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XX、甲保險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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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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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民終4416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6-23
上訴人(原審被告):廖XX,女,漢族,住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現住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廖X,男,漢族,住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系廖XX之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
負責人:周XX。
委托訴訟代理人:秦XX,湖南金瑞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曾X,女,漢族,住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
上訴人廖XX因與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曾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2018)湘0105民初823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廖XX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一審判決,給予公正判決;2.汽車保險理賠款42320元及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甲保險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的定性不準確,本案實質是雷暴自然災害造成的。廖XX提供與本案時間段高度吻合的長沙國家基本氣象站出具的關于“2018年7月31日19時04分至19時30分有雷暴”的證明,足以證明廖XX沒有過錯,而且是自然災害的受害者。二、一審法院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也不準確。本次雷暴災害造成的廖XX家鋼化玻璃被擊碎,吹出幾十米遠砸中停在不應該停車的消防通道和人行道上的汽車,屬于不可抗力,非人力所構成的過錯或侵權。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依法糾正一審錯誤判決。
甲保險公司辯稱,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其在一、二審中沒有提供證據證明為不可抗力,本案的損害是因為上訴人對屬于自己應該維護維修的玻璃沒有盡到相關責任造成的。一審法院對事實認定是正確的,所以請求駁回上訴請求。
甲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廖XX立即支付甲保險公司保險理賠款42320元;2.由廖XX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2018年7月31日,曾X將其所有的湘A×××××車輛停放在景秀江山小區10棟與11棟之間的消防通道后外出吃飯,曾X回來后,發現車子被砸傷,車旁邊有許多白色顆粒,車上有玻璃渣。經甲保險公司、廖XX一致描述,當晚為東南方向的狂風。甲保險公司稱系因廖XX家的南向外層玻璃被狂風擊碎后將碎片吹至事故發生地刮擦了該車輛,致使該車輛受損。雙方就車損賠償未協商一致。
涉案車輛向甲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責任限額為219520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后,曾X向甲保險公司報案,甲保險公司將車交由湖南世茂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修理。湖南世茂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6日出具保險結算單確認維修費用為41320元,并于2018年8月26日向甲保險公司出具41320元的維修費票據。甲保險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向河南中捷通汽車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支付了維修配件的保險理賠款1000元;于2018年8月20日向湖南世茂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支付了保險理賠款41320元。繼而,曾X向甲保險公司出具了《機動車輛索賠權轉讓書》,同意將已收到賠款部分向責任對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甲保險公司。
經一審法院工作人員實地調查,廖XX家臥室的固定飄窗與涉案車輛停放地點仍處于同一平面內,車輛停放地點位于廖XX家固定飄窗的西北方向。據2345天氣預報顯示2018年7月31日風向風力為東南風1-2級。一審法院工作人員走訪景秀江山物業服務中心,該中心工作人員稱,在事故發生后,其即對附近樓層所有住戶進行排查,發現廖XX家臥室窗戶受損。
一審法院認為,一、廖XX家飄窗玻璃破碎后墜落與涉案車輛受損的因果關系及事故責任的劃分。經一審法院工作人員現場調查確認廖XX家窗戶破裂處位于涉案車輛停放地點的東南方向,兩點之間并未有嚴密的建筑物阻隔,事故發生時為東南方向的狂風,該風向風力導致玻璃破碎后將其吹至事故發生地刮擦涉案車輛是存在可能性的,且廖XX家臥室窗戶玻璃破裂的情況與案發現場散落玻璃渣的情形相吻合,因此一審法院認定系廖XX臥室玻璃破裂導致涉案車輛受損。另廖XX對其提出是自然災害的辯解并未提供證據證明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事故發生,該辯解不成立,故廖XX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其未盡到自家建筑物品的安全注意義務,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考慮到事故發生時曾X將涉案車輛停放于消防通道上,自身亦存在過錯,一審法院酌定廖XX對車損承擔70%的責任,剩余30%由曾X承擔。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在本案中,甲保險公司依約支付了保險理賠款42320元,因廖XX僅承擔70%的責任,故甲保險公司依法取得了對廖XX29624元(42320*70%)的代位求償權。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一、廖XX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甲保險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29624元;二、駁回甲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858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429元,由甲保險公司負擔128.7元,廖XX負擔300.3元。
本院二審期間,廖XX圍繞上訴請求提交了一份長沙國家基本氣象站出具的證明,擬證明2018年7月31日19時04分至19時30分有雷暴。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甲保險公司質證意見為:對真實性沒有異議,對關聯性有異議,根據證據規定,該證據沒有經手人簽字,形式上不合法,不能達到證明目的。本院經審查認為,因該證據系由國家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出具,甲保險公司對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二審查明:2018年7月31日19時04分至19時30分,長沙有雷暴。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在于廖XX應否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規定:“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根據甲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及一審法院的現場勘查情況,可以確認廖XX家窗戶破裂處位于涉案車輛停放地點的東南方向,兩點之間并未有嚴密的建筑物阻隔,事故發生時為東南方向的狂風,該風向風力導致玻璃破碎后將其吹至事故發生地刮擦涉案車輛是存在可能性的,且廖XX家臥室窗戶玻璃破裂的情況與案發現場散落玻璃渣的情形相吻合,而廖XX沒有提供證據證明附近其他住戶也存在因狂風導致玻璃破裂情況,因此,一審法院對甲保險公司主張的事實予以認定,判決廖XX因未盡到對自家建筑物品的安全注意義務,承擔一定侵權責任,并無不當。廖XX主張事故系不可抗力造成,缺乏依據,本院不予認可。
綜上所述,廖XX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41元,由上訴人廖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釗作俊
審判員 楊 霞
審判員 劉忠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王永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