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X公司、西平縣恒力運輸有限公司與公司、證X、保X、票據等有關的民事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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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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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民終1808號 與公司、證X、保X、票據等有關的民事糾紛 二審 民事 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5-2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X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區。
主要負責人:王X甲,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常XX,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西平縣恒力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縣。
法定代表人:劉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河南濟世雨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X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西平縣恒力運輸有限公司糾紛一案,不服西平縣人民法院(2019)豫1721民初77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某保X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常XX、西平縣恒力運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X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X公司上訴請求:請求撤銷西平縣人民法院(2019)豫1721民初773號民事判決,改判其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事實與理由:駕駛員劉義松不具有交通運輸管理部分核發的從業資格證書,根據保X合同的約定,其公司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西平縣恒力運輸有限公司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西平縣恒力運輸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請求判令某保X公司賠償各項損失9798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8月23日12時5分,劉義松駕駛西平縣恒力運輸有限公司所有的豫Q×××××號∕豫QE2**掛重型半掛牽引車沿瓦崗鎮劉下莊的鄉村公路從北向南行駛至事故發生地點時,因操作不當導致車輛側翻在道路左側,造成該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確山縣交警部門認定,劉義松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西平縣恒力運輸有限公司支出了施救費、修理費共計98095元。2018年12月24日,某保X公司出具機動車輛保X拒賠通知書,拒賠理由為:該案駕駛員劉義松事故發生時無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商業險我司無法賠付。另查明,豫Q×××××號、豫QE2**掛號車在被告某保X公司分別投保有202800元、57380元的機動車損失險且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X期間內。
一審法院認為,西平縣恒力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X公司簽訂的機動車保X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為有效合同。豫Q×××××號∕豫QE2**掛號車在某保X公司投保有機動車損失保X,且事故發生在保X期內,某保X公司應當按合同約定對西平縣恒力運輸有限公司的損失98095元承擔賠償責任,因西平縣恒力運輸有限公司訴訟請求只主張97980元,故對西平縣恒力運輸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關于某保X公司辯稱車輛駕駛人劉義松未取得從業資格證機動車損失險免賠,根據保X公司提交的投保單特別約定手寫的約定中并未涉及駕駛員未取得從業資格證的情形,且自2017年2月,人力和社會資源部已將“道路運輸服務人員”職業資格的資格類別由“準入類”調整為“水平評價類”,意味著該從業資格證并不是從事營運車輛駕駛的必備要件,該條款屬于加重了對方責任的情形,故某保X公司關于駕駛員無從業資格證保X公司在商業險內不予賠付的答辯意見不能成立。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X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某保X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賠償西平縣恒力運輸有限公司各項損失97980元。案件受理費1125元,由某保X公司負擔。
二審期間,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當事人上訴、答辯意見,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是:某保X公司是否應當承擔本案的賠償責任。關于爭議焦點,經查,駕駛員劉義松持有與駕駛車輛相符的機動車駕駛證,表明劉義松具有駕駛員資格,其無從業資格證書并不代表其失去了駕駛車輛的資格,也無證據證實無從業資格證就顯著增加了承保車輛運行的危險程度。某保X公司與投保人簽訂的商業險保X合同,采用的是某保X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該格式條款中關于無相關從業資格證、許可證等證書可以免除保X人在商業險的賠償責任的規定,系免除保X人依法應當承擔的義務并加重投保人、被保X人責任的免責條款,應當認定為無效。綜上,某保X公司應當根據保X合同的約定向西平縣恒力運輸有限公司支付賠償款,某保X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250元,由上訴人某保X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建峰
審判員 賈保山
審判員 丁耀東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袁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