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一鼎通運輸有限公司、乙保險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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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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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3民終11841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2-20
上訴人(原審被告):深圳市一鼎通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辦公場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785270XXXX。
法定代表人:蔣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詹XX,廣東鵬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廣東鵬浩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10、17-28層、B座1-4、15-19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892305XXXX。
負責人:李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彭XX,廣東德納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石XX,廣東德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892225XXXX。
負責人:郭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倪XX,廣東都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戴X,廣東都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楊XX,男,漢族,身份證住址:安徽省金寨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胡X,男,漢族,身份證住址:湖南省汨羅市,
原審被告:魏XX,男,漢族,身份證住址: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詹XX,廣東鵬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廣東鵬浩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上訴人深圳市一鼎通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一鼎通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楊XX、胡X、原審被告魏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2016)粵0304民初1296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一鼎通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并改判為甲保險公司向乙保險公司賠償款項67165.06元及相應利息損失;2.甲保險公司、胡X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案外人深圳華鑫源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下稱華鑫源公司)是涉案車輛商業保險的被保險人,對本次事故發生不存在過錯,不負有賠償責任,因此甲保險公司不負有保險金賠償責任屬于事實查明不清。涉案車輛粵B×××××車輛以案外人華鑫源公司為被保險人投保是甲保險公司的集團VIP投保方式,甲保險公司在投保時清楚一鼎通公司為涉案車輛的登記車主,認可華鑫源公司與一鼎通公司的保險利益關系,確認一鼎通公司為保單的索賠權益人,甲保險公司的主張是甲保險公司業務部門與理賠部門的溝通不暢造成的。因此,甲保險公司以此作為拒賠理由是沒有事實依據的。二、甲保險公司主張楊XX事故發生時未取得從業資格證應予免賠沒有依據。首先,涉案車輛在甲保險公司處購買的商業險包含了“車責不計免賠”,按照通常理解,涉案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不計免賠的。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甲保險公司關于“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免賠的約定屬于免除自己應承擔的義務,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屬于無效條款,楊XX已經取得了交通警察支隊頒發的A2駕駛證,具備駕駛涉案車輛的資質。最后,根據《保險法》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保險法第17條規定的“明確說明”應如何理解的問題的答復》規定,所謂“明確說明”應是指保險人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之前或者簽訂保險合同之時,對于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本案中,甲保險公司既未在保險單的保險條款中采取措施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也未就其主張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的類型、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等向投保人作出解釋,投保人無法了解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不知悉保險條款中“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指的是何種證書,因此,在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含義不清晰時,應做對一鼎通公司有利的解釋,甲保險公司該項免賠主張不成立。綜上所述,請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改判,維護一鼎通公司的合法權益。
乙保險公司辯稱,乙保險公司認可一鼎通公司的上訴意見,乙保險公司之所以不上訴是考慮減少訴累。
甲保險公司辯稱,一、楊XX在事故發生時無駕駛運營車輛的駕駛資格,該情形符合商業險的免責約定,且免責條款不存在無效情形。一審法院認定甲保險公司在商業險內不承擔賠償責任是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二、在同起事故的關聯案件中,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也依法支持了甲保險公司的商業險免責意見,并判決甲保險公司僅在交強險內承擔責任,商業險無法承擔責任。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粵民申10390號、10391號民事裁定書中,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也認定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采信甲保險公司商業險免賠的意見有事實及合同依據,并無不當,并據此駁回了一鼎通公司的再審申請。關于一鼎通公司的第一點上訴意見,甲保險公司堅持一審的答辯意見。綜上,甲保險公司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公正合理。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魏XX的陳述意見與一鼎通公司的上訴事實和理由一致。
楊XX、胡X二審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乙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楊XX、一鼎通公司、魏XX、甲保險公司、胡X連帶賠償乙保險公司經濟損失223883.55元;2.楊XX、一鼎通公司、魏XX、甲保險公司、胡X連帶向乙保險公司支付上述款項至還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2015年12月9日至2016年2月5日的利息為1755.19元,計算方式為:223883.55元×4.85%÷365天×59天),上述金額合計:225638.74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車牌號碼分別為粵B×××××及粵B×××××的車輛在乙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乙保險公司簽發的兩份保單載明:承保險種包含機動車損失保險(附不計免賠)及新增加設備損失保險等,其中,粵B×××××車輛的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162000元,新增加設備損失保險金額為40000元,粵B×××××車輛的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82350元;保險期限均自2015年6月6日0時起至2016年6月5日24時止;被保險人均為案外人深圳市泰安物流有限公司(下稱泰安公司)。
2015年6月12日3時45分,胡X駕駛湘A×××××號重型倉柵式貨車在汕尾市海××后門路段××飯店停車場(××國道××-550米)往324國道路面倒車時與由楊XX駕駛的從深圳開往汕頭方向的粵B×××××號中型半掛牽引車(掛車:粵B×××××)發生碰刮,致粵B×××××號車(掛車:粵B×××××)在失控側翻過程中越過中線再與對向開往深圳由案外人王冠軍駕駛的粵B×××××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掛車:粵B×××××)發生碰撞。事故造成湘A×××××號車上貨物首先起火,接著引燃停放在平江飯店停車場包括粵B×××××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掛車:粵B×××××)在內的多輛車起火燃燒,造成車輛及車上貨物不同程度損壞,粵B×××××號車司機王冠軍受傷的交通事故,受火災影響,平江飯店房屋部分遭到損壞。根據海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海公交認字[2015]第0033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胡X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楊XX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其余涉事車輛駕駛人不承擔責任。
楊XX在事故中駕駛的粵B×××××車輛的登記車主為一鼎通公司,在甲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其中,交強險的被保險人為一鼎通公司,保險期間自2015年3月15日0時起至2016年3月14日24時止;商業三者險的被保險人為案外人華鑫源公司,保險期間自2015年3月15日0時起至2015年9月14日24時止,賠償限額為150萬元,附不計免賠。
楊XX與一鼎通公司之間存在車輛掛靠經營關系,二者在2011年3月10日簽訂了一份《深圳市道路集裝箱貨物運輸車輛合作經營合同示范文本》,約定:甲乙(甲方為一鼎通公司,乙方為楊XX)雙方一致同意由乙方投資道路集裝箱貨物運輸車輛(解放牌牽引車:粵B×××××號,掛車粵B×××××)掛靠在甲方公司名下經營,合作期限自2011年3月10日至2016年3月10日止。另,上述粵B×××××車輛商業險保單還載明車輛使用性質為營業特種車,且保單所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約定: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或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根據一鼎通公司及甲保險公司提交的從業資格證及廣東省道路運輸管理信息網從業資格查詢結果顯示:楊XX于2015年7月3日取得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
事故發生后,海豐縣價格認證中心對乙保險公司承保的粵B×××××及粵B×××××兩車進行車輛損失價格鑒定,結論為兩車損失價格分別為189000元及65600元。
乙保險公司另提交了一份海豐縣新新交通拯救中心出具的拖吊費發票,證明其所承保的粵B×××××車輛在事故中產生施救費用4500元的事實。
此后,乙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并結合上述海豐縣價格認證中心的價格鑒定,核定粵B×××××車輛的損失金額為122208元,粵B×××××車輛的損失金額為61303.55元,車上設備即集裝箱的損失金額為39000元,施救費金額3372元,四項合計225883.55元。乙保險公司在扣除交強險賠償金額2000元后,于2015年12月8日向其被保險人泰安公司分兩筆轉賬支付賠償款162580元、61303.55元,合計223883.55元。
一審另查:一鼎通公司成立于2006年2月23日,注冊資本1000萬元,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股東為蔣XX;該司于2017年12月13日進行過股東變更登記,變更前股東為被告魏XX。
一審法院認為: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本案中,因楊XX、胡X的責任引發道路交通事故并造成案外人泰安公司名下粵B×××××及粵B×××××兩車受損,乙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自向泰安公司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取得了代位行使向楊XX、胡X的請求賠償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根據交警部門認定的事故責任比例,楊XX、胡X分別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及主要責任,故一審法院酌情認定楊XX對乙保險公司追償的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即223883.55元×30%=67165.06元),胡X對乙保險公司追償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即223883.55元×70%=156718.49元),楊XX、胡X并應自乙保險公司代償之次日(即2015年12月9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支付逾期賠付期間的利息損失。乙保險公司訴請楊XX、胡X相互之間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無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一鼎通公司的責任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楊XX與一鼎通公司簽訂有車輛掛靠經營合同,楊XX在事故中駕駛的粵B×××××及粵B×××××兩車均掛靠在一鼎通公司名下經營,故乙保險公司主張一鼎通公司與楊XX承擔連帶責任,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魏XX的責任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魏XX作為一鼎通公司在本案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時的唯一自然人股東,且未提交證據證明其股東財產獨立于公司財產,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乙保險公司訴請魏XX對一鼎通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一審法院亦予支持。
關于甲保險公司的責任問題。甲保險公司辯稱其所承保的粵B×××××車輛的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在另案中已經履行完畢,一鼎通公司、甲保險公司、楊XX、胡X、魏XX均無異議,一審法院予以確認。至于甲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項下的賠償責任問題,一審法院認為,首先,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粵B×××××號車輛商業三者險的被保險人是案外人華鑫源公司,且目前無相關證據證明華鑫源公司對本次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并應承擔責任,因此甲保險公司并不負有保險賠付義務。乙保險公司及一鼎通公司以甲保險公司在承保時明知保險車輛的登記車主系一鼎通公司為由,主張甲保險公司應當對登記車主的責任承擔保險金賠付義務,該主張缺乏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采納。其次,退一步而言,即使一鼎通公司可視同粵B×××××號車輛商業三者險的被保險人,保險合同約定“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該條款內容明確、具體,沒有歧義,保險人已使用醒目的黑體字并以專門章節予以標識、提示,且投保人一鼎通公司在投保單投保人聲明處進行簽字確認,甲保險公司已履行了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該條款對雙方均有約束力。粵B×××××車輛為營業特種車,楊XX在事故發生時并不具有從事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的許可,符合上述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所規定的“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的情形,故甲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亦成立,一審法院予以采納。綜上兩個理由,乙保險公司主張甲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乙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部分成立,一審法院部分予以支持。一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一、楊XX、一鼎通公司、魏XX應于一審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向乙保險公司賠償款項67165.06元及相應利息損失(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以67165.06元為基數,自2015年12月9日計至實際履行之日止);二、胡X應于一審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乙保險公司賠償款項156718.49元及相應利息損失(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以156718.49元為基數,自2015年12月9日計至實際履行之日止);三、駁回乙保險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如果未按一審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4684元(已由乙保險公司預交),由楊XX、一鼎通公司、魏XX連帶負擔1405元,由胡X負擔3279元。
二審中,一鼎通公司、魏XX提交一份經辦人員(一鼎通公司處的車保員)的聲明,用于證明投保單手寫的內容并非一鼎通公司書寫,投保單加蓋的公章不能證明甲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已經向一鼎通公司就免責的相關條款及意義作了解釋及明確說明。
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另查明,對本案案涉事故賠償問題引起的關聯訴訟,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粵15民終208號民事判決書,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粵民申10391號民事裁定書、(2018)粵民申10390號民事裁定書中,均有詳細論述。
本院認為:本案為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二審爭議焦點是甲保險公司對其承保的商業險三者險能否免賠。首先,一鼎通公司上訴提出甲保險公司免責條款的效力問題,其二審提交的證明屬于證人證言,出具人未出庭作證,且出具人員系一鼎通公司員工,與一鼎通公司具有利害關系,本院對該證據不予采信。從投保單上看,投保人已經在投保單等投保憑證上簽章確認保險公司向其履行了法定的提示告知義務,投保人簽章屬實,符合保險法司法解釋二關于認定免責條款合法有效的情形。其次,一鼎通公司上訴主張免責條款中的必備證書未明確指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該免責條款所要求的證書存在異議。但本案中,案涉事故車輛屬于營業性貨運車輛,無論是車輛投保人還是實際控制人,均應對經營性道路運輸活動相關法律法規具備基本的知識和經驗,應當知悉駕駛員從事道路運輸活動應取得從業資格,甲保險公司將駕駛員必須具備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作為免責條款約定,并未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的責任。一鼎通公司作為以經營性道路運輸活動為業的運輸公司,其該項主張不能成立。故楊XX在事故發生時不具有從事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的許可,符合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規定的免責情形,甲保險公司在商業險三者險免責。一鼎通公司上訴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一鼎通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405元,由上訴人深圳市一鼎通運輸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 程
審判員 翁 艷 玲
審判員 雒 文 佳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 張予瀠(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