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郝X、保某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8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晉09民終1416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9-1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保德縣。
負責人:盧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盧某XX,男,漢族,住忻州市忻府區,系某保險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郝XXX,男,漢族,保德縣人,保德縣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弓某XX,山西元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保某XX,住所地保德縣。
投資人:孫曉峰。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郝XXX、保某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保德縣人民法院(2019)晉0931民初52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盧某XX,被上訴人郝X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弓某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一、撤銷保德縣人民法院(2019)晉0931民初520號民事判決,駁回不合理部分金額27114元;二、本案訴訟費由郝XXX、保某XX承擔。事實和理由:車輛損失應基于對車輛進行維修而發生的維修費用,一審以鑒定報告代替維修發票,不能判定車輛是否實際進行了維修,不符合保險經濟補償標準的初衷。鑒定報告缺乏公正,評估過程不能排除干擾因素,結論違背事實。上訴人認可被上訴人車損100000元左右,與一審判決認定相差27114元。
被上訴人郝XXX辯稱,一審鑒定時通知了上訴人,鑒定機構已經盡到了通知義務。上訴人沒有任何證據證明鑒定意見有失公正。一審判決采信鑒定意見合理合法,應予維持。
被上訴人保某XX未答辯。
郝X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判令保某XX和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費、施救費、鑒定費等137114元整;二、本案訴訟費由保某XX和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4月15日11時05分許,駕駛員秦彥飛駕駛××××××/××××××號半掛貨車在山西省忻州市保德縣運煤專線羊路河隧道內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隧道內供水管道設施損壞,及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4月24日經保德縣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理賠服務中心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駕駛員秦彥飛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經查明,××××××/××××××號重型半掛牽引貨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責任險,本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限內。2019年5月12日江蘇徽商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對××××××/××××××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車損進行了現場公估勘驗,雙方當事人均到場參與了車損勘驗的過程;2019年5月30日江蘇徽商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出具了公估報告,公估主掛車輛損失為127114元(已扣除車損殘值3000元),郝XXX支出公估費6000元。××××××/××××××號貨車主掛分別在保某XX及其員工郭華名下登記上戶,同時保某XX及員工郭華出具證明郝XXX是該貨車的實際出資人。
又查明:庭審中,某保險公司口頭提出重新鑒定申請,請求對車損公估報告進行重新鑒定,理由是鑒定的車損金額過高;郝XXX主張評估勘驗過程中某保險公司派員參與,程序合法,某保險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公估結論有失客觀公正,故公估報告法院應當依法采信,某保險公司口頭申請的重新鑒定沒有理由。
一審法院認為:2019年4月24日保德縣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理賠服務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清楚、定責準確,且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依法予以采信。某保險公司主張因鑒定的車損金額過高,故口頭申請重新鑒定。郝XXX主張在委托鑒定車損時,某保險公司派員參與了車損鑒定的勘驗全程,由此證明雙方均參與了鑒定勘驗全程,鑒定程序合法,同時某保險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公估報告有失客觀公正,因此對某保險公司重新鑒定的口頭申請不予采納。××××××/××××××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該事故發生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限內,故某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郝XXX機動車車損127114元,鑒定費6000元,酌定施救費3000元,共計136114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四十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之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機動車損失責任險限額范圍內賠償郝XXX車損127114元,鑒定費6000元,共計136114元。二、駁回郝X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042元,減半收取1521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三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理,但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根據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一審判決根據《公估報告》認定案涉車輛車損為127114元是否正確
案涉《公估報告》系一審法院為了查明××××××/××××××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車輛損失依法委托江蘇徽商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作出的,公估機構及人員均具備對保險標的出險后的估損資質,故案涉《公估報告》依法有效。一審判決依據《公估報告》認定××××××/××××××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車輛損失為127114元,并無不當。某保險公司雖上訴稱鑒定報告缺乏公正,評估過程不能排除干擾因素,結論違背事實,一審判決認定車損金額過高,但其沒有提交任何證據佐證其主張,故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的規定,對某保險公司的此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通過鑒定程序確定車輛在交通事故中遭受的損失是處理交通事故糾紛中常見的方式,只要依法確定了車輛損失,保險公司即應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責任。車輛是否實際維修不是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承擔相應理賠責任的前提。因此,某保險公司認為一審判決以鑒定報告代替維修發票,不能判定車輛是否實際進行了維修,不符合保險經濟補償標準初衷的上訴理由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78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楊建榮
審判員 馮慧波
審判員 劉海霞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書記員 梁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