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XX與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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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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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滬0106民初1553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 2019-05-17
原告:朱XX,女,漢族,住江蘇省常州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上海上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靜安區。
主要負責人:陳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侯XX,上海復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孫XX,董事長。
原告朱XX與被告、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同年4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被告甲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侯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乙保險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兩被告支付原告保險賠償金57,296元;2.兩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和理由:被告承保車輛蘇DKXX**的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車損險,被保險人為原告。2019年1月8日,原告駕駛涉案車輛在G60出滬方向36.7公里處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車受損。經交警認定,原告負全部責任。后原告委托評估公司對車損進行評估,對車輛予以維修,并根據定損價格支付了維修費。現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賠償評估費2,596元、車輛維修費53,200元、施救費1,500元。
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對于事故發生、責任認定、投保事實無異議,對施救費予以認可,但認為原告單方委托評估,故不同意承擔評估費,且不認可車損評估報告結論,認為應當以被告定損金額14,900元為準,并申請法院重新評估。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原告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供以下證據予以證明:
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證明事故經過、責任承擔及車輛基本情況、駕駛員適格;
2.《評估意見書》、評估費發票、維修清單、維修費發票,證明事故造成車輛損失、評估費損失;
3.施救服務作業單、施救費發票,證明施救費金額。
被告甲保險公司對原告提供的證據發表如下質證意見:證據真實性均無異議,對評估機構資質、評估人員資質、評估程序認可,但認為原告未與被告溝通單方委托,且未通知被告到場,故對評估結論不認可。
被告甲保險公司為證明其辯稱意見,向本院提供以下證據予以證明:
1.《定損報告》、照片,證明被告定損金額;
2.保單抄件、保險條款,證明保險合同權利義務關系;
3.報案信息,證明原告報案情況。
原告對《定損報告》不予認可,對被告甲保險公司提供的其余證據真實性均無異議。
被告乙保險公司未答辯,亦未向法庭出示證據。
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于本案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原告就號牌為蘇DKXX**的機動車向被告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輛保險,保險期限均為自2018年9月12日起至2019年9月11日止。《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2014版)》規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碰撞”;“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為防止或者減少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施救費用數額在被保險機動車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2019年1月8日,原告駕駛涉案被保險車輛行駛至G60出滬方向36.7公里處,因避讓刮掉左側護欄,致使原告車輛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原告負全部責任。經上海釜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評估,事故受損保險車輛的市場修復價格為53,200元。評估費用2,596元。原告維修保險車輛實際發生維修費用53,200元。
本院認為,原、被告間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理應恪守。原告主張的施救費用有事實及法律依據,被告甲保險公司亦予認可,故本院予以確認。關于車輛損失和評估費用分述如下:
第一,原告訴請主張的車輛維修費用屬于保險責任范圍。雙方爭議的焦點為車輛損失的具體金額。本院認為,關于事故造成涉案保險車輛的實際維修損失,應以原告提供的評估報告結論為準。評估報告系第三方評估機構提供,被告甲保險公司對評估機構資質、評估人員資質、評估程序均予認可,該評估報告較被告甲保險公司單方面確定的損失結論之公允性、專業性及可信性均更高。被告甲保險公司不認可上述評估報告,但是并不申請評估人員出庭,亦未能舉證證明該評估報告存在明顯與事實不符的情況及重新評估損失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其關于重新評估的申請,本院不予準許。原告為修復受損保險車輛按照評估價格實際支付了維修費用。故對原告主張的車輛維修費用,本院予以支持。
第二,評估費用應當由兩被告承擔。由于原、被告雙方關于涉案保險車輛實際損失意見不一,故評估是確定實際損失的必要手段。因此產生的相關評估費用屬確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依法應由兩被告承擔。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請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應予支持。被告乙保險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抗辯及質證的權利,本院依法缺席判決。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甲保險公司、被告乙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朱XX保險金57,29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32元,減半收取計616元,由兩被告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金融法院。
審判員 施文璋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書記員 鄭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