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保險公司、葉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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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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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15民終11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5-09
上訴人(原審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汕尾市、B棟三樓。
主要負責人:謝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黎XX,女,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男,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葉XX,男,漢族,住深圳市龍崗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廣東洋洲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區。
主要負責人:尤XX。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葉XX及原審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陸河縣人民法院(2018)粵1523民初24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和詢問當事人,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乙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原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訴訟請求;2.判令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事實和理由:1.原審判決被上訴人車輛損失127680元及房屋損失57942元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上訴人雖提交了鑒定結論書,但是該鑒定結論書所認定的價格明顯偏高,與市場公認的價格差距巨大,該鑒定結論書不能作為定案依據,被上訴人與第三人簽訂的賠償調解書不能約束上訴人,亦不能作為定案依據。2.訴訟費并非承保范圍,上訴人不應承擔訴訟費。
葉XX辯稱,車輛損失價格是由陸豐公安交警大隊委托鑒定的,上訴人提出價格偏高卻未能提供相關證明,也沒有申請重新鑒定。應駁回上訴人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甲保險公司未作答辯。
葉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葉XX的經濟損失185622元由甲保險公司在粵B×××××號小車投保的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2000元,不足賠償部分由乙保險公司在粵B×××××號小車投保的商業三者險和車損險的保險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2.訴訟費由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葉XX系粵B×××××小型普通客車所有人。2017年10月20日,葉XX就該車向甲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其中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保險期間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2018年10月23日止;向乙保險公司投保商業險,其中車損險責任限額284000元,商業三者險責任金額為100000元,均附加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2018年10月23日止。2018年2月12日09時30分許,葉XX允許的合格駕駛員葉杰立駕駛粵B×××××號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陸河縣××××門前路段,因葉杰立駕車操作不當且未確保安全情況下行駛,導致粵B×××××號車碰撞該路段路邊停放的兩輪摩托車及房屋,造成粵B×××××號車、被撞兩輪摩托車及房屋受損的交通事故。2018年4月3日,陸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陸公交認字[2018]第0003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葉杰立承擔全部責任。2018年3月13日,經葉XX申請陸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委托陸河縣物價局對粵B×××××號小車、被撞房屋及摩托車的損失價格進行鑒定。2018年3月29日,陸河縣價格認證中心作出[2018]01號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鑒定結論為:車輛損失價格合計127680元,建筑物或設施等11項損失價格為57942元,摩托車損失不予認定,鑒定損失總價為185622元。2018年4月23日,經陸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主持調解,葉XX與受損屋主葉偉希達成協議,葉XX一次性賠償葉偉希房屋修復費用57942元,并已履行完畢。此后,葉XX將該車交由陸河縣新振新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陸河縣城振薪汽車修理廠、陸河縣振新汽車配件門市、陸河縣城新新振新汽車美容店進行了一系列維修,維修費用共計127680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葉XX請求的各項損失是否有事實及法律依據;2.保險公司如何承擔賠償責任。關于爭議焦點1.葉XX主張車輛損失價值為127680元、房屋損失價值57942元,并提交鑒定結論書、車輛維修費用發票、賠償調解書及賠償憑證以予證實,應予以支持。該鑒定結論是事故處理部門陸河縣交警大隊委托鑒定部門作出,葉XX已維修事故車輛、賠償受害人損失,費用與鑒定結論數額相當,乙保險公司對鑒定的損失提出異議,認為該車輛損失價值大于實際損失及房屋修復費用偏高,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情形,其異議不成立。關于爭議焦點2,葉XX與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葉XX主張的各項損失共185622元,甲保險公司對葉XX請求其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內承擔賠償責任無異議,予以認可,在扣除甲保險公司在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的2000元后,由乙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險、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一、甲保險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支付葉XX保險金2000元。二、乙保險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支付葉XX保險金125680元,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支付葉XX保險金57942元。
二審中,各方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一審查明事實,除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應為1000000元,一審認定存在筆誤,二審予以查明并糾正外,其他事實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系財產保險合同糾紛。綜合訴辯雙方的意見,本案爭議焦點為:鑒定結論書認定的價格能否作為本案定案依據。陸河縣價格認證中心受陸河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委托對涉案車物損失進行價格認定,并據此作出了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其鑒定人員具備鑒定資格、鑒定程序合法,鑒定依據充分。可以作為本案確定車物損失的依據。乙保險公司雖提出鑒定結論偏高的上訴意見,但其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其主張,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的規定,本院對乙保險公司的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乙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012.44元,由上訴人乙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黃仕澤
審 判 員 曾廣文
審 判 員 朱小惠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陳朝敏
書 記 員 施輝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