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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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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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錫商終字第0450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6-1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無錫市。
負責人許威,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吳偉洪、戴漢川,江蘇沁園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X。
委托代理人高學文,江蘇法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張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法院(2015)崇商初字第014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XX一審訴稱:其為屬其所有的蘇B×××××號轎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以下簡稱車損險)及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等險種。保險期限內,張XX之女張麗琴駕駛保險車輛與魯E×××××號正三輪車相撞,致張麗琴受傷、車輛損壞。事發后,魯E×××××號正三輪車駕駛員當場棄車逃離現場。交警部門未認定事故責任。張XX委托無錫市價格認證中心(以下簡稱認證中心)對保險車輛損失進行鑒定。認證中心出具車輛物品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以下簡稱鑒定結論書),認定車輛損失為129761元。張XX支付車輛修理費129761元、施救費350元、評估費6400元。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立即賠償車損險保險金129761元、施救費300元、評估費6400元。
某保險公司一審答辯稱:對張XX與某保險公司間的保險合同關系、事故發生均無異議。但由于魯E×××××正三輪摩托車駕駛員逃逸,交警部門未對事故進行責任認定,故其認為魯E×××××正三輪摩托車應負事故主要責任,保險車輛負事故次要責任。其已對保險車輛定損,定損金額為8.5萬元,同意按8.5萬元的30%賠償。對張XX單方委托作出的評估報告不予認可。評估費和施救費不屬于保險責任,不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張XX為屬其所有的蘇B×××××號轎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損險(保險金額為20.3萬元)及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等險種,保險期限自2014年7月2日至2015年7月1日。車損險保險條款載明,第一條: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碰撞等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第二條:發生本條款第一條規定的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為減少保險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保險人按照本合同規定負責賠償,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第七條(加深加粗):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第十一條(普通字體):保險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險人根據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負事故責任比例相應承擔賠償責任。被保險人或保險車輛駕駛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或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事故未確定事故責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事故責任比例:保險車輛方負次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不超過30%。
2014年12月13日,張XX之女張麗琴駕駛保險車輛沿342省道由北往南行駛至83KM處,與由西往東斜過公路的魯E×××××號正三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張麗琴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魯E×××××號正三輪摩托車駕駛員棄車逃離現場。交警部門未對事故責任進行認定。張XX委托認證中心對保險車輛損失進行鑒定。認證中心出具鑒定結論書,認定車輛損失為129761元。張XX支付車輛修理費129761元、施救費350元、評估費6400元。
訴訟中,某保險公司未在原審法院指定期限內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就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向張XX進行明確說明,亦未提供其對保險車輛定損的依據。
上述事實,有保險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鑒定結論書、修理費發票、施救費發票、評估費發票、保險條款及雙方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卷佐證。
原審法院認為:某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就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向張XX進行明確說明,故免責條款不發生法律效力。張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除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外,其余條款均合法有效。對某保險公司要求對評估費不予賠償及依據車損險保險條款第十一條對保險金按責任比例賠償的抗辯不予采納。認證中心系具有鑒定資質的機構,其出具的鑒定結論書應予采信。某保險公司未提供其定損依據,對某保險公司稱保險車輛損失應按8.5萬元計算的抗辯不予采納。施救費系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依法均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張XX支付施救費350元,其僅主張300元,系其自行處分權利,予以確認。據此,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張XX車損險保險金129761元、施救費300元、評估費6400元;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514.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法院上述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一審未認定事故責任,根據本案情況,應認定被保險車輛駕駛員僅負次要責任,故某保險公司僅對車損的30%承擔賠償責任;二、張XX單方委托評估,對評估結論某保險公司不予認可;三、魯E×××××號正三輪摩托車駕駛員棄車逃逸,已找不到,此情形符合保險條款規定的“應當由第三者負責賠償且確實無法找到第三者的,實行30%的絕對免賠率”,故某保險公司的賠償金額中應扣除30%。
張XX答辯稱: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所作判決應予維持。一、車損險條款中的按責賠付條款排除了某保險公司的主要義務,應為無效條款;二、某保險公司在訴訟前從未將定損金額告知張XX,并要求張XX自行找評估機構,且從證據上講,評估結論的證明效力明顯高于某保險公司自己的定損結果;三、第三方肇事逃逸不屬于無法找到第三者的情形,且某保險公司未就該免責條款對張XX進行明確說明。
二審經審理,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二審另查明:車損險條款第十三條載明:發生保險事故時,應當由第三者負責賠償且確實無法找到第三者的,實行30%的絕對免賠率。某保險公司表示未依第三者的車牌號或其他線索尋找過該第三者。
本案爭議焦點為:一、某保險公司在車損險中能否按責賠付;二、本案中能否按評估結論認定車輛損失;三。本案某保險公司能否依據車損險條款第十三條免賠30%。
本院認為:關于爭議焦點一,保險條款中雖約定保險人依據保險機動車一方在事故中所負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該條約定應屬無效。理由是:按該條約定,當保險事故由第三方引起時,即保險車輛方無事故責任時,保險人將不承擔責任,這就使保險人在收取投保人保險費的同時免除了其賠償的義務,也使《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的“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條款形同虛設。該條款作為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免除了某保險公司的責任、排除了被保險人依據保險合同獲得保險金這一主要權利,違背了投保人的投保目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應屬無效。張XX的車輛在保險事故中遭受損失,其有權選擇要求侵權致害人承擔車輛損失的賠償責任,也有權選擇根據其購買的車輛損失險要求保險人賠償,故張XX要求某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符合法律的規定,應予支持。
關于爭議焦點二,因某保險公司并無證據證明雙方對車損金額已達成一致,故張XX委托具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對車損進行評估,在某保險公司無充分證據推翻該評估結論的情況下,該評估結論可作為認定車損的依據。
關于爭議焦點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已載明第三者車輛的車牌號,某保險公司未依此或依其他線索查找第三者,故尚不能得出無法找到第三者的結論。且某保險公司未就免責條款對投保人作明確說明,故相關免責條款并未生效。因此某保險公司不能依車損險條款第十三條免賠30%。
綜上,原審判決結果并無不當,應予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666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徐 冰
審 判 員 賈建中
代理審判員 龔 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呂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