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宜佳住宅建設服務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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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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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寧01民終29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3-25
上訴人(原審被告):銀川宜佳住宅建設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寧夏回族自治區(qū)。
法定代表人:李XX,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賀X,寧夏合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男,漢族,系銀川宜佳住宅建設服務有限公司職工,住寧夏回族自治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寧夏回族自治區(qū)。
負責人:周XX,系該分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梅XX,寧夏方和圓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銀川宜佳住宅建設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宜佳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不服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銀川市金鳳區(qū)人民法院(2018)寧0106民初540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閱卷、詢問并聽取雙方當事人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意見,決定對本案不開庭審理。上訴人宜佳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賀X、孫XX,被上訴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梅XX在本院指定時間到庭發(fā)表意見。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宜佳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原審原告訴訟請求;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對涉案車輛受損原因認定錯誤。某保險公司關于涉案車輛事故發(fā)生時間與其提交《接處警登記表》和《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所載內容不符,該二份證據(jù)不能證實車輛受損時間、受損原因。二、一審法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之規(guī)定分配舉證責任不當,某保險公司應當舉證證明受損事實存在以及受損事實系宜佳公司物件所致。涉案車輛所有人未親眼目睹事故發(fā)生以及車輛受損過程,一審判決在某保險公司未舉證證明是否存在PVC管脫落以及車輛受損系PVC管所致情況下,判決宜佳公司承擔責任錯誤。
某保險公司辯稱,一、宜佳公司在上訴狀中所作陳述與事實不符,接警記錄中明確寫明了車輛受損時間與車輛受損原因是因為PVC管掉落導致車輛受損,充分證實了車輛受損的時間和原因。二、機動車報案記錄中宜佳公司陳述事實錯誤,該表明確記載2月5日某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到現(xiàn)場勘查。報案記錄本身就是某保險公司工作記錄,無需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填寫,宜佳公司對該事實認定不清。某保險公司在一審中已經(jīng)提交了車輛受損的照片,本案一審認定事實清楚。三、某保險公司已經(jīng)嚴格按照《侵權責任法》的規(guī)定履行了相關的舉證責任,不存在舉證不能的情況。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某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宜佳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險代償款456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宜佳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2月3日18時,案外人楊帆發(fā)現(xiàn)其停放在銀川市金鳳區(qū)新園小區(qū)8號樓東側樓下的寧XX**的小型客車車頂部被掉落的PVC管子砸了坑。宜佳公司管理的物業(yè)公司日常巡邏的保安在巡邏時發(fā)現(xiàn)8號樓東側樓下有部分PVC管碎片。2018年2月5日遂報警,銀川市公安局金鳳分局滿城北街派出所出警,后按公民求助處理。2018年3月12日,寧A50P**車輛車主向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寧夏分公司報案,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到現(xiàn)場確認,證實該車輛確有車頂被物業(yè)管理的PVC管砸壞。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寧夏分公司遂確認寧XX**車輛損失修理項目花費4560元。同日,被損車輛寧XX**車主揚帆向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寧夏分公司申請代為求償案件索賠申請書及機動車輛索賠權益轉讓書。2018年3月28日,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寧夏分公司將上述理賠款打入車主揚帆的賬戶。因某保險公司已經(jīng)賠償了案外人揚帆的車損,現(xiàn)提起訴訟,要求判如所請。
案外人揚帆所有的寧XX**的小型客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機動車損失險,事發(fā)時在保險期內。
一審法院認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案外人楊帆居住的銀川市××區(qū)小區(qū)8號樓是由宜佳公司管理,依據(jù)已經(jīng)查明事實,寧XX**的小型客車確系8號樓墻面的PVC管脫落砸壞。因此,宜佳公司作為管理人應對管理的建筑物上的PVC管脫落造成他人財產(chǎn)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依據(jù)案外人楊帆與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的約定,現(xiàn)某保險公司已經(jīng)向案外人楊帆支付了車輛損失費4560元,基于保險法的相關規(guī)定,某保險公司行使保險代為求償權的條件已經(jīng)成就,其有權要求宜佳公司在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宜佳公司抗辯意見,因其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一審法院不予采納。根據(jù)某保險公司在庭審中提交的證據(jù),其所主張車輛損失4560元,應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銀川宜佳住宅建設服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賠償原告某保險公司4560元。一審案件受理費25元,由被告宜佳公司負擔。
二審期間,宜佳公司未提交新證據(jù)。
某保險公司為支持其抗辯意見,向本院提交現(xiàn)場照片八張,證明:案涉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和事實與接處警記錄和保險公司的機動車報案記錄內容一致。
宜佳公司質證認為,該組照片不屬于二審新證據(jù),并且該證據(jù)系保財險銀川分公司單方制作,照片上的日期存在可更改性,無法判斷該證據(jù)的真實拍攝時間,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及證明目的均不認可,該組證據(jù)并不能反映出車輛受損的時間、地點和原因。
經(jīng)審查,某保險公司提交照片能夠與其一審提交證據(jù)相互印證,證實案涉事故發(fā)生時的現(xiàn)場狀況。
二審查明,2018年2月3日18時許,案外人楊帆將案涉車輛停放于銀川市金鳳區(qū)新園小區(qū)8號樓東側樓下。2018年2月5日,宜佳公司管理的物業(yè)公司負責日常巡邏的保安在巡邏時發(fā)現(xiàn)8號樓東側樓下有部分PVC管碎片。后通知楊帆,楊帆遂報警。一審法院關于上述時間節(jié)點認定有誤,本院予以糾正。其余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系保險代位求償權糾紛,雙方對案涉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并因案涉事故受損后取得賠償?shù)氖聦崨]有異議。雙方爭議焦點為案涉事故造成原因是否系停放車輛旁邊樓棟上掉落的PVC管所致,宜佳公司對此是否應當承擔責任。某保險公司一、二審提交證據(jù)結合宜佳公司一審所作陳述,能夠證實宜佳公司日常負責巡邏保安發(fā)現(xiàn)涉案車輛受損事實后告知車主,車主后報險。宜佳公司作為案涉事故小區(qū)的管理單位,未舉證證明在案涉事實發(fā)生過程中其不存在過錯行為,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某保險公司依據(jù)保險合同約定,賠償案外人楊帆損失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償權,一審法院判決宜佳公司支付某保險公司所支付賠償款的處理符合本案事實及法律規(guī)定,應予確認。宜佳公司二審未舉證推翻其在一審所作當庭陳述,對此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對其關于一審判決對案涉車輛受損原因認定事實不清,某保險公司未盡舉證責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對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綜上,雖然一審判決關于案涉車輛事故發(fā)生及發(fā)現(xiàn)時間認定有誤,但不影響本案處理結果。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七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銀川宜佳住宅建設服務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高衛(wèi)國
審判員 李玉霞
審判員 程改煥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田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