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云鑫物流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8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云0402民初159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玉溪市紅塔區人民法院 2019-05-14
原告:玉溪云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紅塔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30402MAXXXB5T90。
法定代表人:孫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錢XX,云南滇玉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紅塔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30400741467XXXX。
負責人:黃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云南銘眾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授權代理。
原告玉溪云鑫物流有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玉溪云鑫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錢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支付原告保險理賠款共計265,365.97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8年3月5日,原告為其所有的云F×××××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及云F×××××號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向被告投保了交強險、車損險、第三者責任險等險種,并投保了不計免賠險,保險期為一年。2018年10月13日1時30分,駕駛員于維軍駕駛云F×××××號半掛牽引車牽引云F×××××號掛車,于江西省永武高速由巾口向武寧方向行使至永武高速公路巾口匝道處時,車輛發生側翻造成駕駛人于維軍、于圣才受傷,云F×××××號牽引車和云F×××××號掛車受損、車上貨物及高速公路設施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江西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直屬二支隊第四大隊認定:駕駛人于維軍在此次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原告為處理本次事故,支出施救費30,100元、路產賠償23,060元,經安徽天正國際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估:云F×××××號半掛牽引車損失價值為152,560元(實際維修支出153,530元)、云F×××××號掛車的損失價值為58,675.97元,合計損失265,365.97元。原告遂依據與被告訂立的保險合同向被告索賠,但被告拒絕履行相應賠償義務。綜上所述,被告拒賠的行為違反了合同的約定,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起訴,希判如所請。
被告辯稱,原告在訴狀中所述事故的事實和責任認定我方沒有異議,對原告方要求我方賠償損失,在交強險的范圍我方是可以賠償的,但是在機動車綜合商業險限額內我方主張免賠,主要理由是原告方違反了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具體是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2014)第八條責任免除條款第(二)款第6項,被告的車輛是營業性質的機動車,《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第6條第3款也明確規定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必須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方可從事相應的道路運輸活動,于維軍的運輸從業資格證是注銷狀態,所以不具備運輸從業資格,違反了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所以駕駛車輛的行為,導致被保險車輛行駛時危險程度增大,根據保險法司法解釋2第10條規定了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我們有明確的說明義務,在投保單上投保聲明中載明于維軍收到了保險條款。在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單上第3條設置了重要提示。綜上,我方認為駕駛員于維軍無從業資格證的駕駛行為是符合保險條款中的責任免除的情形,所以在商業險的范圍內免賠。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于各方沒有爭議的1.原告為其車輛向被告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商業保險;2.發生交通事故及交警部門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3.于維軍是依法取得了相應的駕駛本案事故車輛資格的駕駛證等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對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1.對原告提交的天正國際保險公估公司評估報告2份。原告要證明:云F×××××號半掛牽引車的損失為152,560元及云F×××××號半掛牽引車的損失為58,675.97元;對此,被告認為損失評估價格比實際損失價格偏高,保險公司在認定損失時要進行評估。因天正國際保險公估公司是有合法評估資格的公司,在被告未能提出相反證據的前提下,對被告質證意見,本院不予采納;2.對被告提交的駕駛人于維軍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駕駛人于維軍從業人員信息查詢結果、阜陽市道路運輸管理局回復函。被告要證明:事故發生時貨運駕駛員于維軍的從業資格證已過有效期,且查詢結果處于注銷狀態,原告認可真實性,只是不認可關聯性,但從相關法規及合同條款均可看出,從業資格證是駕駛營運車輛所必需的證照,對原告不具有關聯性的主張,本院不予采納,對上述兩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
結合原、被告雙方的陳述和本院對證據的評判,本院綜合認定本案事實與原告訴稱一致。另外,對于本案原告訴請的依據中包含了交強險,對該部分的賠償,雙方均明確被告應賠償原告財產損失部分2,000元。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的主要爭議在于被告主張的免賠理由是否成立被告方拒賠的依據為《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八條責任免除條款第(二)款第6項規定:“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道路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或其他必備證書”,而本案中交通事故發生時駕駛機動車的于維軍從業資格證已經被注銷。原告認為被告方引用的責任免除條款是格式條款,該條款中并未明確交通運輸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包括了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現保險公司在理賠時將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的概念擴大解釋到了從業資格,屬于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加重了投保人責任的情形,屬無效條款,本院認為,從《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作為從事道路運輸人員管理的專門規章,對涉及道路運輸從業人員作了具體劃分,明確了哪類人應該具備從業資格證。從行業角度來看,這也是加強管理,保障安全的必要舉措,這不應視為加重了投保人責任的條款?,F原告提出必備證書不應包括從業資格證,但其沒有具體合理解釋和相應依據。被告的答辯主張有相應的合同依據,本院予以采納。因此,對原告的訴訟請求,除雙方無異議的交強險部分損失2,000元外,對商業險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內向原告玉溪云鑫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交強險項下保險理賠款2,000元。
二、駁回原告玉溪云鑫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280元;減半收取2,640元,由原告負擔2,620元;被告負擔2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劍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書記員 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