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劉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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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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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民終3529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9-06-2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臨沂市蘭山區。
主要負責人:王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薛XX,天津天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XX,天津天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X,男,漢族,住山東省莒南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天津云擇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劉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鐵路運輸法院(2018)津8601民初136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或將本案發回重審;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被上訴人未投保發動機涉水附加險,被上訴人對于發動機部分不具有保險利益,上訴人不負責賠償。評估機構認定的車輛損失過高,與實際損失相差較大。
劉XX辯稱,同意一審判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事實和理由:雙方簽訂的商業保險合同對于雙方均有約束力,應當共同遵守,被上訴人按照合同約定繳納保費,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在保險期間,被上訴人投保車輛遭遇暴雨造成車輛損害,給被上訴人造成財產損失,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上訴人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進行賠償。一審中上訴人提出對保險車輛的損失進行鑒定評估,雙方在一審法院的主持下共同選定了鑒定評估機構對被上訴人車輛進行鑒定,上訴人訴稱鑒定評估價格過高沒有事實依據,一審判決正確。
劉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維修費98,000元、拖車費1,500元,共計99,5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某保險公司申請對被保險車輛損失進行重新鑒定。經隨機選擇,一審法院依法委托天津市金圣寶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被保險車輛的實際損失進行了鑒定,經鑒定劉XX車輛損失金額為91,066元。劉XX墊付了鑒定費4,553.3元。劉XX提交的拖車費發票,證明車輛實際支出的拖車費,某保險公司認為金額過高,但某保險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故一審法院對該證據予以認定。鑒定報告系經某保險公司申請,雙方共同參與隨機選擇,一審法院依法委托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作出,故對該證據予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之間的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當受到法律保護。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享受權利,承擔義務。根據保險合同第六條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四)雷擊、暴風、暴雨。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內遇暴雨,造成保險車輛損失,屬于保險責任范圍,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進行賠償。某保險公司申請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事故車輛進行了鑒定評估,確定車輛損失為91,066元,劉XX維修支出91,134元,但是認可該鑒定評估金額,亦未證明超出鑒定金額的維修的合理性,故一審法院對劉XX車輛損失91,066元予以確認,對超出部分不予確認。某保險公司抗辯發動機損失依據保險合同中責任免除部分第十條第(八)項規定,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保險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或者給付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可以認定為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免除保險責任的條款”。故該項約定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按照法律規定,某保險公司應當對該條款向投保人進行提示和明確說明,但是某保險公司沒有提交相應的證據證實其已經盡到明確說明義務,該免責條款對投保人不產生效力,故對某保險公司的該抗辯意見不予支持。鑒定費屬于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依法應由保險人承擔。某保險公司認為施救費過高,未能提交證據證明,故對該抗辯意見不予采信。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對于劉XX車輛損失91,066元、鑒定費4,553.3元、拖車費1,5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對于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劉XX車輛損失91,066元、鑒定費4,553.3元、拖車費1,500元,共計97,119.3元;二、駁回劉XX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115元,由劉XX負擔1元,某保險公司負擔1,114元。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當事人的爭議焦點是上訴人是否應就涉訴車輛損失向被上訴人予以賠償,以及該車輛損失應如何認定的問題。
首先,關于上訴人是否應就涉訴車輛損失向被上訴人予以賠償的問題。涉訴車輛在上訴人處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被上訴人應具有保險利益。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未投保發動機涉水附加險為由拒絕賠償,但是在上訴人投有車輛損失險的情況下,上訴人并未舉證其就相關條款及問題向被上訴人盡到了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提示說明義務,故本院對上訴人的相應上訴理由不予采信。
其次,關于該車輛損失應如何認定的問題。依上訴人申請,經一審法院委托,天津市金圣寶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涉訴車輛損失進行了評估鑒定,該公司系具有相應評估資質的機構,其評估結論應為客觀有效,一審法院予以采信,并無不妥。當事人提交了車輛維修費發票,亦可佐證該評估報告的客觀性,故本院對一審判決認定的涉訴車輛損失數額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228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炳正
審 判 員 張 璇
審 判 員 史軍鋒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常嘉奕
書 記 員 沈雪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