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四XX和盛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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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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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民終2989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5-2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溫江區。
負責人:黃X,系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四川新開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X,四川新開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四XX和盛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區-1幢9樓8號。
法定代表人:陳XX,職務不明。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女,漢族,住成都市高新區,系公司員工。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四XX和盛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悅和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法院(2018)川0115民初443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法院(2018)川0115民初4437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在商業險范圍內免賠;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上訴人向一審法院提交了投保單原件,被上訴人在投保單中簽字且抄寫謄錄“責任免除事由”,表明其已明白了解商業險免賠事由,被上訴人應當對其行為負責。一審法院在投保單已簽章的情況下依舊認為上訴人未履行明確告知義務,與事實不符。上訴人還提交了被上訴人所有的車輛在事故發生時逾期未年檢的證據,在公安系統中查詢得出事故發生時該車輛逾期未年檢,符合免責事由。
悅和公司辯稱,被上訴人在上訴人處購買交強險、商業三者險、車輛損失險,購買時上訴人未對相應的免責條款進行詳細說明和解釋,格式條款不對上訴人產生效力;車輛也經車管所檢驗合格,故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法院依法駁回上訴。
悅和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悅和公司川A×××××、川A×××××、川F×××××車輛維修費用共計91586.12元。2.判令某保險公司承川A×××××S車輛損失公估費用2000元。3.判令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3月8日11時30分,陳XX駕川A×××××S號小轎車行至武侯區二環高架上處,未與其前方同向同車道的由陳耀蘭駕駛川A×××××2號小轎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后車與前車首尾相碰,碰川A×××××2號小轎車車頭又與前方鞏飛駕駛川F×××××8號小轎車車尾碰,造成三車受損,無人員受傷。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認定陳XX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川A×××××2號小轎車的維修費票據金額4700元川F×××××8號小轎車的維修費票據金額1200元川A×××××S號小轎車的維修費票據金額85686.12元川A×××××S號小轎車登記在四XX和盛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名下。四XX和盛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限額100萬元,不計免賠)、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284260元,不計免賠)。2018年3月28日,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評估報告,評估結論為:對川A×××××號小轎車出險受損情況進行核定,維修總費用為人民幣61780元。評估服務費2000元。
以上事實有雙方的陳述、營業執照副本、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投保單、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單、川A×××××號小轎車維修費票據、川F×××××號小轎車維修費票據、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評估報告、評估服務費票據、川A×××××號小轎車維修費票據、投保人聲明等證據予以證明。
一審法院認為,悅和公司和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其責任劃分正確,應為合法有效。某保險公司答辯稱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川A×××××號小轎車行駛證未按規定檢驗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和車輛損失險免賠的意見,因某保險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投保人聲明上雖加蓋悅和公司的印章,但不足以證明某保險公司已經履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和車輛損失險免賠條款的明確告知義務,且悅和公司提交的川A×××××號小轎車行駛證,該行駛證檢驗記錄是正常檢驗,故一審法院對某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和車輛損失險免賠的意見不予采信,某保險公司應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和車輛損失險保險限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悅和公司在本案中舉證證明川A×××××號小轎車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維修費損失經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評估,川A×××××號小轎車的維修總費用為人民幣61780元,但悅和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川A×××××號小轎車維修費票據金額為85686.12元,因悅和公司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川A×××××號小轎車的維修費用清單,且沒有舉證證明維修費用差額23906.12元系川A×××××號小轎車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損失的維修費用,故一審法院對川A×××××號小轎車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維修費用確認為61780元。一審法院結合悅和公司提交的證據和某保險公司的答辯意見,對川A×××××號小轎車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損失的維修費用確認為4700元,對川F×××××號小轎車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損失的維修費用確認為1200元。因悅和公司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故某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中賠付悅和公司車輛維修費2000元,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中賠付悅和公司車輛維修費3900元。因悅和公司在某保險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故某保險公司應賠付悅和公司61780元。綜上,某保險公司應賠付悅和公司67680元。因悅和公司主張的評估服務費2000元系其為證明川A×××××號小轎車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損失的維修費用所產生的費用,應由悅和公司自行承擔。據此,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四XX和盛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67680元。二、駁回四XX和盛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070元,由悅和公司負擔324元,某保險公司負擔746元。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無新證據提交。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另查明:1.案涉川A×××××號車輛行駛證載明的注冊日期為2012年2月17日,事故發生時檢驗有效期至2018年2月。事故發生后,悅和公司將車輛進行了補檢,現該車行駛證載明的檢驗有效期至2019年2月。2.案涉《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單》“重要提示”欄載明:“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收到本保險單、承包險種對應的保險條款后,請立即核對,如有不符或疏漏,請及時通知保險人并辦理變更或補充手續;請詳細閱讀承保險種對應的保險條款,特別是責任免除和賠償處理。”悅和公司在該處加蓋公章。3.“投保人聲明”載明:“保險人已通過書面形式向本人詳細介紹并提供了投保險種所適用的條款,并對其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包括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及本保險合同中付費約定和特別約定的內容向本人作了書面明確說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內容,同意以此作為訂立保險合同的依據。本人自愿投保上述險種。”上述條款以黃色加粗字體標明。悅和公司在聲明上謄抄“保險人已明確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內容及法律后果”,并在“投保人簽章”處加蓋公章。4.案涉《錦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八條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免除第三款約定:“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號牌被注銷的,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第二十四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免除第三款約定:“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號牌被注銷的,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有以下兩個,現評議如下:
一、關于案涉免責條款是否生效問題。案涉《錦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中以黃色加粗的字體對“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號牌被注銷的,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系某保險公司的免責事由作出了提示,投保單“投保人聲明”欄亦以黃色加粗的字體再次對免責條款作出了提示說明,悅和公司在該投保單上加蓋公章,并在“投保人聲明”欄謄抄和加蓋公章予以確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一款關于“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在投保單或者保險單等其他保險憑證上,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提示義務”之規定,本院認定某保險公司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提示義務。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二款關于“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明確說明義務”和第十三條關于“投保人對保險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要求的明確說明義務在相關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確認的,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該項義務。但另有證據證明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的除外”的規定,本院認定某保險公司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案涉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對悅和公司生效。
二、關于某保險公司主張的免責事由能否成立的問題。案涉川A×××××車輛注冊日期為2012年2月17日,2018年3月8日事故發生時,該案涉車輛已過檢驗有效期,且已超過6年免檢期,符合《錦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約定的“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號牌被注銷的,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部合格,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的免責情形。雖然事故發生后,交通管理部門對案涉車輛進行了補檢,但該事實不影響案涉車輛在事故發生時未參加年檢的認定,亦不影響某保險公司可就此主張免責。且對機動車輛進行定期檢驗是道路交通安全行使的保障,機動車未及時檢驗會增加風險發生的可能性,現行法律法規亦對年檢制度明確提出了相關要求,故某保險公司對案涉川A×××××號車輛應承擔的商業險賠償責任具有免責情形,其應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和機動車損失險的范圍內免于賠償,僅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付悅和公司車輛維修費2000元。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成立,一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不當,本院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法院(2018)川0115民初4437號民事判決;
二、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四XX和盛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2000元;
三、駁回四XX和盛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1070元,由四XX和盛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負擔1020元,某保險公司負擔5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140元,由四XX和盛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談光麗
審 判 員 劉一穎
審 判 員 任文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趙小瑩
書 記 員 李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