隗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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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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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1民初1565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 2019-03-25
原告:隗XX,男,漢族,住北京市房山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東城區。
法定代表人:聶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崔XX,男,漢族,該公司法務。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男,漢族,該公司員工。
原告隗XX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隗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崔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隗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墊付的醫療費27611.37元(包括保險公司已支付1萬元)、護理費5880元、修車費957元。訴訟過程中,隗XX變更訴訟請求為扣除被告方已支付的1萬元。
事實和理由:隗XX系案涉事故車輛被保險人。2017年12月17日,隗XX駕駛該車至房易路長溝華冠路口時與馮曉燕發生交通事故,導致馮曉燕受傷,隗XX車輛損壞。經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認定,隗XX負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隗XX向馮曉燕支付醫療費17611.37元、護理費5880元,隗XX支付車輛修理費957元。
隗XX于2017年3月15日為案涉事故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三者險”)和機動車損失保險(以下簡稱“車損險”),上述保險均含不計免賠率險,保險期間為一年。此次事故發生在該保險合同有效期間內,某保險公司依法應當在交強險、三者險和車損險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付責任。后隗XX向某保險公司索賠遭拒,故訴至法院。
某保險公司辯稱,1、我司認為隗XX應該提供第一受益人的授權,本案的起訴主體應該為廣州廣汽租賃有限公司,在沒有授權的情況下,只有廣州廣汽租賃有限公司具有原告主體資格。2、對醫療費用的真實性認可,但是我司認為應該按照保險條款的約定在醫療費用總額中扣除15%的非醫保自費藥部分,保險公司按照總醫療費用的85%進行賠付。3、對護理費用部分,我司認為護理費用標準過高,對于護理費用的計算標準由法庭酌定。4、對于車輛維修費用,我司認可。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于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及事實,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3月15日,隗XX在某保險公司處為其小客車(車牌號:×××)投保交強險、三者險、車損險及不計免賠率險,被保險人為隗XX。交強險的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損失為2000元;三者險的賠償限額為500000元;車損險的賠償限額為182800元。保險期間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3月15日止。隗XX駕駛該車至房易路長溝華冠路口時與馮曉燕發生交通事故,導致馮曉燕受傷,隗XX車輛損壞。經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認定,隗XX負全部責任,馮曉燕無責。事故發生后,隗XX向馮曉燕支付醫療費17611.37元、護理費5880元,某保險公司向馮曉燕支付醫療費用1萬元,隗XX支付車輛修理費957元。
本院認為,隗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根據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范條款》(以下簡稱《保險條款》)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直接損失,依法應當對第三者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的部分負責賠償。隗XX在使用該涉案投保車輛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給第三者馮曉燕造成損害,且涉訴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屬于保險責任范圍,某保險公司應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各項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隗XX是否具有原告主體資格。2、對醫療費用是否應該按照全額賠償。3、護理費用的賠償標準。
1、隗XX是否具有原告主體資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隗XX作為本案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項下享有保險金請求權,其有權要求某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故隗XX要求中華聯合北京分公司賠償保險金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
2、對醫療費用是否應該按照全額賠償。
本案中,隗XX向本院提交馮曉燕的醫療費收據證明其向馮曉燕墊付醫療費用為17611.37元。庭審中,中華聯合北京分公司表示,應該按照《保險條款》的約定在醫療費用總額中扣除15%的非醫保自費藥部分,保險公司按照總醫療費用的85%進行賠付。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中華聯合北京分公司對自己提出的主張并沒有法律依據,在《保險條款》中亦無關于其主張的合同約定。且中華聯合北京分公司并未向本院提交證據證明其就自費藥等免責條款向投保人進行了提示說明,故本院對此不予支持。某保險公司應該按照《保險條款》的約定,向隗XX賠償全部醫療費用17611.37元。
3、護理費用的賠償標準。
關于護理費用一節,庭審中隗XX向本院提交了馮曉燕的護理協議及發票,某保險公司認為護理費用標準過高,但其并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佐證,故本院對此不予支持,對于隗XX主張的護理費5880元,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判決如下:
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隗XX保險賠償金總額24448.37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6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厲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叢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