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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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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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5民初220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 2019-05-23
原告:高XX,男,漢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于X,北京市正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張家口市高新區(33-36房間)。
負責人:魏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女,該公司員工。
原告高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亞太財保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高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于X,被告亞太財保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高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亞太財保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向高XX支付醫療費10000元、護理費4680元、誤工費22050元、傷殘賠償金67547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447元、住宿費276元,以上共計110000元;2.判令亞太財保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事實和理由:2016年4月12日,高XX雇傭的司機安月明在北京市大興區長子營鎮興華料廠內,駕駛車牌號為×××的大貨車由南向北倒車時,將在興華料廠內干活的謝德喜撞倒。此次事故造成謝德喜左股骨、左髕骨、盆骨骨折及身體多處受傷。中天司法鑒定中心作出中天司鑒中心[2016]臨鑒字615號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謝德喜的傷殘等級為十級,賠償指數為10%。事故發生后,高XX向謝德喜賠償包括因本次事故產生的各項損失以及費用共215000元。本案的肇事車輛在亞太財保公司處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保險期限為2015年9月17日至2016年9月16日,高XX為被保險人,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然而亞太財保公司至今未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賠付義務。
被告亞太財保公司辯稱,高XX所有車輛在亞太財保公司處投保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亞太財保公司同意在合理合法范圍內賠償相應損失,不同意支付訴訟費。亞太財保公司同意在交強險限額內支付高XX醫療費10000元、住宿費276元,對其他的訴訟請求需看證據情況給予合理賠付。庭審中,亞太財保公司表示認可并同意支付高XX護理費4680元、誤工費22050元、交通費447元;對于精神損害撫慰金僅同意支付3000元;對于傷殘賠償金不認可按照城鎮職工人居收入標準計算。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爭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高XX所有的涉案車牌號為×××的車輛在亞太財保公司處投保機動車輛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保險期間為2015年9月17日0時至2016年9月16日24時。
2016年4月12日,高XX雇傭的司機安月明在北京市大興區長子營鎮興華料廠內,駕駛車牌號為×××的大貨車由南向北倒車時,將謝德喜撞倒。此次事故造成謝德喜左股骨、左髕骨、盆骨骨折及身體多處受傷。此次事故由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交通支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安月明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謝德喜被送往北京豐臺右安門醫院進行診治,北京豐臺右安門醫院出具診斷證明,載明:入院日期為2016年4月12日,出院日期為2016年5月20日,出院診斷:左股骨近端骨折,左髕骨開放性骨折,左尺骨鷹嘴撕脫骨折,骨盆骨折,左肘部、左胸部及左下軟組織損傷;損傷中毒原因:在單位工作時從鐵架子上墜落。出院醫囑:1.注意休息,加強營養,2.全休壹月,壹月后門診復查,3.患肢避免負重,指導患者肢體功能鍛煉,4.不適隨診。
2016年8月30日,高XX與謝德喜達成交通事故賠償協議,賠償協議載明賠償方為紀克光,受償方為謝德喜。高XX稱紀克光是受其委托處理該事故的。賠償協議約定賠償方除墊付醫療費115000元外,再一次性賠償100000元,最晚于2016年10月1日前全部付清。賠償協議落款處有謝德喜和紀克光的手寫簽名。高XX另提交兩份道路交通事故經濟賠償執行憑證,載明紀克光分別于2016年8月30日、2016年9月27日向謝德喜支付50000元,共計支付了100000元,上述兩份執行憑證上均加蓋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交通支隊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經手人處有“李健”的人名章,收款人處有“謝德喜”的手寫簽名,交款人處有“紀克光”的手寫簽名。亞太財保公司不認可上述兩份賠償執行憑證的真實性,稱賠償執行憑證載明的調解書號不一致,不能對應本案事故。高XX稱墊付的醫療費115000元以及賠償款100000元均是其本人向謝德喜支付的。
2016年10月18日,中天司法鑒定中心法醫臨床鑒定意見書作出中天司鑒中心[2016]臨鑒字615號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謝德喜的傷殘等級為十級,賠償指數為10%。
高XX提交謝德喜的房屋租賃合同,證明謝德喜長期居住在“北京市通州區東潞苑小區73號5單元602號房間”,應按照北京市城鎮居民的賠償標準支付傷殘賠償金。高XX另提交加蓋有北京興華通達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公章的誤工證明及工資表,用以證明事發時謝德喜在該單位任職,收入來源于城鎮。亞太財保公司不認可該房屋租賃合同以及工資表、誤工證明的真實性,稱上述材料中謝德喜的簽字與賠償協議中的簽字不一致,但經釋明亞太財保公司未向本院提交鑒定申請。
本院依職權到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交通支隊事故科就高XX提交兩張執行憑證進行核實,經核實,該兩份執行憑證屬實。
另,涉案車輛車牌號后由×××變更為×××。
本院認為,高XX在亞太財保公司處投保交強險,雙方形成保險合同關系,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本案中,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交通事故,被告亞太財保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金額范圍內承擔保險金的賠償義務。庭審中,亞太財保公司表示同意支付醫療費10000元、護理費4680元、住宿費276元、誤工費22050元及交通費447元,本院對此不持異議。本案爭議焦點為謝德喜的傷殘賠償金的計算方式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金額。關于謝德喜的傷殘賠償金是否應當按照城鎮職工人均收入計算的問題,高XX提交謝德喜的房屋租賃合同以及工資表以證明其收入來源脫離農業生產,亞太財保公司雖不認可真實性但亦未提供相反證據,故本院對高XX提交的房屋租賃合同以及工資表予以采信,上述材料能夠證明其收入來源于城鎮,且高XX提出的計算方式不違反法律規定,故對于高XX要求亞太財保公司支付傷殘賠償金67547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中天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謝德喜的傷殘等級為十級,故高XX要求亞太財保公司支付精神撫慰金5000元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之規定,判決如下:
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向高XX支付醫療費10000元、護理費4680元、誤工費22050元、傷殘賠償金67547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447元、住宿費27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5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員 李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楊慧
書 記 員 劉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