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XX、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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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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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晉07民終101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4-11
上訴人(原審原告):趙XX,男,漢族,太谷縣村民。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山西敦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地址:太谷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40726812943XXXX。
負責人:胡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男,漢族,住山西省祁縣,系公司員工。
上訴人趙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西省太谷縣人民法院(2018)晉0726民初157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趙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趙XX上訴請求:一、在一審判決的基礎上再判決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7000元(事故造成榆次區什貼鎮橋頭村樹木等損失)。二、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上訴理由:本起事故造成榆次區什貼鎮橋頭村民委員會的樹木、護坡損壞,上訴人賠償了榆次區什貼鎮橋頭村民委員會7000元。有現場照片可證實樹木、護坡損壞,有該村委會給上訴人的收據可證實上訴人賠償了該村委會。上訴人會繼續和該村委會溝通來證實這一事實的真實性。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改判上訴人減少賠償責任19240元。2、本次訴訟費用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上訴理由:一、受損車輛的施救費用高達19000元,明顯超出了合理范圍,不應由上訴人全部承擔。根據雙方訂立保險合同的約定,上訴人只承擔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不予承擔合理范圍外的費用。本案中,該筆費用數額過高,明顯超出了合理范圍,且被上訴人僅提供了施救費的發票,沒有提供包括施救里程及計算標準在內的其他證據,單憑施救費的發票并不能完全證明施救的實際花費。因此,上訴人不應全部承擔該項費用。
趙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趙XX施救費19000元、拖車費2000元,賠償路產損失680元,賠償橋頭村民委員會苗木損失7000元,共計28680元;2、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6月10日2時30分,王俊杰駕駛晉K×××××號華菱之星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由北往南行駛至榆盂線75KM時駛入道路左側,與由南向北許凱生駕駛的冀A×××××陜汽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帶冀A×××××鑫宏牌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發生碰撞,造成王俊杰受傷、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晉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責任認定,王俊杰承擔本起事故全部責任;許凱生無責任。施救費19000元、拖車費2000元,賠償路產損失680元。晉K×××××號華菱之星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登記在祁縣安運捷汽車運輸服務部名下。實際經營車主為趙XX。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限額為10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限額為35.2萬元的車損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一審法院認為,趙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保險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應按合同約定賠償趙XX合理損失。趙XX請求已賠償橋頭村民委員會苗木7000元,某保險公司不認可此項損失。一審法院認為,趙XX僅提供村委會的收據一張不能充分證明其主張,對此項請求不予支持。某保險公司雖辯解施救費過高、鑒定費不屬保險范圍,但未提供證據證明,一審法院對該項辯解意見,不予采信。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之規定,一審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趙XX交通事故損失2168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17元,減半收取258.5元,由被告負擔240元,原告負擔18.5元。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焦點一、趙XX主張因事故造成榆次區什貼鎮橋頭村樹木等損失70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的上訴請求能否支持。焦點二、施救費是否過高。針對以上焦點,本院評判如下:
焦點一、趙XX提供了事故現場照片及橋頭村村委收據,據此請求因事故造成榆次區什貼鎮橋頭村樹木等損失70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因該計算損失的依據僅有橋頭村村委收據一份,對損失的計算依據不足,不能充分證明其主張,故一審法院對此項請求不予支持,其此項上訴請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焦點二、上訴人某保險公司雖辯解施救費過高,但未提供證據證明,根據現場施救情況分析,結合施救費票據,該費用是實際發生的費用,應予支持。
綜上,二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31元,由上訴人趙XX負擔50元,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281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曉軍
審判員 元曉鵬
審判員 楊姣瑞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書記員 張亞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