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田XX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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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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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06民終1658號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二審 民事 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1-2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貴州省銅仁市碧江區*幢*層。
負責人:秦X,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任X甲,該公司職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田XX,女,土家族,住貴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任X乙,男,住貴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系田XX之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馮X,男,漢族,住貴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田XX、馮X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8)黔0625民初74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及理由:1、田XX的經濟損失是由于在上訴人處承保的車輛與田井明駕駛的車輛相撞所導致,田井明雖然在本次事故中無過錯,但貴州省的司法實踐是交強險賠償不分責不分項,故田井明及其車輛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范圍內與上訴人平均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遺漏當事人,導致判決結果不公平。2、田XX主張的經營性損失不屬于直接損失,而屬于間接損失,一審判決對該損失進行認定,事實不清。
田XX、馮X均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田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判決二被告共同賠償原告財產及生產經營性損失共計184382元;二、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1月15日,被告馮X駕駛車牌號為貴05-×××××號運輸型拖拉機行至印江縣朗溪鎮昔卜村貓口組時發生交通事故(經印江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被告馮X負事故全部責任),被告馮X駕駛的車輛側翻將原告的酒廠廠房、設備和簡易養牛棚嚴重損毀,導致原告酒廠無法正常生產經營,停產時間為8個月。被告馮X駕駛的貴05-×××××號運輸型拖拉機投保于某保險公司(包括交強險責任限額122000元和商業第三者險責任限額500000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事故發生后,原告田XX因與田應良、田應初就本案標的物酒廠廠房、設備和簡易養牛棚的所有權發生爭議,原告田XX于2017年3月20日向一審法院起訴,后經一審法院組織調解三方達成調解協議,確認原告田XX對酒廠廠房、設備和養牛棚享有所有權。本案立案受理后,由于原、被告三方對本案標的物價值爭議較大,原告于2018年5月10日向一審法院申請對其經濟損失(酒廠廠房及設備、簡易養牛棚以及酒廠8個月的經營性損失)進行評估鑒定。一審法院委托貴州皓天價格評估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貴州皓天價格評估司法鑒定所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2018)皓鑒字第319號評估意見,原告的總損失為186293元。田XX支付鑒定費11000元。另查明,貴州皓天價格評估司法鑒定所在對本案標的物進行現場勘察時,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任X乙、被告馮X以及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都在現場。同時查明,原告的酒廠廠房、設備和簡易養牛棚在2014年304省道改擴建時未被政府征收。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民事權益受到法律保護,侵害公民民事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根據評估意見書的鑒定意見,原告的財產損失和經營性損失共計186293元,故對原告主張其財產損失和經營性損失184382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原告田XX支付的鑒定費11000元,屬財產價值和經營性損失評估支出的合理費用,應當作為本案產生的損失一并計算。關于責任承擔問題。被告馮X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是因為被告馮X的侵權行為導致原告財產損毀并無法正常生產經營,造成原告經營性損失。故對原告要求被告馮X賠償其財產損失和經營性損失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由于本次交通事故的肇事車輛貴05-×××××號運輸型拖拉機投保于某保險公司。對于原告田XX的損失,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予以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由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田XX184382元。案件受理費3980元,由被告馮X負擔;鑒定費110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二審認定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一、本案是否遺漏必須承擔賠償責任的當事人二、田XX的停業損失是否應當由上訴人賠償關于第一個焦點,本院認為,本案是道路交通事故所引發的侵權責任賠償案件,故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當事人請求多個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十條、第十一條或者第十二條的規定,確定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或者按份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條規定: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造成被上訴人田XX財產損失的具體侵權人是被上訴人馮X,案外人田井明雖然是本次事故的參與者,但根據交警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田井明在事故中無責任,即田井明不是本案的侵權人。田XX起訴具體侵權人馮X及其所駕車輛的承保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條規定,田XX的經濟損失應當由具體侵權人馮X承擔,上訴人作為馮X所駕車輛的保險公司,承擔對馮X的替代賠償責任。田井明不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故一審法院并未遺漏當事人。上訴人提出“田井明及其車輛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范圍內與上訴人平均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遺漏當事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關于第二個焦點,田XX的酒廠在正常經營期間被馮X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導致酒廠停業,停業期間的經濟損失屬于預期可得利益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第三款規定: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本案中,酒廠停業期間的經濟損失,屬于該第三款規定的“其他重大損失”,應予賠償。上訴人提出“一審判決對該損失進行認定,事實不清”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98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紅芳
審 判 員 吳曉慧
審 判 員 張金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景煊
書 記 員 羅 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