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張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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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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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29民終47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19-04-3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鶴慶縣**號。
負責人:劉XX,該支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云南謙恒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X,男,白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鶴慶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云南權仲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云南省鶴慶縣人民法院(2019)云2932民初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4月29日會見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被上訴人張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對案件事實進行了核實。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云南省鶴慶縣人民法院(2019)云2932民初5號民事判決;2、判令上訴人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3、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一、二審訴訟費用。事實及理由:1、在本案駕駛人無責任的情況下,受害人的損失只能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云A×××××號車的被保險人是張XX,在一審中,被上訴人請求的是本車車損,適用車損險,但被保險車輛的駕駛人潘旭梅在事故中不負責任,故按照保險條款的規定,上訴人在車輛損失險保險責任內不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商業險按責賠付,無責不賠。2、張XX提供的第三方追償信息不明,不符合代位求償的條件,若要強行進入代位求償程序,上訴人的合法利益將受到損害。本案中,本案駕駛人是無責的,根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第十八條規定“因第三方對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害而造成的保險事故,被保險人向第三方索賠的,保險人應積極協助。”代位求償要求張XX提供準確的第三方追償信息,但是張XX提供的求償信息不明,不符合代位求償的條件。一審判決沒有明確保險公司的代位求償權,使得保險公司無責賠償毫無依據。3、一審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本案中,車輛修理費評定依據不足,車輛修理沒有第三方的介入,張XX未提供車輛損失評估報告(鑒定機構定損或者保險公司定損)缺乏證據必備的客觀性。本案車輛修理費評定依據不足,缺乏車輛修理費證據的客觀性和合理性,一審認定的關于車輛修理費的事實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要求有資質的第三方介入,原告張XX應該提供車輛損失評估報告(鑒定機構定損或者保險公司定損),對車輛損失重新核定,以保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4、在本案中,張XX沒有證據證明自己未收到全責方賠款的證據,若全責方已經當場給被上訴人支付過賠款,按照一審的判決,上訴人的合法權益將受到損害,而一審法院沒有對該事實進行過認定,存在事實認定不清,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張XX辯稱,一審認定案件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事實及理由:1、本案是保險合同糾紛,在被上訴人的車輛受到損失之后,被上訴人有權選擇以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起訴,也可以選擇以保險合同糾紛起訴,故上訴人認為應向第三人主張權利的理由是不成立的。2、上訴人想取得向第三方求償的權利,并不以提供第三方的詳細信息為前提,被上訴人將會盡力提供配合和協助。3、一審中提交了車輛損失的照片。損失結算單及發票,一審中上訴人并未對這些證據提出異議,這些證據足以證明被上訴人車輛的損失情況以及維修的費用,而且如果有第三方機構進行鑒定,需要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法院提出,經法院依法啟動程序。4、上訴人認為第三人有可能已經當場支付過賠償金,這是以一個可能存在的情況作為一個上訴的理由,該理由不能成立。張XX未收到第三方的任何賠償,上訴人如對此有異議,可自行查實。
張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付云A×××××號車輛的維修費及施救費合計14031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7月6日2時30分許,案外人蔡云華駕駛云D×××××號重型貨車沿杭瑞高速行駛至2322公里200米處時,因跟車距離過近與案外人潘旭梅駕駛的云A×××××號小型汽車追尾碰撞,造成云A×××××號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經云南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公路巡警支隊昆楚大隊認定,蔡云華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潘旭梅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張XX為施救和維修受損車輛支出施救費4000元、修理費136310元。后張XX與某保險公司因理賠事宜發生糾紛,張XX于2019年1月2日起訴,要求某保險公司賠付車輛維修費及施救費共計140310元。另查明:云A×××××號車輛的所有人為孫燕,張XX與孫燕系夫妻關系;張XX為云A×××××號車輛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車輛損失保險(限額148803.2元)及不計免賠附加險;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未對云A×××××號車輛的受損情況定損。
一審法院認為,張XX、某保險公司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合法有效的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應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己方義務。本案中,張XX投保的云A×××××號車輛系因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車輛受損,屬雙方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且在此次保險事故中車輛受損的情形不屬雙方保險合同約定的某保險公司免責的范圍,故張XX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修理費的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支持。鑒于本案中某保險公司未對涉案車輛的損失定損,且張XX實際支出的修理費未超出雙方約定的車損限額,加之某保險公司也未提供證據證明車輛存在過度維修的情況,故應以張XX實際支出的修理費作為賠償依據;張XX支出的施救費屬于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根據雙方保險合同的約定,亦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某保險公司關于張XX的車輛損失應由案外人蔡云華及其保險公司賠付的辯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第一款關于“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起訴保險人,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擔責任為由抗辯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定,某保險公司的辯解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由某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賠償給張XX云A×××××號車輛的修理費136310元、施救費4000元。案件受理費3106元,減半收取1553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均無新證據提交。對一審認定的案件事實,某保險公司對“事故發生后張XX為施救和維修受損車輛支出施救費4000元、修理費136310元”有異議,認為該損失無證據證實。張XX對一審認定案件事實無異議。本院認為,涉案車輛的損失有張XX提交的發票及相關單據予以證實,某保險公司的異議不能成立,一審認定案件事實清楚,二審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某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保險責任,張XX的損失應如何確定。
關于某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保險責任的問題,本案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合法有效。張XX作為投保人已履行交付保費的義務,現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且不存在免責情形,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約承擔保險責任。
關于某保險公司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商業險無責不賠,故其不應當承擔責任的上訴觀點。本院認為,該條是關于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如何承擔的規定,并非免除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起訴保險人,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擔責任為由抗辯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照該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應當承擔保險責任,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可以向保險人行使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請求權。如果保險事故是第三者侵權或者違約行為導致,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可以依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要求第三者承擔侵權或者違約責任。即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同時享有對保險人的請求權和向第三者的請求權,保險人不應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擔責任為由抗辯不承擔保險責任。綜上,某保險公司該上訴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張XX的損失應如何確定的問題。張XX提交的結算單、發票等已經證實了車輛損失情況及施救、維修的費用。某保險公司在事故發生后未進行定損,現又主張損失無依據,該主張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亦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故其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某保險公司認為張XX可能已得到第三方賠償的上訴主張。張XX是否已得到第三方賠償,是否可以從保險賠償金中扣減,該事實的舉證責任在于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對其主張并未提交相關的證據予以證實,故其上訴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某保險公司認為張XX未能提供必要的第三方情況,不符合代位追償的條件的上訴主張。保險公司的代位追償權,是在第三人侵害保險標的,造成被保險人財產損失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實際賠償后,代被保險人之位,取得向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其性質決定了其應當是保險公司在實際支付保險賠償后取得的一種權利。在本案中,某保險公司未向張XX支付保險賠償,尚未取得代位追償權,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無法提供第三人線索并不能免除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故某保險公司該上訴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二審不予支持。一審認定案件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二審應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106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胡代勇
審判員 馬克輝
審判員 沈春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書記員 馬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