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XX、某保險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8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9)湘06民終226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2-27
上訴人(原審被告):羅XX,男,漢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黨XX,湖南省華容縣秉道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華容縣馬鞍新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623186360XXXX。
負責人:曹XX,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林XX,湖南祈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羅XX因與被上訴人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華容縣人民法院(2018)湘0623民初145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羅XX上訴請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返還的保險賠償金由案外人馬立云返還(上訴金額73257.63元),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1、一審法院判決由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返還保險賠償金73257.63元錯誤。上訴人與馬立云發(fā)生交通事故后,2016年10月29日在華容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的主持調解下,雙方已達成交通事故調解書,約定先由上訴人一次性賠付馬立云及其他受傷人員醫(yī)藥費25000元。馬立云再向上訴人出具了承諾書,承諾此次交通事故由上訴人支付45000元后,馬立云及其中型客車上受傷人員不再要求上訴人承擔任何費用。上訴人當日向馬立云支付了賠償款45000元。上述協(xié)議履行到位。事后,馬立云以華容縣華泰汽車運輸公司(以下簡稱華泰公司)的名義向被上訴人主張在承運人責任保險限額內索賠。被上訴人履行承運人責任保險賠償后,再向上訴人行使保險人代位求償權,導致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返還保險賠償金73257.63元。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返還的保險金,基于上訴人與馬立云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協(xié)議已經(jīng)明確約定,上訴人只需向馬立云賠償45000元后再不承擔任何費用,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返還的保險金,故應由馬立云返還。2、一審法院判決程序違法。上訴人在一審申請追加馬立云為本案被告。一審法院未對此作出處理。上訴人認為馬立云與本案訴訟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關系,是必須參加本案訴訟的當事人,故一審法院遺漏了當事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故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原審法院重審。
某保險公司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某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羅XX返還代為墊付的賠償款共計75471.03元;2、本案訴訟費由羅XX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9月30日,羅XX駕駛鄂D×××××號中型自卸貨車行駛至華容縣插旗鎮(zhèn)舒新村路段時,與馬立云駕駛的華泰公司所有的湘F×××××客車相撞,造成湘F×××××客車車上八人(司機馬立云、售票員付淑華、乘客王梅香、毛三元、張道華、萬桂蓮、李炳炎、李國祥)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華容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羅XX負事故主要責任,馬立云負事故次要責任,其余受傷人員無違法行為,無過錯。事故發(fā)生后,華泰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以保險合同糾紛對某保險公司提起訴訟,要求某保險公司履行承運人責任險保險賠償責任,該案經(jīng)本院2018年3月26日作出的(2017)湘06民終260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由某保險公司向華泰公司支付保險金80610.91元(已扣減羅XX賠償?shù)?5000元)。某保險公司已實際支付完畢該筆保險金。上述民事判決書中確認此次事故中八名受傷人員損失金額分別為:李炳炎醫(yī)療費1321.8元,住院生活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等400元,共計1721.8元;李國祥醫(yī)療費1357.18元,住院生活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等400元,共計1757.18元;毛三元醫(yī)療費1889.11元,住院生活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等400元,共計2289.11元;張道華醫(yī)療費2557.13元,住院生活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等1100元,共計3657.13元;馬立云醫(yī)療費3585.18元,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360元、營養(yǎng)費120元、護理費764元、誤工費1098元、交通費60元,共計5987.18元;付淑華醫(yī)療費8692.46元、鑒定費2200元、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1680元、營養(yǎng)費560元、護理費3564元、誤工費16464元、交通費280元、殘疾賠償金62568元,共計96008.46元;萬桂蓮醫(yī)療費3874.05元、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540元、營養(yǎng)費180元、護理費1146元、交通費90元,共計5830.5元;王梅香醫(yī)療費4634元、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720元、營養(yǎng)費240元、護理費1527元、誤工費1119元、交通費120元,共計8360元,以上全部損失合計為125610.91元。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發(fā)生后,羅XX與另一肇事車輛湘F×××××的車主馬立云達成機動車交通事故調解書,約定先由羅XX一次性賠付馬立云及其他受傷人員醫(yī)藥費25000元。2016年10月29日,馬立云出具內容為“此次事故中由羅XX一次性賠付45000元后,馬立云及其他受傷人員不再要求羅XX承擔任何費用”的承諾書,并于當日出具“收到羅XX現(xiàn)金45000元”的收條。2017年5月18日,馬立云出具內容為“此次交通事故由其個人承擔一切法律責任,與華泰公司無關”的承諾書。羅XX駕駛的鄂D×××××號中型自卸貨車未購買交強險。一審法院認為,羅XX駕駛鄂D×××××號中型自卸貨車行駛至華容縣插旗鎮(zhèn)舒新村路段時,與馬立云駕駛的華泰公司所有的湘F×××××客車相撞,造成湘F×××××客車車上八人(司機馬立云、售票員付淑華、乘客王梅香、毛三元、張道華、萬桂蓮、李炳炎、李國祥)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華容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羅XX負事故主要責任,馬立云負事故次要責任,其余受傷人員無違法行為,無過錯。事故發(fā)生后,某保險公司基于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合同的約定,已向被保險人華泰公司支付保險金80610.91元。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之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可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保蛄_XX系本案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權人,故某保險公司在已實際支付保險金后有權向羅XX行使代位求償權。羅XX辯稱馬立云曾承諾在羅XX一次性支付45000元后,不再主張任何權利,該約定不能約束某保險公司,對某保險公司不產(chǎn)生法律效力,其仍能依法行使代位求償權。羅XX所有的鄂D×××××號中型自卸貨車未依法投保交強險,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shù)模嗣穹ㄔ簯柚С帧!币虼耍_XX作為投保義務人未投交強險,應先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超出部分再由侵權人按責任承擔。本案八名受傷人員的損失共計125610.91元,其中所有的醫(yī)藥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合計32310.91元,系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項下理賠,已超過10000元的賠償限額,由羅XX賠償10000元;所有的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合計91100元系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項下理賠,未超過110000元的賠償限額,由羅XX賠償91100元。關于八名傷者的其余損失(包括鑒定費2200元)共計24510.91元,由羅XX賠償70%,即17157.63元,羅XX總共賠償118257.63元,羅XX已經(jīng)支付的賠償款45000元應予以抵扣。某保險公司主張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中其承擔的全部訴訟費用應當由羅XX承擔70%,于法無據(jù),不予支持。某保險公司已經(jīng)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合同約定賠償范圍內承擔了賠償責任,因此羅XX應當將上述賠償款返還給某保險公司。故對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予以部分支持。判決:一、羅XX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返還某保險公司賠償金73257.63元;二、駁回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686元,減半收取843元,由羅XX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對一審查明的相關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一、上訴人羅XX在本案中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二、一審法院未追加馬立云為本案被告是否正確。
關于焦點一、本案為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被上訴人人保財險華容縣支公司作為保險人,根據(jù)其與被保險人華泰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對湘F×××××號中巴車造成的司乘工作人員和乘客的損失作出賠償。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G翱钜?guī)定的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已經(jīng)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shù)模kU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shù)臋嗬挥绊懕槐kU人就未取得賠償?shù)牟糠窒虻谌哒埱筚r償?shù)臋嗬保景钢袚p失系因第三者羅XX的損害而造成的,被上訴人人保財險華容縣支公司有權自實際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羅XX請求賠償?shù)臋嗬V劣隈R立云放棄對羅XX請求賠償?shù)臋嗬蝰R立云并非涉案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該放棄行為不能約束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其仍有權向羅XX行使追償權。故上訴人羅XX認為其不應再承擔賠償責任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焦點二、關于是否應當追加馬立云作為本案被告參加訴訟的問題。人保財險華容縣支公司基于其與華泰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向羅XX主張代位求償權,基于法律規(guī)定,人保財險華容縣支公司要求羅XX直接承擔賠償責任并無不妥,馬立云并非本案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故一審法院未追加馬立云為本案被告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羅XX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632元,由羅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邵莉茜
代理審判員 宋紅燕
代理審判員 蘇 潔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劉 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