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段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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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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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民終119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3-0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陽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300744055XXXX(1-1)。
負責人:劉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包X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段XX,男,漢族,住河南省唐河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唐河縣鴻源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段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唐河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2018)豫1328民初525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一審判決,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改判。(不服金額10000元)2.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合理分擔。事實與理由:一、原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段XX車輛損失10000元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不應承擔該項賠償責任。據我司調查發現,段XX酒駕是導致本次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其事故發生后與副駕駛李榮換駕,進行推卸責任,其行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屬保險責任免除。二、車輛豫R×××××號小轎車屬老舊車型,南陽市眾企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進行評估維修,其評估的28238元維修價格與現有市場維修價格相違背。另外,其車輛在整個維修過程中存在較大疑點,考慮配件的供應商資質和現有市場配件的價格以及車輛折舊等諸多因素,前期某保險公司已支付段XX車損5620.61元,現某保險公司不服金額10000元。關于本案商業險責任免責條款的法律效力依法應得到法院的確認和認可。三、上訴人不承擔該案的訴訟費。根據交強險保單合同責任免除第十條第四款的約定,“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根據商業險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條款責任免除約定,“律師費、訴訟費、仲裁費、罰款、罰金或懲罰性賠款,以及未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的檢驗費、鑒定費、評估費”,故上訴人不承擔該案訴訟費用。
段XX辯稱:1.該事故由交警部門依法確定的案件事實,上訴人提出的換駕、酒駕沒有任何證據,望法庭依法駁回。2.段XX的損失是由合法程序鑒定的,程序合法。
段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段XX損失28238元,因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主動支付賠償款5620.61元,現請求變更為22617.39元;2.訴訟費和鑒定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月3日16時,李榮駕駛屬于段XX所有的車牌號為豫R×××××小型客車行駛至唐河縣××(××線)龍潭鎮××山村路段時,雪天路滑,撞上路邊樹木致車輛損壞。該事故經唐河縣公安交警大隊認定,駕駛人李榮負事故全部責任。另查明,豫R×××××號小型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車輛損失險35002元及車損不計免賠率險,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2018年8月15日,南陽市眾企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南陽眾企評估【2018】機評鑒字第WL008號評估報告書,鑒定意見為:豫R×××××小型客車在本次事故中的損失價值為28238元。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規定:“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采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第十四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自訂立時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合法有效,雙方應嚴格全面履行合同義務。現段XX購買了車損險,無任何違約行為,某保險公司應當在合同約定的賠償限額內對段XX的合理損失予以賠付。某保險公司辯稱段XX為獲得保險賠償存在換駕行為,不能成立。因段XX未提供修車發票,對段XX在本次事故中的車輛損失依評估報告中鑒定的28238為準,扣除某保險公司已經支付給段XX的5620.61元,下余22617.39元由某保險公司賠付。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之規定,一審判決:被告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陽中心支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車損險限額內賠付原告段XX22617.39元。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65元,減半收取182元,鑒定費2000元,合計2182元由原告段XX負擔。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經審理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段XX是否存在酒駕、事故發生后是否存在與副駕駛李榮換駕行為以及車輛維修費用是否過高的問題。唐河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明確記載,發生交通事故時的車輛駕駛人系李榮,而非段XX,現上訴人提出段XX系酒后駕駛,且與李榮換駕,沒有提供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不予采信。上訴人另稱,鑒定機構出具的維修費用過高等問題,亦沒有提供證據證實自己的主張,本院亦不予支持。
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孫 峰
審判員 李 舸
審判員 張朝陽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書記員 王昭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