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程XX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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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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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晉07民終1785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6-1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地址:晉中市太谷縣。
負責人:胡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男,漢族,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程XX,男,漢族,晉中市祁縣××鎮××村村民。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晉中市司法工作者協會祁縣法律服務處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程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祁縣人民法院(2018)晉0727民初96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被上訴人程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請求二審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對一審法院判決“支付程XX車損鑒定費14500元、吊裝費7500元”,對多判的22000元部分予以撤銷。事實與理由:2017年11月6日15時12分許,李永峰駕駛被上訴人所有的車輛行駛至右芮高速公路臨離段270km處時突發意外情況加之操作不當與劉艷旦駕駛的陜K×××××發生尾隨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兩車不同程度的損毀。2017年11月13日山西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高速一支隊十七大隊作出了事故認定,認定李永峰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車輛晉K×××××在上訴人處投保有交強險及商業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支付被上訴人車損鑒定費14500元、吊裝費7500元不合理,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上訴人對該部分不服。因此,一審判決存在認定事實不清,損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為此,上訴人特依法提起上訴,請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實后,予以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被上訴人程XX辯稱,上訴人利用訴權不惜浪費審判資源以達到其給付義務。原審判決中的各項賠償金額都是庭審中雙方認可的,并由法院當庭認定。現在上訴人提起上訴顯然違反誠實信用的原則。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法律規定明確,請求二審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原告程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程XX施救費11500元、吊裝費9800元、車輛損失和停運損失費10000元(以鑒定為準),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審理中,程XX變更訴訟請求為39708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11月6日15時12分許,程XX所有的事故車輛由祁縣西六支鄉秦村駕駛員李永峰駕駛,行駛至右芮高速公路臨離段270KM處時突發意外情況加之操作不當與劉艷旦駕駛的陜K×××××(陜K8**掛)發生尾隨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兩車不同程度的損毀。2017年11月13日,山西省公安廳交警總隊高速一支隊十七大隊作出了第201711004號道路責任認定書,認定李永峰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2017年11月29日,祁縣旺德福汽車配件經銷部出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收取晉K×××××吊裝費9800元;2017年11月18日,祁縣彭磊汽車修理店出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收取晉K×××××施救費5500元;2017年11月13日,呂梁田東機動車維修應急救援服務有限公司出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收取晉K×××××施救費6000元。訴訟中,程XX為查明晉K×××××號車輛的實際損失,向一審法院申請司法鑒定,一審法院移送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對晉K×××××號車輛的車損和停運損失進行司法鑒定,該公司鑒定晉K×××××號車輛的車損為290800元、鑒定晉K×××××號車輛的停運損失為金額為每日1108元。程XX因此支付車損公估費14500元、停運損失公估費4000元。程XX所購買的晉K×××××(晉K×××××)重型半掛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險,車損限額為35萬元。事故發生后,程XX向某保險公司進行報案,但某保險公司未向程XX進行理賠。
一審法院認為,程XX為其所有的晉K×××××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險各一份,程XX、某保險公司之間形成保險合同關系,對該合同一審法院予以確認。該車由李永峰駕駛時發生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處理,李永峰負事故全部責任,某保險公司對此無異議,故一審法院對該事故認定書予以認可。本案所涉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某保險公司作為車輛的承保方,依法依合同應在其保險責任限額內對程XX的損失予以理賠。程XX有權向某保險公司請求依據保險合同對程XX所有的晉K×××××號重型半掛車的機動車損失保險予以理賠。某保險公司對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車損鑒定意見書認為鑒定結論過高,但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佐證,亦未申請重新鑒定,故一審法院對車損鑒定意見書予以采信。晉K×××××號重型半掛車的車損為290800元;對程XX主張的11500元施救費,由祁縣彭磊汽車修理店和呂梁田東機動車維修應急救援服務有限公司施救,某保險公司認為過高,一審法院從事故發生地點以及造成的后果考慮,呂梁田東機動車維修應急救援服務有限公司施救系現場施救費用,應予以認定,事故造成車輛損失嚴重,程XX拖回其所在地修理也未不可,故一審法院對程XX此項主張予以支持。程XX主張的9800元吊裝費,程XX可在事故發生地雇傭車輛進行,而其雇傭祁縣車輛進行吊裝,費用明顯擴大,庭審中一審法院征求程XX、某保險公司雙方意見,均同意按7500元計算,一審法院予以認可。關于程XX主張的停運損失,一審法院認為,停運損失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發生車輛的損害,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損車輛用于貨物運輸或旅客運輸經營活動,在被損車輛修復期間,受害人因不能進行正常的運輸經營而造成的經濟收入的減少,停運損失屬于間接損失,依據交強險、商業三者險關于停運損失的條款約定,停運損失不在保險約定賠償范圍內,故該院對程XX此項主張不予支持;本案系因交通事故發生而引發的保險合同糾紛,程XX作為車輛所有人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請求侵權人賠償。程XX支出的停運損失鑒定費4000元,由其自行負擔。對于某保險公司辯稱不承擔鑒定費之理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鑒定費是為查明車輛損失程度所產生的合理的必要的費用,該項費用應由保險公司承擔,一審法院對某保險公司的該項辯稱理由不予支持。因此,對程XX實際所有的晉K×××××號重型半掛車的合理損失:車損290800元、車損鑒定費14500元、施救費11500元、吊裝費7500元,共計324300元。某保險公司依法應在保險限額內予以賠付。判決:一、限某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晉K×××××保險限額內賠付程XX理賠款324300元;二、駁回程XX其他訴訟請求。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本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基本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某保險公司是否應支付程XX車損鑒定費14500元、吊裝費7500元。針對爭議焦點,本院評判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本案中,車損鑒定費14500元是某保險公司未積極履行賠付義務,程XX為確定事故車輛的損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開支,依據上述規定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關于吊裝費,程XX提供了9800元的票據,因程XX可在事故發生地雇傭車輛進行,而其雇傭祁縣車輛進行吊裝,費用明顯擴大,一審庭審中經征求程XX和某保險公司意見,雙方均同意按7500元計算,一審予以確認并無不當。現某保險公司上訴稱,該項費用判由其承擔,損害其合法權益,顯然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段 鋒
審判員 申子西
審判員 許 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書記員 李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