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保險公司與李X、甲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8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冀02民終2900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4-28
上訴人(原審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
負責人:尤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河北北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女,漢族,住灤州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灤縣榛子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黃浦區圓明園路***號協進大樓***樓。
負責人:歐XX,該公司負責人。
上訴人乙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李X、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灤州市人民法院(2018)冀0223民初338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乙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灤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223民初3382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或將案件發回重新審理;(爭議金額為54343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和理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判決結果錯誤。一、被上訴人所發生事故僅為相刮事故,并非高速運轉下車輛碰撞事故,從事故認定書和公估報告拆解照片足以顯示,事故程度非常輕微,根本不可能發生十余萬元損失,被上訴人主張的損失金額存在嚴重虛高失實情況。二、被上訴人車輛為單方委托鑒定,鑒定金額高于市場價。鑒定報告中的右前大燈明顯無損無需更換,左前門僅油漆刮花,鑒定給予更換,右中網、前杠鐵、左下擺臂未見損失照片,鑒定直接給予更換,一審法院認可被上訴人鑒定報告對上訴人顯失公平,事實查明不清,判決明顯不合理。三、被上訴人主張按照修理價格定損但是其并未提供車輛維修發票證實損失實際發生金額,因此訴請不應當得到支持。四、被上訴人為單方委托鑒定,且鑒定金額不合理,上訴人不認可,鑒定費為被上訴人單方意愿鑒定所產生的費用,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顯失公平,判決不合理。
李X答辯稱,上訴人上訴理由沒有證據予以證明,不足以反駁被上訴人提交的公估報告。原審法院依據被上訴人提交的公估報告進行了20%的減損酌定車損并無不當,雖然該公估報告系單方委托,但是保險公司對此事故由現場勘察員進行了現場勘察,也進行了定損。被上訴人進行公估時也通知了定損員。上訴人上訴理據不足,請求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李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我經濟損失129510元,并由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李X為×××號小型客車于2018年6月1日在被告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不計免賠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420748元),保險期間為2018年6月2日0時起至2019年6月1日24時止(二被告屬于聯合承保的聯合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李X。2018年9月1日17時31分,吉志勇駕駛×××號小型客車,沿京哈線由北向南行駛至灤縣榛子鎮交通崗處向右轉彎時與同向行使的李偉儒駕駛的×××、×××號半掛車追尾相刮,致使×××號車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灤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吉志勇負全部責任,李偉儒無責任。上述事實雙方沒有爭議,本院予以確認。此事故造成×××號車的經濟損失為:酌定車損125835元×80%=100668元,公估費3775元,共計104443元。對該車輛損失的評估雙方存在爭議,被告乙保險公司認為評估未通知被告公司到場,系單方委托,對評估結果不認可,本院認為,該評估機構系國家有權機關認證的具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對該評估機構依法作出的評估結論,被告未能提出充分證據證實該評估機構在評估過程中存在違法情形,對該評估結論本院予以認定。原告提交了公估費票據,本院予以采信。一審法院認為,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本案中,李X作為車輛被保險人與被告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既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亦沒有侵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因此該合同依法成立,屬于有效合同,原、被告雙方均應依合同約定全面履行權利義務。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因此對原告因本次事故產生的合理合法的損失,二被告作為聯合承保人應依法在保險范圍內承擔理賠責任。原告李X系×××號車的被保險人,于2018年6月1日在被告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不計免賠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420748元),保險期間為2018年6月2日0時起至2019年6月1日24時止(二被告屬于聯合承保的聯合保險人)。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故應當由被告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對原告李X因此事故造成×××號車的各項經濟損失在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原告李X提交了×××號車的車損公估報告書證實本次事故給原告李X造成的車損數額。因原告的車損是具有公估資質的保險公估機構進行的公估,公估人員具有相應鑒定資質,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公估報告客觀公正,在酌定扣減一定損失數額的情況下予以采信。原告李X提交了×××號車的公估費票據,訴請金額與票據一致,本院予以采信。綜上所述,本院認定原告李X因本次事故造成的自身損失包括:酌定車損125835元×80%=100668元,公估費3775元,扣除無責對方交強險應負擔的100元,共計104343元。對原告李X的上述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遂:一、由被告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原告李X保險理賠款104343元。二、駁回原告李X其它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445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負擔1193元,由原告李X負擔252元。
本院二審查明與一審法院查明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主要爭議焦點是車輛損失的認定,被上訴人李X就其車輛損失提交了車損公估報告,一審法院在該公估報告認定損失的基礎上又核減了部分金額,上訴人乙保險公司并未舉證證實車損金額,一審法院認定的車損數額并無不當。鑒定費系被上訴人李X的實際開支,并有證據予以佐證,一審法院予以認定亦無不妥。綜上所述,乙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387元,由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趙君優
審判員 趙陽利
審判員 孫申惠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李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