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陳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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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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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民終41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1-2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住所地:周口市黃河路中段陳州辦事處牛營社區。
負責人:李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該公司員工。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XX,女,漢族,住西華縣。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陳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西華縣人民法院(2018)豫1622民初357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陳XX表示不再參加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河南省西華縣人民法院(2018)豫1622民初3571號民事判決,發回重審,上訴金額1萬元;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根據《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第一章機動車損失保險第六條中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保險機動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范圍,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因為該訴訟費是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合同承擔范圍,請法院依法改判。2、該評估報告雖然為法院委托,評估時未通知我司到現場參與評估,程序不合法,我公司委托的評估公司對該車輛進行評估金額才為24962元,而一審法院委托評估機構評估金額38000元,兩份評估報告相差之大,一審所委托的評估對車輛評估的金額有違事實,我司提及的重新鑒定一審法院未予支持,望中院予以支持重新鑒定。綜上所述,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2018)豫1622民初3571號民事判決書,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
被上訴人陳XX辯稱,1、原審法院委托價格評估部門出具的車損鑒定結論合法有效,并無不當之處。《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損失估價鑒定暫行規定》第六條:凡在河南省境內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車物損失需要估價鑒定的,原則上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委托鑒定機構進行估價。原審中,答辯人陳XX依據上述規定,向法庭提交了交警隊委托價格評估單位出具的《車損評估報告書》,證實:事故造成答辯人陳XX所有的豫A×××××號小型轎車的車輛損失情況。被答辯人保險公司認為車損評估過高,向法院申請重新鑒定鑒定車損。原審法院根據保險公司申請,按照法定程序委托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和人員對受損車輛損失進行再次評估。保險公司將該評估結論作為車輛損失的依據提交法庭,原審法院依法予以認定。然而,保險公司在第一次庭審結束后,單方委托價格評估部門重新對答辯人的車損進行評估,所做評估損失極為不客觀、不公正。原審法院基于證據效力以及平等原則,對于答辯人和被答辯人單方委托評估部門所做的車輛損失未予認定。一審判決后,保險公司在沒有合法證據推翻一審法院委托評估的前提下,以車損過高為由進行上訴,顯然是在浪費有限的法律資源。因此,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無法成立。2、《訴訟費交納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訴訟費由敗訴方承擔。本案中,被答辯人保險公司提供的《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屬于格式的強制性免責條款,違反法律規定。因此,被答辯人保險公司作為敗訴方,在賠償責任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訴訟費用符合法律規定。綜合以上意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請二審法院依法維持原判。
陳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鑒定費等共計42885元;2、被告保險公司負擔本案的相關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4月19日16時50分許,原告陳XX駕駛自己所有的豫A×××××號小型轎車沿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西華縣田口鄉李盤營東邊路段時,由于操作不當撞在公路右側的石墩上,造成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以上事實有西華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確認。豫A×××××號小型轎車在被告太平財險周口分公司投保有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保險限額43472元,事故發生在承保期限內。另查明,豫A×××××號小型轎車經鄭州易德價格評估咨詢有限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書評定損失金額為38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保險合同依法成立有效。被保險車輛豫A×××××號小型轎車發生交通事故以后,保險人應當按照與被保險人簽訂的保險合同約定,及時履行賠償義務。西華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顯示,本次交通事故系單方事故,所以被告太平財險周口分公司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綜合本案案情,本院認定原告的車輛損失金額38000元,由被告太平財險周口分公司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賠償。關于原告陳XX請求的鑒定費,因原告陳XX提供的車輛損失價格評估報告并未作為證據采用,該項請求不予支持,原告所支出的鑒定費應由其本人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陳XX車輛損失38000元,該款項直接支付至原告陳XX賬號,卡號62×××68,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西華縣箕城路支行;二、駁回原告陳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36.06元,原告陳XX負擔50.06元,被告太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負擔386元。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爭議的焦點是評估報告程序是否合法及訴訟費是否應當由上訴人承擔。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稱評估程序不合法,車輛損失金額過高,經查,一審依據的評估報告系其院技術室依法對外委托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意見,雖上訴人在一審中提出重新鑒定,但沒有提供相關證據,一審未予以支持重新鑒定適當。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稱其不應當承擔訴訟費,經查,訴訟費屬于被上訴人陳XX必要、合理的支出,應當由上訴人承擔。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胡學智
審 判 員 胡江濤
審 判 員 曹紀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田亞美
書 記 員 李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