人是否被追究刑事責任以及被如何追究刑事責任原審并未調查,本著先刑后民的原則,被上訴人如果被追究了刑事責任,那就應該有相應的判決,該判決中就存在事實認定,原審在處理本案時應當對該刑事判決加以調查核實后確認本案的案件事實,而這一點原審判決并未提及。三、原審法院首次確定的開庭時間為2019年2月22日,上訴人在收到傳票后就委托了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但是因原審法院的原因2019年2月22日并未如期開庭,經與原審法院協商,原審法院表示開庭延期,具體開庭時間電話通知,但是上訴人方面始終沒有收到原審法院的開庭通知,之后就收到了原審判決,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并未對上訴人依法送達,存在違法缺席判決的情況。四、被上訴人在交通事故發生時,駕駛證已經記滿12分,應當被吊銷駕照,而被上訴人在明知駕駛證記滿12分的情況下,不能合法上路的情況下仍然開車上路,并發生了交通事故,此種情況依據保險條款,上訴人作出拒賠的處理完全正確。五、本案的免責條款在投保人尚志市宏大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投保時已經確認,投保人尚志市宏大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已經在投保單加蓋了公章,投保人聲明中已經對免責條款進行了確認,另外尚志市宏大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作為專業的車險代理機構,對車險免責事項的理解明顯高于普通一般人,應當認為免責條款有效,而被上訴人不是本案的投保人,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無告知義務。綜上,原審判決存在嚴重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被上訴人高XX辯稱,一、本案第三者的損失已經確定且得到被上訴人賠償。原審法院(2018)黑0828刑初56號《刑事判決書》,證明本次事故發生后,經被上訴人與死者李永和譚艷的家屬充分協商,達成了給予兩個家庭各300000元的賠償協議,并已實際履行,兩方受害人分別給被上訴人出具了諒解書。原審法院對被上訴人作出緩刑判決,理由之一,就包括受害方的理解。被上訴人賠償受害人家屬后,據此已經取得了向上訴人主張賠償權利。上訴人稱“原審判決并未對第三者損失予以確定,也沒有查清被上訴人是否對第三者進行了賠償”沒有事實根據,事實上已經賠償完畢。二、被上訴人犯交通肇事罪的刑事判決已于2018年8月15日生效,不存在先刑事后民事的問題。三、駕駛證記滿12分不等于無照駕駛。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駕照記滿12分應當被吊銷駕照,沒有法律根據。當前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對記滿12分的處理原則是,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對科目一培訓,經考核合格,將恢復駕照常態。依次可見,被記滿12分不必然吊銷駕照,更不等于無照駕駛。上訴人以無照駕駛為由拒賠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另外,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之間的保險合同是保險人(即上訴人)平安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上訴人沒有證據證明其在與合同相對人簽訂保險合同時,曾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合同相對人注意免除或限制責任條款。對駕駛證被記滿12分的理解,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的上訴人。四、保險合同不能對抗法律。被上訴人與上訴人既然通過保險合同已經形成了保險合同關系,就是平等的訴訟主體。任何一方對合同條款的理解都不能對抗法律的規定,包括專業的車險代理機構也不能超越法律之上。綜上,原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適當。請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審判決。
原審原告高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付保險理賠金316866.9元(其中死亡賠償金12650元×20年=253000元、喪葬費28033.5元×1人=28033.5元,合計281333.5元×2人=562667元,扣除交強險應理賠數額110000元再按照主要責任即70%計算即(562667元-110000元)×70%=316866.9元)。2、被告承擔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高XX以本人為被保險人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于2016年7月27日簽訂《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保險單》一份,將原告高XX的解放牌載貨汽車(車牌號黑D×××××號)投保機動車第三者保險,保險單號11930043900165124325,雙方約定保險期限自2016年7月28日至2017年7月27日止,保險金額責任限額500000元,保險費10879.48元。2016年11月6日13時40許,原告高XX駕駛解放牌貨車(車牌號DH6357號)在哈肇路由東向西行駛至哈肇路與湯原縣湯原鎮華勝街交叉路口處左轉彎時與在哈肇路由西向東行駛的李勇駕駛的黑D×××××號北京現代牌小轎車(肇事時懸掛機動車號牌為黑G×××××號)造成雙方車輛損壞、李勇及其乘車人譚艷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2016年11月21日湯原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湯公交認字〔2016〕第27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高XX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李勇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譚艷無責任。事后,原告高XX向被告某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被告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出具《機動車輛保險拒賠通知書》一份,主要內容為:高XX依據11930043900165124325號保單向被告公司提出索賠申請,經被告公司審核,其中全部、部分損失共人民幣316866.90元不屬于被告公司保險責任范圍,不能予以賠付,作拒賠處理;拒賠理由為駕駛員在本起交通事故發生前,駕駛證已經記滿12分,根據商業險條款規定,此情形屬于免責情形,被告公司拒賠處理。故原告高XX訴至法院,請求維護其合法權益。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焦點為原告高XX駕駛證記滿12分能否成為被告某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的合法理由。根據《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被告某保險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出具的《機動車輛保險拒賠通知書》中拒賠理由為駕駛員高XX在交通事故發生前,駕駛證已經記滿12分,根據商業險條款規定,此情形屬于免責情形,因此拒賠。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三)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原告高XX雖然駕駛證記滿12分,但并非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亦沒有其它兩種應予追償情形。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是被告平安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平安公司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被告平安公司未出庭應訴,亦未提交答辯意見,其未提供證據證明向投保人高XX盡到提示說明義務,對該免責條款法院不予確認,平安公司應承擔理賠責任。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判決:1、被告某保險公司自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原告高XX保險理賠金316866.9元;2、案件受理費3027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案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上訴人平安公司未提交證據,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被上訴人高XX提交了黑龍江省湯原縣人民法院(2018)黑0828刑初56號刑事判決書一份。證明問題,被上訴人在該判決中已向兩個受害人李勇、譚艷家屬給予各300000元的賠償,并得到受害人家屬的書面諒解,民事賠償已經完成。上訴人平安公司質證意見,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對證明問題有異議,被上訴人高XX對兩位受害人家屬賠償數額與訴訟請求不符,且無法證實賠償事實。本院審查認為,上訴人高XX舉示的黑龍江省湯原縣人民法院(2018)黑0828刑初56號刑事判決書,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能夠證明案件事實,故對上訴人高XX提交的證據,本院予以采信。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2016年7月27日,被上訴人高XX將新購置的解放牌載貨汽車(車牌號黑D×××××號)向上訴人平安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責任限額500000元,保險單號11930043900165124325,保險期限自2016年7月28日至2017年7月27日止,被上訴人高XX雖未在投保人處簽字捺印,但已交納了保險費10879.48元。雙方保險關系成立,且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上訴人平安公司稱被上訴人高XX駕駛證記滿12分,發生保險事故,上訴人平安公司應免責;本案應先刑后民、受害人沒有獲賠及原審法院開庭程序違法。本案中存在二個爭議焦點問題:一、關于被上訴人高XX駕駛證記滿12分,繼續駕駛機動車,上訴人平安公司依據免責條款應否免責問題。首先,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這條只是在明確了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五十八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以及記分達到12分的,不得駕駛機動車。兩法律條款均未明確駕駛證被扣12分屬于醉酒駕駛、無證駕駛,故本案不存在保險人免賠的法定免責事由。其次,被上訴人高XX與上訴人平安公司簽訂了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造成第三者受傷,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駕駛人進行理賠。被上訴人高XX駕駛證雖記滿12分,是否屬于無證駕駛。因無證駕駛是指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超過有效期,或者與所持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被暫扣、被扣留、扣押期間駕駛機動車。本案中,雖然事故發生時被上訴人高XX持有的機動車駕駛證記滿12分,但是并非未取得駕駛資格,其駕駛證也未被交警部門扣留,不屬于無證駕駛情形。再次,在被上訴人高XX向上訴人平安公司投機動車綜合商業險時未在投保人處簽字,上訴人平安公司未向被上訴人高XX示明免責條款,不適用保險條款,上訴人平安公司的理賠責任不能免除。二、關于保險事故發生后受害人是否得到賠償、先刑后民以及原審法院開庭程序是否違法的問題。黑龍江省湯原縣人民法院(2018)黑0828刑初56號刑事判決,證實本案中所涉及的受害人李勇、譚艷的民事賠償已經完成,對被上訴人高XX應付的刑事責任已作出判決,原審法院適簡易程序審理本案,電話通知開庭并無不妥。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并無不當,上訴人平安公司的上訴請求因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平安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054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荊獻龍
審判員 梁勁松
審判員 王首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書記員 王 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