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翟X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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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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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2民終5247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019-07-1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開區。
主要負責人:石XX,副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董XX,天津鈞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翟XX,男,漢族,住河北省滄州市獻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天津堅觀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翟X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靜海區人民法院(2019)津0118民初116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董XX、被上訴人翟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翟XX的訴訟請求或將本案發回重審,二審訴訟費用由翟XX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認定車輛損失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案涉車輛損失由天津市浩峰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進行鑒定評估,并出具《機動車鑒定評估報告》,結論為車輛修復費用44735元。某保險公司認為,該評估結論與實際造成的物損價值不一致,且案涉車輛維修費用過高,該《機動車鑒定評估報告》作出的評估結論并不客觀真實。另外,一審法院對案件事實的認定也不全面,未對案涉車輛的受損及事后的維修情況進行勘查,亦未對案涉車輛維修后的舊件價值予以折扣。因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支持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
翟XX辯稱,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案涉車輛損失系經翟XX申請,一審法院通過搖號方式確定的鑒定評估公司作出的,鑒定程序合法,結果公正合理。一審法院據此作出的判決應當予以維持。
翟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賠償其車輛損失44735元(已扣殘值100元)、評估費3000元、施救費200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魯M×××××車輛登記所有人為房富立,翟XX為該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56794元,并投保了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7年12月16日0時至2018年12月15日24時止。2018年1月24日17時20分,翟XX駕駛車牌號為魯M×××××的小型客車,沿津滄高速行駛至津滄高速13公里100米時撞到護欄,發生致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經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支隊津靜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翟XX負事故全部責任。經翟XX申請,一審法院依法委托天津市浩峰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保險車輛損失進行評估,該評估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出具評估報告,載明本次交通事故車輛損失扣除殘值后鑒定金額為44735元(殘值約為100元)。翟XX支付評估費3000元。并因此次交通事故另支付施救費200元。
在規定的補充舉證期間,翟XX提交了車輛維修費發票。
一審法院認為,翟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為合法有效合同,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保險合同訂立后,翟XX依約交納了保險費用,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某保險公司雖主張保險車輛評估價格過高等,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實,且評估報告系具備專業價格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作出,程序合法,故對其抗辯意見,一審法院不予采納。評估費是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某保險公司應當予以賠付。某保險公司認可施救費200元。一審法院予以確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給付原告翟XX保險金47935元(車損44735元、評估費3000元、施救費200元)。以上執行事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執行。如果未按本判決規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09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查明事實一致,本院對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本案中,某保險公司與翟XX之間訂立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約定履行各自義務。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機動車輛發生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當依法依約予以賠償。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主要焦點在于被保險車輛的損失確定問題。就此車輛損失問題,一審法院曾根據翟XX的申請,依法委托天津市浩峰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保險車輛損失進行評估,并出具了《機動車鑒定評估報告》。經本院審查,該評估公司具備天津市機動車鑒定評估機構的鑒定評估資質,參與鑒定評估的人員亦具有鑒定評估資格,且評估程序并無違法之處。因此,該《機動車鑒定評估報告》可以作為本案確定被保險車輛損失的依據。雖然某保險公司對該評估結論持有異議,認為車輛損失評估數額過高,但卻不能提供相反證據反駁或者推翻該評估結論。現被保險車輛的損失在扣除殘值后已然確定,翟XX亦提供了汽車修理費發票,某保險公司再要求對案涉車輛損失及事后維修情況進行查勘并對舊件價值予以折扣,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98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翟均勇
審判員 常 靜
審判員 王偉杰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書記員 姬誠心