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宿遷市創(chuàng)偉物流有限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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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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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13民終214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2-2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宿遷市。
法定代表人:于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郄XX,江蘇宏亮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宿遷市創(chuàng)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宿遷市。
法定代表人:姚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宿遷市宿豫區(qū)豫新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宿遷市創(chuàng)偉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chuàng)偉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宿遷市宿豫區(qū)人民法院(2018)蘇1311民初548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2、被上訴人負擔本案全部費用。事實和理由:1、涉案公估報告對車輛損失的估價遠遠高于其實際損失,且創(chuàng)偉公司并未提供車輛的維修發(fā)票,如判決全額支持,創(chuàng)偉公司會獲得超出其損失的保險金,違反保險法損失補償?shù)脑瓌t。2、涉案車輛維修之后更換下來的零部件,某保險公司有權按照保險條款的約定進行收回。
創(chuàng)偉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事實和理由:1、涉案公估報告系一審法院依法委托公估機構進行公估得出,該公估機構及公估人員均具有相應的資質,其出具的公估報告應該予以采信。2、關于車輛的維修發(fā)票,因某保險公司沒有理賠,創(chuàng)偉公司沒有向維修單位支付車輛的維修費,無法提供車輛的維修票據(jù)。
創(chuàng)偉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某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80220元并負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謝進為其所有的蘇N×××××號奧迪小型轎車(注冊日期為2015年9月28日)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商業(yè)保險,承保險種包括機動車損失保險、不計免賠等,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為793471元,保險期限自2017年9月11日至2018年9月10日。2018年7月8日,姚正華駕駛的蘇N×××××號奧迪小型轎車在宿遷市霸王舉鼎處涉水行駛時致使車輛受損。姚正華通過95518熱線向某保險公司報案,某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出險并勘驗了車輛受損情況,本車前部燈受損,無其他損傷。因雙方就損失金額未能達成一致,創(chuàng)偉公司委托連云港安順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宿遷分公司對車輛損失進行評估,其認定損失金額為76000元,某保險公司不予認可。經(jīng)一審法院委托的江蘇寧價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宿遷分公司對涉案的蘇N×××××號奧迪小型轎車進行評估,確認損失金額為74500元(已扣除殘值200元)。該次評估支出評估費5720元。
一審法院認為,被保險人遭受財產(chǎn)損失的,保險人應按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付。本案中,車輛損失金額系評估機構評估得出,可以作為認定損失的依據(jù)。關于評估費,根據(jù)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故本案評估費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某保險公司應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內賠償宿遷市創(chuàng)偉物流有限公司各項損失合計80220元(含車輛損失74500元、評估費5720元)。案件受理費1806元,減半收取903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jù)。
本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
本院二審查明:某保險公司在涉案車輛報險之后并未對車輛進行定損。
本案二審爭議焦點是:涉案車輛損失應如何確定。
本院認為:涉案車輛因事故受損之后已經(jīng)向某保險公司進行報險,但某保險公司并未對車輛的損失進行定損,為查明涉案車輛的損失數(shù)額,一審法院依法委托公估機構對涉案車輛的損失進行公估,該公估機構及公估人員均具有相應的資質,其出具的公估報告依法應予采信,某保險公司主張涉案公估報告認定的車輛的損失數(shù)額過高,但是其并未舉證予以證實,其應該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關于某保險公司主張被上訴人并未提供車輛的維修發(fā)票的問題,因涉案車輛的損失數(shù)額已經(jīng)經(jīng)過公估,該公估報告足以證實車輛的損失數(shù)額,某保險公司主張應該提供維修發(fā)票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關于某保險公司主張根據(jù)保險條款的約定,對涉案車輛維修之后的零部件其有權收回的問題,某保險公司在本案中并未提供保險條款予以證實,且公估報告已經(jīng)對維修之后的零部件的殘值予以扣除,故某保險公司的該上訴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上訴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法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806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徐 寧
審 判 員 曹智勇
審 判 員 周棟才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張立東
書 記 員 王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