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胡XX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8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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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5民終23號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1-1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溫州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300670292XXXX。
負責人:朱XX。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湖北沮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付X,湖北沮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胡XX,男,漢族,住湖北省當陽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龔XX,女,漢族,住湖北省當陽市。
以上二被上訴人共同委托的訴訟代理人:胡X,湖北今天(宜昌)律師事務所律師。
以上二被上訴人共同委托的訴訟代理人:劉XX,湖北今天(宜昌)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胡XX、龔XX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當陽市人民法院(2018)鄂0582民初183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依法撤銷湖北省當陽市人民法院(2018)鄂0582民初1831號民事判決,改判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或依法裁定將本案發回重審。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對于本案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1.原審法院錯誤認定某保險公司與紹興新艾米健康信息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艾米公司)之間形成委托代理關系。2.一審法院不予準許追加新艾米公司為本案的第三人參加訴訟不當。3.—審法院認定胡義虎與某保險公司之間成立保險關系。這與本案查明的事實不符,在未弄清楚該保險的真實投保人及保險人的情況下,認定該案件的事實有主觀臆斷的成分。4.關于本案適用法律問題。因原審法院對本案的事實認定不清,導致適用法律錯誤,某保險公司承擔了不該承擔的賠償責任。
胡XX、龔XX辯稱,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某保險公司應當依法承擔保險責任。
胡XX、龔XX一審訴訟請求:判令人壽財保溫州中心支公司支付胡XX、龔XX意外身故保險金人民幣100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如下:
2017年5月20日,某保險公司委托新艾米公司通過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當陽支公司業務經理王云平,由湖北省當陽市半月鎮紫蓋村村民委員會協助,向胡義虎推銷《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一份,胡義虎交保費120元,約定意外身故保額100000元,胡義虎收到保險卡。2017年7月20日20時許,胡義虎駕駛無號牌二輪摩托車沿湖北省當陽市半月鎮紫蓋村四組鄉道由先鋒糧站方向往張沖水庫方向行駛,行至紫蓋村××村道地段時,駛出路外后摔倒至路面東側水渠內,造成胡義虎死亡、二輪摩托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胡義虎經搶救無效于當日身亡。該事故經當陽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胡義虎系車禍造成顱腦嚴重損傷致腦功能障礙死亡。2017年9月12日,胡XX、龔XX向某保險公司提出索賠,同年9月25日,某保險公司發出拒賠通知書,拒賠理由:胡義虎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及無牌號二輪摩托車,根據《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責任免除第七條(四)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期間。胡義虎有妻龔XX,子胡XX。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二款規定:“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執行其工作任務的人員職權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保險人對其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負舉證責任。”胡義虎向某保險公司委托的新艾米公司辦理人身保險合同業務,某保險公司收取保費,并出具了保險憑證,對受委托人的行為應承擔法律責任。關于免責條款,某保險公司不能舉出有效證據證明就免責條款對胡義虎作出了提示和說明,免責條款對胡義虎不產生法律效力。胡義虎作為投保人在某保險公司投保《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后,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龔XX、胡XX作為胡義虎的直系親屬,向某保險公司主張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100000元的訴訟請求,合法合理,雙方之間的人身保險合同關系事實清楚,雙方均應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基于前述理由,一審法院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支付胡XX、龔XX保險金人民幣100000元,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履行【給付辦法:由當事人匯至收款單位:當陽市人民法院;開戶行:農行當陽市壩陵分理處;賬號:17×××59】。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法院同時決定,一審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在二審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
經審理查明,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為:本案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本案龔XX、胡XX主張的因胡義虎意外身故的賠償責任。雖然根據某保險公司的舉證,本案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團體險保險單上顯示的投保人為新艾米公司,但根據紫蓋村村委會出具的關于投保過程的證明,胡義虎直接將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費通過村委會交給人壽財保的業務經理,人壽財保的業務經理向胡義虎出具保險憑證,在卷證據均不能證明人壽財保對胡義虎就其投保保險的性質及具體參保的團體、免責條款等作出了說明。因此,從查明的事實看,胡義虎向人壽財保當陽支公司的業務經理繳納保險費,某保險公司接受其作為團體險的成員為其承保,本案的投保人應當認定為胡義虎。至于人壽財保內部與新艾米公司之間是如何合作不影響本案保險合同的成立。現龔XX、胡XX因胡義虎意外身故向某保險公司主張保險責任,某保險公司應當予以賠償。某保險公司對紫蓋村村委會出具的證明所述投保過程無異議,亦未就新艾米公司與胡義虎之間是否存在其他法律關系作出相應舉證,新艾米公司是否參與訴訟不影響本案基本事實的查明,一審未將其追加作為第三人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對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和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經合議庭評議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2300元(某保險公司已預交),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朱紅洲
審 判 員 劉 強
審 判 員 關俊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戴倩倩
書 記 員 袁昌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