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胡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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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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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民終279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7-2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主要負責人:朱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顧X,國浩律師(合肥)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胡XX,男,漢族,住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姚X,浙江朋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胡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紹興市上虞區人民法院(2019)浙0604民初110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閱卷、詢問,決定不開庭進行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胡XX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1.胡XX不是本案的適格主體,本保險合同相對方為利辛縣虹橋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虹橋公司),胡XX并非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且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已取得保險權益。本案系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涉車輛的保險權益轉讓應當同保險單一并予以轉讓,但胡XX未能提供保險單原件,轉讓通知書真偽不明,未有證據證明上訴人已收到或債權人已盡通知義務,該債權轉讓不對上訴人發生效力。一審法院在未查明胡XX主體身份是否適格的情況下,判決上訴人向胡XX支付賠償款,侵害了實際權利人虹橋公司的權益。2.浙江安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從事故認定書中可以看出皖S×××××/皖C×××××車與魯H×××××/魯H×××××車左側發生同向刮擦,且事故現場照片結合該公估報告中47以及225號照片中可以看出車體前段部位并未發生直接碰撞,而該份公估報告中零配件清單中的32-44以及其他一些零配件均屬于車體前端內的配件,因本次評估系車輛維修后的再評估,公估公司在未核實更換零配件必要性基礎上所作出的評估報告明顯鑒定結論依據不足。綜上所述,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改判。
胡XX辯稱,虹橋公司已經將本次事故的保險權益轉讓給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收到轉讓通知,該轉讓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一審法院委托公估機構作出的公估結論,作為本案車損的認定依據,并無不當。綜上,請求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胡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立即支付其保險賠償金136583元。訴訟過程中,胡XX變更訴訟請求金額為109499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虹橋公司為其所有的皖S×××××號歐曼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率等險種,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為245088元,保險期間為2018年8月23日0時至2019年8月22日24時。2018年10月28日7時34分,在G15W常臺高速往江蘇方向221公里300米處,郭繼濱駕駛的皖S×××××/皖C×××××號車右側車身與郝艷賓駕駛的魯H×××××/魯H×××××號車左側發生同向刮擦后,皖S×××××/皖C×××××號車又與屠南華駕駛的浙D×××××號車車尾發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郭繼濱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郝艷賓、屠南華無責任。皖S×××××號車因該事故已支出拖車費2000元、施救費1000元。經司法鑒定,皖S×××××號車的事故損失金額為104139元。2018年12月18日,虹橋公司將皖S×××××號車因2018年10月28日交通事故產生的保險索賠權益轉讓給胡XX,并將上述轉讓事宜書面通知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收到該通知。一審法院認為,虹橋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之間形成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應認定有效。保險車輛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某保險公司應予賠付。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虹橋公司將保險索賠權益轉讓給胡XX,符合法律規定;虹橋公司已依法履行通知義務,該債權轉讓對某保險公司發生法律效力。現胡XX要求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項下賠償車損104139元、施救費用3000元,理由正當,該院予以支持;超過上述金額部分訴訟請求,依據不足,該院不予支持。本案鑒定費,屬為確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依法應由某保險公司負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該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胡XX保險金107139元;二、駁回胡XX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中,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經審理,本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有二,一是車損數額的認定是否正確,二是胡XX能否主張保險索賠權益。關于案涉車輛的車損數額,一審法院依法委托浙江安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車損數額進行評估,該公司系具備從事交通事故損失價格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司法鑒定時已對上訴人主張的車頭部位損失情況進行審查但未采納,且上訴人在事故發生后怠于核定車損,司法鑒定中亦未派員參與鑒定并核定車損情況,現上訴主張鑒定結論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根據公估報告結論確定案涉車輛的車損金額,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次,本案中,虹橋公司在上訴人處為車輛投保,因交通事故致車損后,該公司將其享有的保險索賠權益轉讓給胡XX,并依據保險合同中上訴人的落款地址郵寄權益轉讓通知,且該轉讓的權利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不得轉讓的情形,根據投遞反饋,該郵件已被簽收,故胡XX已依法取得保險索賠權益,上訴人理應按約履行賠付責任。
綜上所述,人保財險合肥市分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443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孫世光
審判員 王晗莉
審判員 黃哲鋒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虞悅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