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何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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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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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陜08民終505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3-2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陜西省榆林市榆陽區。
負責人:薛XX,該公司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何XX,男,生于1983年3月26日。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何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陜西省榆林市榆陽區人民法院(2018)陜0802民初922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陜KVA***車的車輛損失費8000元、鑒定費2040元,共計10040元;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認定車輛損失過高,選擇鑒定機構時未通知上訴人參與鑒定過程,鑒定程序存在瑕疵,涉案陜KVA***車輛已使用2年,計算車輛損失時應扣除車輛折舊費,在鑒定意見的基礎上核減8000元;涉案車輛已實際維修,應提供維修清單及維修發票證明其損失的合理性;鑒定費系被上訴人擴大的損失,應由被上訴人承擔。
何XX辯稱,認定涉案車損所依據的鑒定意見系經人民法院委托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作出,合法有效;鑒定費系為確定保險損失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應由上訴人承擔。故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何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立即賠償其車輛損失費67850元、鑒定費2040元,共計6989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12月13日,何XX為其所有的登記在孫濤濤名下的陜KVA***號小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險等險種,其中機動車損失險限額為101593.60元,保險期限均為2017年12月13日0時起至2018年12月12日24時止。2018年8月7日下午,何XX駕駛陜KVA***號小轎車行駛至榆林市第七中學時,突遇天降暴雨,由于路面積水嚴重,導致車輛被水浸泡,致使車輛嚴重受損,事故發生后,何XX及時向某保險公司報案,保險公司派員到現場進行了勘查,何XX車輛經法院委托,陜西榆林百信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陜KVA***號車損失金額為67850元,何XX支付鑒定費2040元。
一審法院認為:何XX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機動車損失險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主體、形式合法,合同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依法應確認為有效合同。何XX依約向保險公司履行了交納保險費的義務,在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經濟損失后,某保險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在其承保險種的保險限額范圍履行理賠義務,已構成違約,故其應當承擔繼續履行賠償義務的責任。本案中,何XX訴訟請求:車輛損失67850元,有鑒定意見佐證,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鑒定費2040元,系何XX為了確定車輛損失價值支出的必要費用,一審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判決: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鑒定費共計人民幣6989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7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一致,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為:一審法院依據鑒定意見認定涉案車損是否適當。上訴人上訴稱涉案車損應在鑒定意見的基礎上核減8000元,但其在二審中并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主張,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一審法院據以認定涉案車損的鑒定意見系由人民法院委托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作出,且上訴人未提供證據證明上述鑒定意見存在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鑒定資格,鑒定程序嚴重違法,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等情形。故一審法院依據鑒定意見認定涉案車損,并無不當。
上訴人還提出鑒定費不應由其公司承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鑒定費當屬于該條規定的必要合理費用之列,依法應由保險人承擔。故一審法院判決鑒定費由上訴人承擔,應當予以支持。
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1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李文龍
審 判 員 賀金麗
審 判 員 李佳悅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郭 敏
書 記 員 白 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