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臨沂新魯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沭陽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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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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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13民終7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2-2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
負責人:王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河南華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臨沂新魯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沭陽分公司,住所地江蘇省沭陽縣。
法定代表人:謝XX。
委托訴訟代理人:章X,江蘇鐘山明鏡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臨沂新魯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沭陽分公司(以下簡稱新魯運沭陽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沭陽縣人民法院(2017)蘇1322民初1630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2、被上訴人負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1、涉案公估報告確定的車輛損失金額過高,根據涉案車輛的損失照片綜合分析,被上訴人的車輛無法達到公估金額。2、根據上訴人的調查核實,涉案車輛的駕駛員不具有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上訴人根據保險條款的約定,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新魯運沭陽分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新魯運沭陽分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860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7月6日,新魯運沭陽分公司為其所有的蘇N×××××的重型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保險金額為285000元的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自2016年7月7日起至2017年7月6日止。
2017年6月1日1時許15分許,王興國駕駛蘇N×××××重型貨車,行駛至245省道與沭陽縣虞姬大道交叉路口,行駛中沒有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撞同方向行駛黃法林駕駛的魯P×××××重型貨車,致車輛損壞,無人受傷。該事故經沭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處理,王興國負事故全部責任,黃法林無責任。事故發生后新魯運沭陽分公司支出施救費1600元。被保險車輛蘇N×××××重型貨車損壞后,由沭陽縣交通警察大隊委托南京金典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宿遷分公司對該車損失進行評估,該公司于2017年7月3日作出公估報告,公估金額為81200元。新魯運沭陽分公司支出公估費3200元。
本案審理過程中,依某保險公司申請,一審法院委托南京陽光智恒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宿遷分公司對該車損失進行評估,該公司于2018年1月12日作出(2017)蘇1322委鑒字第00963號公估報告,結論為:評估標的損失金額為70539元,更換舊件建議殘值為539元。某保險公司對該公估報告的真實性沒有異議,認為評估標的損失金額過高,并表示無其他證據提交,不再要求法院組織第二次開庭,同意法院直接判決。新魯運沭陽分公司表示對該公估報告的證據效力予以認可,并同意法院不再組織第二次開庭,直接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新魯運沭陽分公司在某保險公司為其所有的蘇N×××××重型貨車投保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率,雙方間形成保險合同關系,上述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該保險事故發生時,新魯運沭陽分公司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對新魯運沭陽分公司因該保險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南京陽光智恒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宿遷分公司作為具有相應鑒定資質的機構,依照法定程序接受本院委托作出公估報告,某保險公司雖認為評估標的損失金額過高,但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對該公估報告的證據效力予以認定,確認新魯運沭陽分公司的車輛損失金額為70000元。新魯運沭陽分公司主張車輛施救費1600元,該費用系新魯運沭陽分公司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該費用應由保險人承擔。某保險公司認為施救費數額過高,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不予支持。新魯運沭陽分公司要求賠償其支出的南京金典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宿遷分公司公估費3200元,因該評估機構并非雙方協商選定,某保險公司對該評估機構作出的公估報告的結論不予認可,對公估報告的證據效力不予認定,由此產生的公估費應當由新魯運沭陽分公司自行承擔。
綜上,新魯運沭陽分公司的車輛損失70000元、施救費1600元,依法應由某保險公司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臨沂新魯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沭陽分公司保險金71600元。二、駁回臨沂新魯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沭陽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950元,減半收取975元(臨沂新魯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沭陽分公司已預交),由臨沂新魯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沭陽分公司負擔180元,某保險公司負擔795元。以上款項均匯至臨沂新魯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沭陽分公司指定賬戶: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沭陽建陵支行,戶名:臨沂新魯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沭陽分公司,賬號:10×××35。
二審訴訟中,某保險公司提供北京市交通委員會、江蘇省交通運輸廳的查詢記錄打印件、涉案保險合同的保險條款,證明涉案車輛的駕駛員王興國在涉案交通事故發生時沒有道路人員從業資格證,根據保險條款的約定,上訴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新魯運沭陽分公司質證意見:關于北京市交通委員會、江蘇省交通運輸廳的查詢記錄,因為上述證據是打印件,對其真實性無法確認,該證據不能達到上訴人的證明目的。關于保險條款,在涉案車輛進行投保時,上訴人并沒有將保險條款向被上訴人進行送達,被上訴人對保險條款的內容并不知情。保險條款的內容約定并不明確,不能免除上訴人的賠償責任。
本院認證意見:上訴人提供的北京市交通委員會、江蘇省交通運輸廳的查詢記錄系網絡打印件,提供的保險條款系自己單方制作的證據,對其上述證據的證明效力,本院將綜合予以確認。
本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
本案爭議焦點是:1、涉案車輛的損失數額如何確定。2、某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本院認為;
關于第1個爭議焦點,涉案事故發生之后,被上訴人已經及時向上訴人進行報險,上訴人應及時對車輛進行勘驗并定損,但上訴人并未對車輛的損失金額進行定損。上訴人對車輛損失的明細沒有異議,其僅上訴主張對公估報告確定的損失金額有異議,主張公估報告確定的損失金額過高,但是其并未提供證據予以證實,涉案公估報告系一審法院委托具有鑒定資質的公估公司作出,在沒有相反證據予以推翻的情況下,依法應予采信,一審法院根據評估報告確定車輛損失符合法律規定,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第2個爭議焦點,《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本案中,某保險公司主張根據保險條款的約定,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其并未舉證證明其已經就免責條款向被上訴人進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故其主張的免責條款不產生法律效力,其應該承擔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法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9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曹智勇
審 判 員 周棟才
審 判 員 白 金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張立東
書 記 員 李 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