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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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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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6民終308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3-28
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男,漢族,住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四川愛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
法定代表人:陳XX,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男,該公司員工。
上訴人王XX因與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人民法院(2018)川1602民初468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XX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某保險公司承擔車損費用20,800元;2.鑒定費及上訴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1.某保險公司單方委托云南警官學院做出司法鑒定書,不應作為拒賠證據采信;2.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交警出具的責任認定書效力大于保險公司單方委托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書。
某保險公司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依法維持原判。
王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王XX墊付的兩次車輛修理費共20,800元;2.判令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川X×××××小型普通客車(車輛識別代號LEXXX4DB9GLXXX288,發動機號碼100××××9394)系王XX所有,王XX為該車在某保險公司處購買了交強險及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保險及不計免賠。
2018年4月27日18時左右,王XX的妻子李平駕駛川X×××××小型普通客車在廣安車管所附近景山學校加油站加油后離開時,車輛與加油站欄桿擦剮導致車輛受損。擦剮發生后駕駛人李平因缺乏駕駛經驗,未察覺車輛受損并駕車離開。次日8時左右,駕駛人李平發現車輛受損,遂報險。保險公司查驗現場后將車輛送修,后定損為21,000元,某保險公司認為,根據《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一章第八條第二項:下列情況,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二)事故發生后,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賠償處理第十三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并在保險事故發生后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之規定,駕駛人李平在事故發生后駛離現場,不符合保險賠付條件。在雙方協商后,某保險公司賠付了14,700元,剩余6,300元未賠付。
2018年7月29日,王XX的妻弟李勇駕駛川X×××××小型普通客車在悅來鎮馬莊村路段,倒車與路邊車牌為川17-×××××的拖拉機碰撞,隨即報險、報警。經廣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第二大隊出具第51160242018000333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勇承擔全部責任。該次事故王XX用去車輛維修費14,500元。該次事認定故系經現場照片認定,交通警察支隊第二大隊未到現場。2018年8月20日,某保險公司委托了云南警官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對本次事故進行肇事車輛現場痕跡和碰撞痕跡的同一性檢驗,并出具了云警院(2018)DL092號《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一、川X×××××小型普通客車的車尾部后擋風玻璃表面的撞擊刮擦破損痕跡和車尾部后擋風玻璃右側邊框表面由右向左橫向受力的撞擊刮擦破損痕跡,不是倒車過程中與現場停放的川17-×××××拖拉機的車尾部貨廂撞擊刮擦肇事而形成;二、駕駛員李勇報稱駕駛車輛現場倒車過程中與停放的拖拉機車尾部貨廂車身表面碰撞的本次車輛現場肇事情況陳述不屬實;三、現場道路上川X×××××小型普通客車的車尾部車身表面與川17-×××××拖拉機的車尾部車身表面相對、近距離靠近停放于現場道路的本次車輛現場肇事情況,系相關當事人利用已經發生過肇事破損的車輛再次可以擺放的虛假車輛肇事現場。某保險公司認為該行為屬于《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一章第八條第一項:下列情況,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一)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之規定,以此為由拒賠王XX該次事故車損并下發了《機動車輛保險拒賠通知書》。某保險公司拒賠后,王XX找到悅來鎮馬樁村村民委員會出具了一份《證明》,證實駕駛人李勇在村委會料場旁邊倒車沒注意,撞上了川17-×××××拖拉機,導致川X×××××號車輛受損屬實,《證明》上有邵昌成等八位在場人的簽字。
上述事實,有王XX行駛證、某保險公司營業執照、負責人身份證明、《機動車輛保險拒賠通知書》、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證明》、云南警官學院司法鑒定中心云警院(2018)DL092號《鑒定意見書》、機動車輛商業保險單、機動車輛保險車損定損單、2018年7月29日事故現場照片以及王XX、某保險公司的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王XX與某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均應遵守并切實履行。王XX車輛于2018年4月27日18時左右發生擦剮后,未及時發現并駛離了現場,于次日8:30左右報險。鑒于駕駛人缺乏經驗,對于普通擦剮致損的感知力較低,沒有及時發現車損實屬情理之中,且其發現后在48小時內報險,王XX在某保險公司處購買了機動車損失險,某保險公司應予賠付,故對王XX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剩余車損6,300元的主張,予以支持。2018年7月29日第二次事故后,某保險公司委托云南警官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該鑒定中心業務范圍為:法醫病理鑒定…痕跡司法鑒定、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鑒定,且該次司法鑒定人員的執業范圍均為痕跡司法鑒定、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鑒定,具有相關的資質。廣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第二大隊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系經過現場照片認定,云警院(2018)DL092號《鑒定意見書》相對更加權威與專業,故對該鑒定意見予以采信,依照《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一章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該情況下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故對于王XX要求保險公司賠付14,500元車損的主張,不予支持。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王XX賠償車損費用6,300元;二、駁回王X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20元,減半收取160元,由王XX負擔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110元,分別向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人民法院交納。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二審查明的案件事實與一審認定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案涉云警院(2018)DL092號《鑒定意見書》是否能為定案依據。本案中,案涉《鑒定意見書》為某保險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單方委托云南警官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對肇事車輛現場痕跡和碰撞痕跡的同一性檢驗。該鑒定中心業務范圍及該次司法鑒定人員的執業范圍均有痕跡司法鑒定、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鑒定等,具有相關的資質。該鑒定依據的是由某保險公司對案涉車輛現場勘驗拍攝的22張痕跡照片,王XX也認可該照片為事發時某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所拍攝現場照片。王XX雖不認可案涉鑒定結論,但在一審庭審中表示不申請重新鑒定,且庭后也未書面申請重新鑒定。廣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第二大隊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系經過現場照片和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報案陳述認定,并未現場出警。對肇事車輛現場痕跡和碰撞痕跡的鑒定,云警院(2018)DL092號《鑒定意見書》相對更加權威與專業。王XX也未提交足以反駁鑒定結論的相反證據。一審法院對該鑒定意見予以采信并無不當。故,王XX關于案涉《鑒定意見書》不真實,應當采信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王XX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20元,由王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陽曉川
審 判 員 張登貴
審 判 員 羅喬軍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竹琴
書 記 員 何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