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XX、某保險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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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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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民終4218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5-27
上訴人(原審被告):尹XX,男,漢族,住紹興市上虞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紹興市。
主要負責人:陳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譚XX,浙江德順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尹XX因與被上訴人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人民法院(2018)浙0604民初712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閱卷、詢問,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雙方庭外和解時間三個月,現已審理終結。
尹XX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事實和理由:一、關于事故過程。尹XX的三輪車原停放在一家飯店門口,當時尹XX從高坎上向后倒車,正在發動機器,倒車喇叭發出警示聲音,路邊前后左右尚有車輛經過。尹XX的車后輪還未從高處落下路面,賈奇威駕駛的車輛經過。等尹XX的后輪剛落下高坎,整個車身還未倒下高坎時,賈奇威的車倒回至尹XX的車旁,稱“反光鏡被撞破了”。二、關于事故責任。1.根據交警部門提供的視頻,尹XX已將車停在原地,等候對方車輛通過,且對方車輛有明顯的剎車動作,因此,并非如事故認定書所稱是由尹XX倒車導致,而是由于對方操作不當導致,故對事故認定書不應采納,尹XX也沒有在事故認定書中簽過字。一審法院認定尹XX與賈奇威的車碰撞,是因尹XX“不按規定倒車”,沒有法律依據。2.根據交警部門提供的視頻,賈奇威駕駛速度不快,以此車速在刮碰后還要繼續行駛二十幾米才停下,結合其倒車、停車、消失在視頻中等情況來看,其存在酒后駕駛嫌疑,而交警部門沒有進行酒精含量測試,也沒有調查清楚,定責有誤。3.交警部門在事故發生時并未及時組織雙方調解,因此事故認定書稱“經雙方共同請求調解達成一致”完全是偽造的,實際上完全是虛假的行為。4.賈奇威無法提供駕駛證,一審法院認為只要有駕駛資格,開車不帶也沒有關系,尹XX無法認同這一片面認定。三、關于事故損失。賈奇威的車后倒至尹XX的車旁,稱“反光鏡被撞破了”。后待交警到現場時看到的也是一面反光鏡破損的情況。賈奇威當時只要求賠償一面反光鏡,金額5000元,并沒有其他損失,但現在認定包括車門噴漆、鈑金等在內的損失合計14861.01元,其中必定有差錯。另,賈奇威在交警及保險公司人員未到場的情況下,擅自駕車駛離出險現場,這一情況有交警部門提供的視頻證據證明,雖然其離開的時間不長,但不能保證在此期間一定不發生其他事故。
某保險公司答辯稱,一、交通事故的發生和責任認定,均是由交警部門依法作出,尹XX的自述和簽收問題,不影響事故責任的認定。而且,從尹XX提交的監控錄像可以看出,事故的發生和車輛受損均是事實。二、車輛損失已經經過某保險公司定損確認,尹XX在一審中并未提出異議,也未申請鑒定,因此應當按照某保險公司定損金額進行認定。
某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尹XX賠償某保險公司15361.01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3月3日15時00分,尹XX駕駛湘F×××××號普通正三輪摩托車,在紹興市上虞區半山路不按規定倒車時,與賈奇威駕駛的浙D×××××號小型越野客車發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尹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賈奇威無責任。
顧桂玲系浙D×××××號車的車主,為該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不計免賠險等險種,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為642000元,保險期間均為2017年6月6日13時至2018年6月6日24時。事故發生后,浙D×××××號車的損失金額經某保險公司核定為14861.01元。2018年5月28日,某保險公司賠付浙D×××××號車修理費15361.01元,顧桂玲將其向責任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某保險公司。
尹XX系湘F×××××號車的車主。尹XX稱為該車投保了交強險,但未提供保險憑證。
一審法院認為,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某保險公司已向被保險人顧桂玲賠償保險金15361.01元,依法可在此賠償金額范圍內行使代位求償權。
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浙D×××××號車的事故損失金額,應按某保險公司定損結論認定為14861.01元。因尹XX未能對其車輛的交強險投保情況舉證,故應對上述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如尹XX車輛確實投保了交強險,可在承擔本案賠償責任后自行向交強險承保公司主張保險金。現某保險公司要求尹XX賠償損失14861.01元,理由正當,該院予以支持;超過上述金額部分訴訟請求,依據不足,該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判決:一、尹XX于該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賠償某保險公司損失14861.01元;二、駁回某保險公司其余訴訟請求。
當事人在二審中向本院提交了新的證據,本院依法組織雙方進行了舉證質證。尹XX在二審中向本院提交事故視頻一份,以證明事故責任不在尹XX一方。某保險公司質證認為,對證據的證據三性無異議,但視頻證明尹XX應當承擔全部責任。本院認為,該份視頻內容恰能佐證事故發生過程,而不能否定交警部門關于事故責任的認定結論,不能達到尹XX的證明目的。某保險公司在二審中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經審理,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中的爭議焦點是案涉事故責任和事故損失如何認定。
一、關于事故責任。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尹XX駕駛三輪摩托車,在半山路不按規定倒車時,與賈奇威駕駛的小型客車發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尹XX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機動車倒車時,應當察明車后情況,確認安全后倒車。不得在鐵路道口、交叉路口、單行路、橋梁、急彎、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車”之規定;尹XX負全部責任,賈奇威無責任。前述事故認定書系交警部門依法作出,所載事實和法律依據清楚,應當作為認定本案事故及責任的依據。尹XX抗辯否認自身負有事故責任,但其相應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第一,事故認定書中的事故調解結果未經尹XX簽字,依法該部分內容對尹XX確不具有約束力,但其簽字與否不影響交警部門依職權就交通事故及事故責任所作認定;第二,尹XX在二審中提交的視頻錄像,恰能證明事故發生過程,而不足以否定其事故責任;第三,尹XX懷疑賈奇威酒后駕駛,但無實據,不足采納;第四,尹XX述稱賈奇威在事故發生時未能提供駕駛證,因現有證據證明賈奇威在事故發生時已具有駕駛資格,故即使尹XX所述前述情況屬實,賈奇威的行為亦僅構成未攜帶駕駛證,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應當予以處罰,但不構成無證駕駛,也不影響本案事故原因及事故責任的認定。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故責任依據充分,本院予以確認。
二、關于事故損失。案涉事故損失,有某保險公司提供的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零部件更換項目清單、修理項目清單、車損照片打印件、修理費發票、網上銀行電子回單等證據證實,一審法院據以認定車輛損失,符合證據規則。尹XX否認相關損失,既未能提供充分反證,也未申請司法鑒定,應當承擔相應不利法律后果。
綜上所述,尹XX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據實調整為172元,由上訴人尹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婁岳虎
審判員 孫世光
審判員 黃哲鋒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李佳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