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追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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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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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粵03民終18745號 追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1-04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12單元,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788309XXXX。
負責人:李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葉X,女,系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東莞市南城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900737594XXXX。
負責人:常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女,系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林XX,男,系該公司員工。
原審被告:曾XX,男,漢族,身份證住址:廣東省龍川縣,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曾XX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2018)粵0304民初434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被上訴人乙保險公司的原審訴訟請求:l、甲保險公司、曾XX向乙保險公司賠償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5508.08元;2、甲保險公司、曾XX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判決:一、甲保險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乙保險公司支付理賠款5508.08元;二、駁回乙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當事人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50元(已由乙保險公司預交),由甲保險公司負擔。本院向乙保險公司退還案件受理費50元。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改判上訴人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或者發回重審;2、判決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詳見上訴狀)
被上訴人乙保險公司的答辯意見:原審判決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原判,駁回上訴請求。(事實與理由詳見答辯狀)
原審被告曾XX二審經合法傳喚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詳見原審判決書)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二審經審理查明,涉案《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五條約定,被保險機動車造成下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十)除另有約定外,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或號牌;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
“粵B×××××”號車輛檢驗有效期至2015年4月,涉案交通事故發生時,行駛證已過期。
除以上事實外,原審查明其他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系追償權糾紛。二審爭議焦點是上訴人甲保險公司是否應在第三者責任限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主張肇事車輛“粵B×××××”在發生交通事故時行駛證已過期,根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條款載明行駛證過期屬于免責范圍,原審被告曾XX亦在“投保人聲明”處中簽名,上訴人甲保險公司已告知原審被告曾XX免責條款的事項,已盡合理提請注意義務,該免責條款對雙方均有效,因此上訴人甲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在投保單或者保險單等其他保險憑證上,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提示義務。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明確說明義務。”本案中,涉案原審被告曾XX簽名的保險單中“投保人聲明”處載明:1、本投保人茲聲明上述各項內容填寫屬實,貴公司已向本人詳細說明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商業險投保險種對應得保險條款的內容,特別就各條款中有關責任免除、賠償處理和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的內容做了明確說明。本人已領取了保險條款,閱讀并充分理解相關內容,同意以此作為訂立保險合同的依據。2、保險合同經投保人繳納保費并經保險人簽發保單后生效。該聲明內容均標注為黑體字,且有原審被告曾XX的簽名確認。據此,應當認定上訴人甲保險公司已履行了保險法規定的提示義務和明確說明義務,涉案免責的格式條款合法有效。原審被告曾XX的投保車輛未按規定進行檢驗,屬于保險合同免責范圍。因此,本院認定上訴人甲保險公司有權依據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拒賠。
綜上,上訴人甲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2018)粵0304民初4349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被上訴人乙保險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均由被上訴人乙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何 溯
審判員 鄧 婧
審判員 夏 靜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書記員 廖嘉穎(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