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劉X甲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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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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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10民終2496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9-1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qū)。
負責人:陳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江蘇科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戴X,江蘇科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甲,男,漢族,住江蘇省阜寧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乙,江蘇省濱海縣正紅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劉X甲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寶應縣人民法院(2018)蘇1023民初769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或依法改判;2.本案訴訟費用由劉X甲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審法院事實認定錯誤。一審中劉X甲提交的車輛行駛證以及保單信息上劉X甲的車輛應屬于廂式運輸汽車,即在行駛證上登記為“解放CAXXX0XXYXXXK2L6T4A1E廂式運輸汽車”,其中XXYP代表為廂式運輸,而冷藏車代碼為XLCP,與涉案車輛登記的代碼不一致,故涉案車輛的制冷器為后改裝添加,不屬于車輛本身的一部分。該制冷器的損失86500元非車損險承保范圍,不應當由保險公司承擔責任。一審法院判令某保險公司在車損險限額內承擔全部損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懇請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依據事實與法律公正裁判。
劉X甲答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一審中,劉X甲向一審法院提供了車輛行駛證和行駛證照片,冷藏車的用戶使用手冊以及產品保修卡、保養(yǎng)手冊等,充分證明劉X甲的車輛是冷藏車并未有對車輛進行改裝。其次,某保險公司作為專業(yè)的財產保險公司,在給劉X甲車輛承保時進行了驗車,但并未對車輛的類型提出任何異議也未告知劉X甲車輛應投保其公司所謂的特種車輛保險。綜上,我方認為二審法院應駁回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依法予以維持。
劉X甲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履行保險合同,賠償劉X甲車輛損失70840元;2.本案訴訟費用、鑒定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查明:2017年12月22日10時05分左右,劉X甲駕駛其名下蘇H×××××解放牌重型廂式貨車,沿233國道由南向北行駛至233國道與老紡廣線交界北側時,與同方向行駛的由案外人唐亞洲駕駛的蘇N×××××貨車發(fā)生碰撞,致車輛損壞,無人員受傷。本次交通事故經寶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經調查,作出事故認定,劉X甲因駕駛機動車在同一車道行駛過程中,未與前車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之規(guī)定,在本次事故中負全部責任,案外人唐亞洲無責任。
另查明,案涉事故車輛蘇H×××××解放牌重型廂式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機動車輛商業(yè)保險。商業(yè)保險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責任限額為70840元,商業(yè)保險中均含不計免賠率險。以上商業(yè)保險期間自2017年5月12日零時起至2018年5月11日24時止。
案涉事故發(fā)生后,劉X甲依法向某保險公司報險要求理賠,某保險公司亦對案涉事故進行了調查核實等工作。現劉X甲、某保險公司對案涉事故造成的蘇H×××××重型廂式貨車車損發(fā)生爭議,劉X甲要求理賠未果,遂引起本訴。
再查明,經南京陽光智恒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揚州分公司對蘇H×××××車輛損失評估,標的車輛損失車輛為53152元,制冷器損失為86500元,合計損失為139652元。另車輛損失舊件殘值為152元,制冷器舊件殘值200元,合計舊件殘值為352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劉X甲、某保險公司雙方的爭議焦點主要為劉X甲主張的車損是否應包括制冷器的損失。關于此問題,劉X甲主張的車損應包括制冷器的損失。首先,根據劉X甲提交的車輛行駛證中照片所記載的車輛外形,可以清晰的辨別其外觀記載了“蘇食肉品”字樣,故某保險公司在劉X甲投保時應辨別該案涉車輛是否為特種車輛,同時告知劉X甲應投保含制冷設備的特種車輛保險;但本案某保險公司接受了劉X甲投保機動車損失險,未對車輛類別提出異議,應視為其對包含案涉制冷器在內的整個車輛損失的投保。其次,劉X甲提交的車輛行駛證記載的車輛類型亦為普通廂式貨車,非特種車輛,審理中劉X甲陳述其亦未對車輛進行改裝,故劉X甲對案涉制冷設備并未故意漏保或不保的意思。第三,依據現有的證據某保險公司也并未能證實劉X甲對案涉車輛進行改裝,故案涉制冷器應視為車輛整體的一部分,某保險公司理應對包含制冷器在內的車損70840元予以理賠。另對某保險公司主張車輛本身損失53152元中材料費過高的意見,因案涉車損系通過法定程序評估,某保險公司亦未對相關車損中材料費過高提出證據加以證實,故一審法院對某保險公司此抗辯意見亦不予采信。對全部車損139652元的公估費用8382元,某保險公司應承擔的車損理賠數額70840元部分的公估費為4252元,其余4130元公估費應由劉X甲自行承擔。
綜上,劉X甲、某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劉X甲為其所有的車輛蘇H×××××重型廂式貨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車損險,同時亦投保了車損險不計免賠,案涉事故發(fā)生符合合同保險理賠約定,某保險公司理應按約給付保險金70840元,其拒絕支付,理應承擔本案的民事責任。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劉X甲蘇H×××××車輛損支付保險金70840元。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1571元,鑒定公估費8382元,合計9953元,由劉X甲承擔413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5823元。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某保險公司應否承擔訟爭所涉制冷器的損失這一保險責任。
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訟爭所涉制冷器的損失這一保險責任。理由:1.劉X甲一審中提交的車輛行駛證中車輛照片明確記載了投保車輛的外形,從照片可以清晰辨別車輛后廂體為冷藏廂體且標有“蘇食肉品”字樣,某保險公司二審中認為投保時該公司僅能依據行駛證辨別故無法確認投保車輛應投保“特種車輛”險種。該辯解與行駛證載明的車輛照片現狀相悖,也違背保險公司的一般承保慣例。2.依照某保險公司的主張,其在確認訟爭車輛行駛證的情況下接受了劉X甲投保機動車損失險,應視為其對包含案涉制冷器在內的整個車輛損失的投保。某保險公司上訴主張劉X甲對于車輛存在改裝行為、制冷器為后裝,并無任何證據予以證明。綜上,某保險公司上訴認為其不應承擔本案保險理賠責任,并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571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已交)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莉莉
審判員 蘇岐華
審判員 袁海蘭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書記員 沙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