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魯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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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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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74民終62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上海金融法院 2019-09-1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場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路XXX號XXX、XXX樓XXX單元。
負責人:曹X,該分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秦X,女。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魯XX,男,漢族,住安徽省池州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彭XX,上海賽迎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上海賽迎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為與被上訴人魯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2019)滬0114民初710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8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委托訴訟代理人秦X,被上訴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彭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在重新評估車輛損失的基礎上確定其賠付金額。事實與理由:1.該案承擔評估定損的機構在進行評估時未與保險公司聯系了解相關情況,未征求保險公司是否有相應查勘資料提供,違反了《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關于“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的相關約定,評估程序違法,某保險公司當庭提出重新鑒定申請,但一審法院未予準許,剝奪了保險公司重新核定車輛損失的權利。2.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第一時間到現場拍照定損,定損項目為23項,而魯XX單方委托評估定損項目為46項,且大部分項目定損金額遠高于保險公司定損金額,魯XX通過評估獲得巨大的非法利益,違反了財產保險損失補償原則。
魯XX辯稱,事故發生后已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定損,保險公司定損人員到現場查勘后,口頭告知的定損金額過低,故委托第三方機構評估車輛損失,該評估結論可作為確定車輛損失的依據,據此請求本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魯XX一審訴訟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修理費人民幣105,000元(以下幣種同)、評估費2,000元、無責方車輛修理費1,600元,合計108,6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魯XX就其所有的皖RCXX**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車損險、三責險及相應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6年11月19日0時至2017年11月18日24時止。
2017年11月16日20時,魯XX駕駛皖RCXX**車輛行駛至上海市嘉定區嘉松北路綠環路路口南5米處,因未保持安全距離與案外人孫某駕駛的滬BKXX**車輛相撞,發生兩車車損的交通事故。經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魯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案外人無某某。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對皖RCXX**車輛及滬BKXX**車輛分別進行了定損,但皖RCXX**車輛定損金額未獲魯XX認可,魯XX遂自行委托上海嘉定道路交通事故物損評估中心有限公司對車損再次評估。經評定,皖RCXX**車輛直接物質損失為105,000元,魯XX按此進行維修并支付修理費105,000元、評估費2,000元。魯XX另賠付無責方車輛修理費1,600元。
一審法院認為,魯XX、某保險公司訂立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在發生約定的保險事故后,某保險公司理應按約賠付保險金。對于事故造成的皖RCXX**車輛損失,魯XX委托了上海嘉定道路交通事故物損評估中心有限公司進行了評估,評定車輛直接物質損失為105,000元。某保險公司對該車輛損失亦進行了定損,但相較于某保險公司的定損結論,魯XX委托的上海嘉定道路交通事故物損評估中心有限公司作出的評估結論更具有公允性,應以該中心評定的車輛損失為準,故確定魯XX車輛損失為105,000元。對于魯XX主張的評估費2,000元,因該費用屬于確定車輛損失的必要支出,某保險公司應予以理賠。至于無責方車輛修理費1,600元,因某保險公司無異議,故予以確認。綜上,某保險公司應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賠付魯XX保險金108,600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賠付魯XX保險金108,600元。一審案件受理費2,472元,減半收取1,236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查明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某保險公司是否盡到了定損義務,車輛損失應當如何確定。某保險公司認為,其已在事故發生后對車輛損失進行定損,并將定損結果告知魯XX,故已盡到定損義務。本院認為,保險公司應誠信履行定損義務,除及時查勘固定車輛損失外,還應將定損結果告知被保險人,包括定損金額,金額構成、損壞部位、更換或維修標準、更換或維修單價等,若保險公司僅告知定損金額,但對于其構成要素等均未向被保險人予以說明,則應認定保險公司未完全履行定損義務。本案中,某保險公司稱,定損員口頭告知定損金額后,又向魯XX寄送了定損單,但并未提供相應的證據對此予以佐證,故本院不予采信。在保險公司未完全履行定損義務的情況下,若保險公司對于被保險人單方委托的有資質機構作出的評估意見有異議,并申請重新評估,應提供該評估意見存在程序瑕疵或者內容顯不合理的初步證據。某保險公司以違反《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為由主張評估程序違法,然前述條款系某保險公司與魯XX的雙方約定,對于評估機構并無約束力。某保險公司亦未具體指明評估意見與定損照片不符之處,或者說明其提供的《中國人壽財險零配件詢報價單》中載明的金額為何更為公允,從而證明評估意見內容顯不合理,故一審法院未準許其重新鑒定申請并無不當,第三方提供的評估報告可作為確定本案車輛損失的依據,一審法院據此作出的判決應予維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裁判結果正確,應予維持。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472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崔 婕
審判員 張文婷
審判員 周 欣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書記員 謝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