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鄭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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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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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民終1510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7-0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慶市。
負責人:程X,該支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陶XX,安徽皖宜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鄭XX,女,漢族,住安徽省安慶市宜秀區。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鄭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安慶市迎江區人民法院(2019)皖0802民初39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扣減車輛損失賠償金額100498元及鑒定費5000元;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和理由:1、根據事故現場照片可確定,涉案事故車輛雖有較大損失,但并未達到全部損壞的程度,鑒定機構推定車輛全損,并評估車損金額為100498元錯誤。2、本案系保險合同糾紛,一審判決上訴人承擔全部鑒定費用錯誤。
鄭XX未向本院提交答辯狀。
鄭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21931元(其中:車損100498元、評估費5000元、高速護欄損失3433元、施救及吊車費3000元、乘客韓志軍損害賠償款1萬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系皖H×××××號輕型貨車車主。2018年5月17日原、被告簽訂《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約定:原告為皖H×××××號輕型貨車在被告處投保責任限額為118903.6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不計免賠);責任限額為10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責任限額為1萬元/座乘客責任險(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8年5月20日0時起至2019年5月19日24時止。
2018年9月26日駕駛員黃文忠駕駛原告所有的皖H×××××號輕型貨車,行駛至滬渝高速0489公里200米處,因左后輪胎爆胎后操作不當造成該車翻車碰撞右側護欄,發生車輛損壞、高速護欄受損、車上乘客韓志軍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黃文忠負本起事故全部責任。因高速護欄受損,2018年9月27日原告賠償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損失3433元。因車輛損壞,2018年10月12日原告花去施救及吊車費3000元。2018年11月9日安徽中太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安慶分公司對涉案車輛的損失作出評估,車輛損失金額為100498元,原告為此評估支付了評估費5000元。因車上乘客韓志軍受傷,原告于2018年12月20日賠償韓志軍醫療費等各項費用16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應屬有效合同,雙方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義務。涉案貨車的損失金額100498元、評估費5000元、施救及吊車費3000元,共計108498元,屬于《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約定的機動車損失保險理賠范圍,未超出機動車損失責任限額118903.60元,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故原告的車輛損失為100498元、評估費為5000元、施救及吊車費為3000元、共計108498元,應由被告賠付。原告的高速護欄損失3433元屬于《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約定的第三者責任保險理賠范圍,未超出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100萬元,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故高速護欄損失3433元,應由被告賠付。乘客韓志軍醫療費等各項費用屬于《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約定的乘客責任險理賠范圍,原告已賠償韓志軍醫療費等各項費用16000元,但由于乘客責任險責任限額為10000元/座(不計免賠),故被告只應賠付10000元。以上各項損失共計121931元(108498元+3433元+10000元),依照《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的約定,應當由被告賠付。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鄭XX各項損失121931元。案件受理費2739元,減半收取1369.5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原告已預繳,被告在履行本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時一并給付原告)。
二審期間,當事人均未向本院遞交新證據。
一審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綜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及理由,本案二審爭議焦點問題為:涉案車輛損失金額及鑒定費負擔責任主體的問題。涉案《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義務。在合同期內,黃文忠駕駛涉案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被上訴人鄭XX申請一審法院對事故車輛損失進行評估,一審法院遂委托安徽中太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安慶分公司對涉案車輛事故損失進行評估鑒定,該公估公司的評估結論為涉案車輛損失金額為100498元。某保險公司雖上訴稱,該評估鑒定報告錯誤,但對該抗辯主張,除其單方陳述外,其并未提交證據證明,本院不予支持。至于5000元鑒定費的問題,因該筆費用系為確認涉案事故車輛損失的必要的、合理的支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的規定,該筆費用應由保險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409.96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楊再松
審 判 員 陳瀾競
審 判 員 王純兵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丁 俊
書 記 員 劉 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