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平頂XX和運輸有限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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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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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民終1622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6-2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16層及東配樓1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100667243XXXX。
負責人:賈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河南格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平頂XX和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葉縣,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422094575XXXX。
法定代表人:郝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男,該公司員工。
上訴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鄭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財險鄭州市中心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平頂XX和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和運輸公司)保險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葉縣人民法院(2019)豫0422民初11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5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人壽財險鄭州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被上訴人龍和運輸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人壽財險鄭州市中心支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改判人壽財險鄭州市中心支公司承擔車輛維修費用26700元;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龍和運輸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1.人壽財險鄭州市中心支公司在一審中提交了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車損評估報告》,龍和運輸公司對此未申請重新評估,但一審法院未綜合考慮,直接按照龍和運輸公司主張的損失進行判決,證據不足。2.訴訟費屬于間接損失,根據保險合同約定,不應由人壽財險鄭州市中心支公司承擔。
龍和運輸公司辯稱:1.人壽財險鄭州市中心支公司提交的《車損評估報告》系其單方委托鑒定,在選定評估機構和評估過程中均未通知龍和運輸公司,鑒定程序存在重大瑕疵;2.該評估報告所依據的事實是人壽財險鄭州市中心支公司單方提供,龍和運輸公司知道該評估報告時車輛已修復使用,導致無法重新評估;3.該評估報告載明:評估委托人/代理人對車物損失評估無異議應簽字蓋章,但該報告評估委托人/代理人簽章處、評估清單中委托人簽字處、評估員簽字處均空白。4.本案系人壽財險鄭州市中心支公司不履行保險合同義務引起的訴訟,依據法律規定其應當承擔訴訟費。
龍和運輸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人壽財險鄭州市中心支公司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義務,賠償龍和運輸公司車輛維修費用62810元;2.訴訟費由人壽財險鄭州市中心支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4月16日,龍和運輸公司為其名下的豫D×××××號攪拌車向人壽財險鄭州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機動車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500000元(含不計免賠)、機動車損失保險160560元(含不計免賠),保險期間均自2018年4月25日0時起至2019年4月24日24時止,并約定保單第一受益人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花園路支行。2018年10月8日10時許,王XX駕駛豫D×××××號車在葉縣葉邑鎮連灣村碾壓到路邊坑(紅薯窖)車輛側翻,砸到連玉欣停在路邊的豫D×××××號車,造成兩車有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葉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證明,王XX負全部責任。豫D×××××號車因該事故支出維修費用56530元(5950元+50580元)、吊車費3000元、清理罐體費1600元及貨物損失1680元。人壽財險鄭州市中心支公司向一審法院提交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車損評估報告》,載明豫D×××××號車估損總值為26700元。另,該報告載明:評估委托人/代理人對車物損失評估結論無異議應簽章,但該報告委托人/代理人(簽字/章)處為空白,且評估清單中委托人(簽字)處為空白、評估員處為空白,且該報告未附有評估公司及評估人員具有相應評估資質證明。
一審法院另查明,豫D×××××號車使用性質為貨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顯示該車經營范圍為道路普通貨物運輸,司機王XX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從業資格類別為貨運駕駛員,且事故發生時該證在有效期內。
一審法院認為,龍和運輸公司與人壽財險鄭州市中心支公司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龍和運輸公司所有的豫D×××××號車在人壽財險鄭州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機動車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含不計免賠)、機動車損失保險(含不計免賠),對其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所遭受的各項合理損失,人壽財險鄭州市中心支公司應當在保險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關于人壽財險鄭州市中心支公司辯稱,豫D×××××號車第一受益人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花園路支行,龍和運輸公司不是適格主體,一審法院認為雖然保險合同中約定了受益人,但該保險合同是龍和運輸公司與人壽財險鄭州市中心支公司之間簽訂的,龍和運輸公司系該合同相對方,且就事故車輛損失,龍和運輸公司已經維修并提供了發票證明,故龍和運輸公司訴訟主體適格。關于車輛維修費。人壽財險鄭州市中心支公司自行委托評估車輛損失費用,龍和運輸公司辯稱車輛損失評估程序違法,且該評估只是車輛損失的一部分,評估過低,缺乏依據。在本案審理中,人壽財險鄭州市中心支公司亦未向一審法院提交評估公司及評估人員具有相應評估資質的證明,故對該評估報告不予采信。該車輛維修費,龍和運輸公司已提供車輛維修清單、維修說明及發票,人壽財險鄭州市中心支公司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維修費用過高,故一審法院確認龍和運輸公司車輛維修費用56530元(5950元+50580元)。龍和運輸公司提供車輛維修費用不超出合同約定的保險限額,人壽財險鄭州市中心支公司應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賠付龍和運輸公司保險金。關于吊車費、清理罐體費。《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用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北景钢?,吊車費3000元、清理罐體費1600元系龍和運輸公司為減少自己車輛損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人壽財險鄭州市中心支公司應當賠付。關于貨物損失1680元,因該事故中王XX負事故全部責任,且龍和運輸公司并未購買貨物損失保險,故龍和運輸公司要求人壽財險鄭州市中心支公司賠付貨物損失1680元,法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人壽財險鄭州市中心支公司應賠償龍和運輸公司車輛維修費、吊車費、清理罐體費等共計6113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一審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賠償平頂XX和運輸有限公司車輛維修費、吊車費、清理罐體費等共計61130元;二、駁回平頂XX和運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370元,減半收取計685元,由平頂XX和運輸有限公司負擔18元,某保險公司負擔667元。
本院二審期間,人壽財險鄭州市中心支公司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兩份證據。證據一為人壽財險鄭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評估委托書、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評估資質、評估人員資質以及評估《照片資料》一組,擬證明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和評估人員具有評估資質,該評估報告合法有效;證據二為長葛市鼎信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信息一份,該信息于國家企業信用公示系統中打印,擬證明長葛市鼎信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僅具有商用車銷售和汽車配件銷售的經營范圍,并不具備汽車維修資質。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龍和運輸公司對此發表以下質證意見:1.對證據一有異議,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和評估人員雖然具備相應資質,但其作出的《車損評估報告》中評估員簽字等處為空白,評估過程也未通知其參與,評估程序有瑕疵,應不予采信。2.關于證據二,長葛市眾遠容器有限公司與長葛市鼎信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為馮XX,涉案車輛的混凝土攪拌罐為長葛市眾遠容器有限公司生產,在長葛市鼎信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購買。本次事故造成混凝土攪拌罐及車輛駕駛室受損,涉案車輛到長葛市鼎信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維修是正常行為,去其他地方無法維修。
本院二審期間對長葛市鼎信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馮XX進行詢問,形成詢問筆錄及車間照片一組,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人壽財險鄭州市中心支公司質證稱對該詢問筆錄及車間照片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認為長葛市鼎信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沒有維修資質,其法定代表人馮XX關于涉案車輛的維修意見不具有參考性,也無法說明涉案車輛維修價格的合理性。龍和運輸公司對上述詢問筆錄及車間照片均無異議。
本院二審查明的證據、事實與一審查明的證據、事實相一致。另查明:1.人壽財險鄭州市中心支公司在本院庭審中述稱,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的《車損評估報告》是人壽財險鄭州市中心支公司單方委托,評估公司的選定是其單方選定,沒有通知龍和運輸公司參與,評估過程中龍和運輸公司也沒有參與。2.長葛市鼎信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與長葛市眾遠容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為馮XX,涉案豫D×××××號車輛是長葛市眾遠容器有限公司生產的,由長葛市鼎信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銷售給龍和運輸公司,事故發生后該車輛在長葛市鼎信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進行了配件更換及維修。3.本院二審期間對馮XX進行詢問,其陳述:長葛市眾遠容器有限公司是周邊地區僅有的兩家罐車生產廠家之一,涉案豫D×××××號車輛為罐車,該類車輛發生事故后,部分配件如減速機等不更換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且減速機一旦打開,維修廠家不支持質保,但保險公司僅支持修復,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后車輛存放在其處時間較長,王XX稱車輛為分期車,需盡快投入運營,馮XX將車輛需更換的配件及情況與龍和運輸公司及王XX進行了充分的溝通,更換的配件具有廠家授權資質,如果確需要維修關鍵部件,會讓生產部件的廠家派技術人員維修。在之后協商、更換和維修的過程中,評估機構均未在現場。因為車輛是其處銷售,不可能存在向客戶多收取費用的現象,也不存在擴大損失的情形。
本院認為,本案系保險糾紛案件,根據當事人的訴辯陳述并征得各方當事人同意,本院歸納本案糾紛二審的爭議焦點為: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車損評估報告》應否予以采信,涉案車輛的維修費用應否認定。
關于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車損評估報告》應否采信的問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審判人員對鑒定人出具的鑒定書,應當審查是否具有下列內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稱、委托鑒定的內容;(二)委托鑒定的材料;(三)鑒定的依據及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四)對鑒定過程的說明;(五)明確的鑒定結論;(六)對鑒定人鑒定資格的說明;(七)鑒定人員及鑒定機構簽名蓋章。”本案中,涉案車輛因交通事故導致車輛受到損壞,人壽財險鄭州市中心支公司雖然委托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對該車輛的損失進行了評估,但在委托評估、選定評估機構、評估過程中時均未通知龍和運輸公司參與,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也未參與車輛更換配件和維修的過程,且該《車損評估報告》評估委托人/代理人簽章處、評估清單中委托人簽字處、評估員簽字處均為空白,本院無法確認,故人壽財險鄭州市中心支公司上訴主張應采信該《車損評估報告》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涉案車輛的維修費用問題。龍和運輸公司一審時提交了葉縣昆陽海濤汽車修理廠和長葛市鼎信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分別出具的維修清單、零部件更換項目清單、收據及河南省增值稅普通發票等證據,上述清單與維修發票、配件發票能夠證實車輛受損的部位與維修項目及所購配件相吻合,證明龍和運輸公司確支付了56530元修車費用的事實。人壽財險鄭州市中心支公司雖認為龍和運輸公司修理費用過高,可能存在擴大損失的情況,但并未提交證據證實涉案車輛受損后被駕駛員王XX交由長葛市鼎信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進行更換配件和維修違反保險合同約定,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亦未提交證據證明涉案車輛維修的項目與車輛損壞部位不符或修理過程中存在自行擴大維修范圍的情況。本院經審查并結合案件相關事實,對長葛市鼎信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和長葛市眾遠容器有限公司依法進行了調查,未發現上述公司存在不合理收費和擴大損失的行為。龍和運輸公司的車輛修理費用系依據現場勘驗、更換配件及維修情況形成的,一審根據龍和運輸公司提供的車輛維修清單、維修說明及發票確認其56530元車輛維修費用,并無不當。故人壽財險鄭州市中心支公司上訴主張按照《車損評估報告》所載支付龍和運輸公司26700元修理費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01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梁振云
審 判 員 翟建生
審 判 員 趙紅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張永祎
書 記 員 馮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