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X甲、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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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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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民終949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3-1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諸暨市。
主要負責人:陳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姚X乙,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姚X甲,女,漢族,住諸暨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項X,浙江信順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姚X甲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諸暨市人民法院(2018)浙0681民初1305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因經過閱卷和詢問當事人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而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不合理的訴訟請求163476元。事實和理由:1.事故車輛已經維修完畢,故車輛損失以及維修金額實際已經確定,被上訴人不提供相應修理費發票,而以第三方評估機構評估結論再次對車輛損失進行認定,不僅存在弄虛作假的嫌疑,更是與案件事實不符。2.被上訴人車輛的維修單位并非4S店,修理過程中以市場價格購入配件對車輛更換修理,但在評估報告中,配件金額卻以4S店標準進行報價,致使評估金額無法正確反映事故實際損失。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片面以評估報告金額作為損失確認的依據,致使被上訴人在保險理賠中獲利,違背了保險法基本原則以及保險對社會保障的初衷,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后依法改判。
姚X甲辯稱,車輛損失是經過法院委托的評估機構再次評估,是客觀合理的。而且,評估報告中明確顯示是通過汽配市場詢價而得到價格,而非4s店價格,車輛損失具體確定。被上訴人沒有義務一定向上訴人提供相應的修理費發票,被上訴人的合同義務僅僅只是交納相應的保險費,而上訴人的義務是承擔保險責任。本案事實清楚,損失具體確定,上訴人應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
姚X甲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計人民幣163476元(具體為車輛損失156576元、施救費1200元、評估費57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2月24日,姚X甲所有的浙D×××××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輛商業險,其中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和保險價值為1408000元,不計免賠。
2018年2月23日,袁紅波駕駛被保險車輛,在諸暨市三江口大橋地方與俞勝利駕駛的電動車撞上,造成車輛損失。
事故發生后,姚X甲花去拖車費1200元。浙D×××××車輛經諸暨宇信價格評估有限公司評估,評估意見為:車輛損失為156576元。姚X甲為此支付評估費5700元。
審理中,經某保險公司申請,該院委托諸暨明興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浙D×××××號小型轎車的車輛損失進行重新評估。2018年11月23日,諸暨明興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論顯示浙D×××××號機動車因交通事故所致車損為139532元,某保險公司方為此墊付評估費10950元。
一審法院認為,姚X甲所有的浙D×××××號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車輛損失險等,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故可確認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成立、有效。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事故,該事故情形屬于承保責任范圍,某保險公司理應承擔賠償合理損失的責任。某保險公司辯稱兩次車輛損失評估結論均偏高,但未有相反證據予以證明,故該院不予采信。某保險公司辯稱評估費不屬于保險合同理賠范圍,該院認為該費用系本案姚X甲為查明和確定涉案車輛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費用,合理部分依法應由保險人承擔,故對該辯稱,該院不予采信。綜上,姚X甲的合理損失有:1.車輛損失費139532元;2.拖車費1200元;3.合理的評估費該院確定為5100元;以上合計145832元,某保險公司應支付姚X甲理賠款145832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應支付姚X甲保險理賠款計145832元,款限該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付清;二、駁回姚X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雙方當事人在二審中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于案涉車輛損失金額的認定。一審中,根據上訴人申請,一審法院依法委托有關評估機構對車輛損失進行了重新評估。評估機構對上訴人出具的《零配件更換項目清單》所列更換配件項目,通過汽配市場詢價及網上汽配信息比對,采用加權平均法確定應當更換的零配件價格,委托評估過程規范,亦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故一審法院根據評估結論確認車損金額,并無不當。上訴人主張評估價格過高,但未能舉證證明,本院不予采納。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據實調整為3217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孫世光
審判員 王晗莉
審判員 黃哲鋒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書記員 李佳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