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范XX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8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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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4民終1754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6-1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常州市。
負責人:汪X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耿X,江蘇周菊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范XX,女,漢族,住常州市鐘樓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岳XX,江蘇樂天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X,江蘇樂天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常州市鐘樓區(qū)人民法院(2019)蘇0404民初48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耿X、被上訴人范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常州市鐘樓區(qū)人民法院(2019)蘇0404民初482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2.二審訴訟費用由范XX承擔。事實與理由:1.不認可評估機構(gòu)所定損的價格;2.不認可施救費,認為沒必要從上海拖回常州維修。
范XX辯稱,一審法院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范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其車輛損失暫計10000元(待評估后另行主張);2.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審理中,其申請變更訴訟請求,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其車輛損失240000元、評估費13510元、施救費1980元,合計255490元。事實和理由:2019年1月3日0時02分許,楊曉東駕駛蘇D×××××號小型轎車與唐建羲駕駛浙B×××××號輕型廂式貨車,致兩車受損,發(fā)生交通事故,楊曉東應(yīng)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蘇D×××××號小型轎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損險及不計免賠,因協(xié)商賠償事宜未果,遂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蘇D×××××號小型轎車登記車主為范XX,該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257200元,并約定不計免賠。2019年1月3日0時02分許,楊曉東駕駛蘇D×××××號小型轎車與唐建羲駕駛的浙B×××××號輕型廂式貨車在沈海高速西側(cè)128612K路段發(fā)生追尾事故,致兩車受損。經(jīng)交警部門勘察,楊曉東應(yīng)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范XX支出施救費1980元。
一審審理中,經(jīng)范XX申請,南京陽光智恒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受該院委托,于2019年2月18日作出公估報告,評估標的損失金額為242326元,建議殘值2326元,范XX為此支出評估費13510元。范XX對該評估報告不持異議。某保險公司對評估報告不予認可,認為該評估報告未注明參照何種定價方式。要求提供修理費發(fā)票,以證明該車輛已實際修復(fù)完畢。
上述事實,有機動車輛保險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公估報告等證據(jù)以及雙方當事人陳述在卷佐證。
一審法院認為,范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yīng)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wù)。范XX為案涉車輛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損險并約定不計免賠,某保險公司應(yīng)在相應(yīng)的保險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范XX主張的車損240000元,經(jīng)該院委托公估公司出具公估報告,可以證實其車輛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該院對該鑒定結(jié)論書予以確認,范XX是否提供發(fā)票并不影響該損失的確定,故該院對范XX該項主張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未及時定損應(yīng)承擔不利的后果。范XX主張的施救費1980元,因本起事故發(fā)生在高速公路上,范XX在事故發(fā)生后拖回常州修理符合常理,故該院予以支持。范XX主張的評估費13510元系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并提供相應(yīng)票據(jù)予以證實,該院予以支持,并計入訴訟費中一并計算。一審法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三十九條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范XX車輛修理費240000元、施救費1980元,合計241980元。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為2566元、鑒定費13510元,合計16076元(范XX已預(yù)交),由某保險公司負擔(范XX同意其預(yù)交的案件受理費中某保險公司負擔部分由某保險公司向其直接支付,該院不再退還,由某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將其負擔部分直接向范XX支付)。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證據(jù)。本院對于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于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附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二審主要爭議焦點在于案涉保險車輛因事故致?lián)p是否得當。經(jīng)審查,一審期間,被上訴人范XX向法院申請對受損車輛進行損失鑒定。經(jīng)一審法院委托,案涉保險車輛損失鑒定意見是由南京陽光智恒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作出,該評估機構(gòu)系有法定資質(zhì)的機構(gòu),鑒定人員亦具有相應(yīng)資格,鑒定程序符合法律規(guī)定,作出鑒定意見客觀明確。上訴人雖對該公估報告的鑒定意見有異議,但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鑒定意見存在不當或提供反證據(jù)足以推翻鑒定意見,故一審法院采信該鑒定意見認定車損費用無誤,二審予以確認。上訴人所提不認可一審采信的鑒定意見的上訴理由,因無相應(yīng)的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上訴人所提施救費不予認可,沒必要從上海拖回常州維修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案涉車輛發(fā)生事故是在高速公路上,后拖回常州修理符合常理,且有相關(guān)施救費證據(jù)證實,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并無不當。上訴人所提不承擔二審上訴費的上訴理由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jù)。根據(jù)《人民法院訴訟費收費辦法》的規(guī)定,民事訴訟案件訴訟費由敗訴方承擔。本案中某保險公司作為敗訴方應(yīng)當承擔案件訴訟費。故某保險公司所提該項上訴理由沒有相應(yīng)的事實和法律的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yīng)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132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謝唯立
審判員 林 青
審判員 羅希夷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書記員 朱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